SaaS 厂商如何制定撞单管理规则

职场   2022-05-16 23:51   北京  

作为《SaaS 企业如何制定渠道管理规则?》的兄弟篇,撞单管理规则的复杂程度更高、措辞更严谨、规则变量更多、颗粒度更细致,并且必须有 CRM 系统支持。

渠道管理规则面向渠道商制定,撞单管理规则包含了厂商整个市场团队的所有销售人员,比如 KA 大客户销售、SMB 直销、电销,以及渠道商。

撞单管理属于销售运营工作范畴,因为规则制定关联到了渠道商,因此也可以归类到渠道管理工作版块。规则除了蕴含组织行为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还与厂商市场战略密切相关。

两份管理规则,底层逻辑相同,制定规则不应该纠结人性本善还是本恶,而应该思考如果条件变化,人的行为会朝着哪个方向变化。优良的规则能够激发善意,能够提高战斗力。

以下正文,以我个人最佳实践拆解分享,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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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制定需考虑的要素包括:角色、时间、区域、产品类型、客户类型、客户状态、证据。

《规则》不存在绝对的公平,因为《规则》具有强烈的厂商战略倾向性,任何角色发出为何别人能开发某区域/某类型客户而我却不可以的疑问,都是没有意义的。

《规则》从不同的视角去看,看到的层次也不同。比如渠道商站在自己的视角,从字面上看到的,《规则》就是零和博弈,AB 两家渠道商撞单了,最终判定只能给其中一家,判给 A 则 B 输,判给 B 则 A 输,一方的收益必然意味着另一方的损失。而销售运营总监或者 COO,站在自己的视角则认为《规则》避免了同一个销售体系的内耗,提高效率规避风险,使“蛋糕越做越大”,整体获利。

视角不同,大家互相之间不理解,很正常。厂商是有梦想的,有梦想的一方就应该格局更高,欲戴王冠必受其重,绝对不要纠结销售人员认知不同频。

业务体量越大,撞单的概率越大,执行《规则》判单的销售运营们,夹在两种认知中间,患精神分裂的概率大大增加,所以厂商要保护好执行人,减少甚至杜绝销售人员直接找到执行人“反(chao)馈(jia)”的情境。比如成立一个虚拟的组织,叫 XX 撞单判定委员会,再注册一个对公邮箱,每一个判单都由该委员会署名发出邮件,实际背后谁在执行《规则》,销售人员不知道,有异议就按照流程邮件沟通,才能最大化的保证运营效率。

《XX 撞单管理规则》

一、规则目的:为构建卓越的 XX 销售体系,营造良好的市场开发环境,保障 XX 销售人员和 XX 渠道商的权益,基于 XX 业务发展阶段及产品特性,提高交易效率,制定《 XX 撞单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版本号:20220101。该版本规则自 2022 年 1 月 1 日零时起执行,有效期至下一版本公示。

XX 替代为厂商名称。《撞单管理规则》的修订周期比《渠道管理规则》要短,尤其在厂商销售体系初建时,可能一个月都会发布好几次版本,加上版本号能有效避免销售人员混淆。

二、适用人员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所有与 XX 签署《渠道商合作协议》的渠道商,包括不限于渠道商公司法人、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销售人员、运营人员等,下文统称为“渠道商工作人员”。XX KA 部门、直销部门、电销部门销售人员及运营人员。同时,XX 部门因业务需求发展的合作伙伴,同样受本规则约束,遵循谁发展谁负责原则。

此处对应《规则》要考虑的「角色」要素,「角色」随厂商战略规划而定,比如 KA 部门就可以不在规则内,厂商界定了「客户类型」,要求 KA 部门开发的客户必须是行业 TOP 20,不是这类客户开发进来也不算业绩。

此时,厂商通过《规则》向全体销售人员释放了信号:TOP 20 的客户,只能由厂商来谈,直销、电销、渠道商都别碰,不要花精力在这种头部客户身上。如果非 KA 部门的销售人员去开发了,最后也还是厂商的菜。

厂商这么做公平吗?凭什么呀?凭什么只能 KA 干,我直销就不能干?我电销就不能干?我渠道商就不能干?这不是歧视吗?

厂商可能会作出解释,我们的产品能力还没有达到市场领先地位,TOP 20 的客户具有标杆意义,如果现在冒然行动,通过销售能力可能真的拿下了客户,但客户体验得不到保障,口碑受损对于市场发展整体不利,所以由 KA 团队专项开发,孵化标杆。

厂商说的有没有道理?有。公平吗?不公平。《撞单管理规则》不存在绝对的公平,原因就在这里了。短期和长期利益之间的博弈,只能寄希望于厂商决策者是明白人。

适用范围阐述清楚哪些人需要遵守规则,避免因人员界定不清晰,规则无法执行。

三、适用产品范围:本规则适用于 XX 甲、乙、丙产品,以及 XX 与 YY 公司合作的丁、戊、己产品。

产品线也需要明确。可以是自主研发的产品,也可以包含与外部厂商合作的产品。SaaS 厂商本身也可以是其他厂商的渠道商。

四、关联文件:《XX 撞单管理规则》作为《XX 渠道商合作协议》、《反商业贿赂协议》、《保密协议》的补充条款,享有同等法律效力,最终解释权及裁定权归 XX 所有。XX 有权不定期通过授权邮箱向渠道商同步新的管理规范与更新旧的管理规范。

明确《规则》与其他协议同样具备法律效力,规避渠道商不承认。且写清楚《规范》更新和发布以邮箱同步给渠道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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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规则相关定义:

5.1 撞单定义:同一客户,有大于(等于)两个销售人员跟进,并由其中一名销售人员完成成交,其他销售人员可发起撞单申请;
5.2 同一客户:
5.2.1 判定多家公司客户为同一客户的标准:1)多家公司为同一法人;2)公司之间关系按照可查证是:母公司-子公司、子公司-子公司、总公司-分公司、分公司-分公司的对应关系;
5.2.2 判定多个个人客户为同一客户的标准:撞单发起方提供凭证,证明个人客户之间具有关联性,由销售运营部核实确认作出是否为同一客户的判定;
这是企业运营,不是公检法机关,所以谁发起撞单,谁负责举证,节省运营成本。
5.2.3 判断公司客户和个人客户为同一客户的标准:撞单发起方提供凭证,证明个人与公司之间具有关联性,由销售运营部核实确认作出是否为同一客户的判定;
5.3 成交时间:不以合同签约时间计算,以客户订购产品的支付时间为准,客户在当天任意时间完成支付,当天即计为一个自然日;
合同签约时间,是一个模糊时间,且无法科学记录;而产品支付时间,是一个精确时间。产品支付后,厂商系统有明确记录,不用打嘴官司,有利于快速判单。
有些厂商的 SaaS 产品客单价低,不推广纸质合同,采用订购后自动生成电子协议的方案。
不推广纸质合同还有一个原因,运营成本太高。当,渠道商开拓业务时,厂商需不需要提前给渠道商纸质合同?给的话,厂商要专门安排人做合同管理:打印、盖章、邮寄、回收、审核、归档。而如果纸质合同提前盖好了厂商公章,渠道商违规使用又可能给厂商带来法律风险。如果纸质合同不提前盖章,渠道商和客户签约时,客户邮寄给厂商,厂商还得盖章后再邮寄回去,又是一堆基础人力的活。
假如直接把合同源文件给渠道商,渠道商自行打印,同样存在渠道商更改协议的风险,厂商拿到客户邮寄的纸质合同,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必须逐字审核是否有修改,要把人累死的。
5.4 销售区域定义:撞单判定时,按照国家地级市行政区域,XX 直销、电销、KA 部门以注册办公地所在城市为准,渠道商以签约合同内的销售区域为准;
厂商的销售团队,总部以及各地分公司,无论销售职能是 KA 或直销、电销,均按照注册办公地所在城市为准,与渠道商的颗粒度保持一致。出现厂商 A 分公司和 B 分公司发生撞单,一视同仁按《规则》处理。
5.5 客户区域定义:
5.5.1 客户只完成了企业认证或同时完成企业认证和个人认证,都以企业认证中营业执照所在地为准;
厂商的产品,假如可以企业用,也可以个人用,则需要先界定出统一要素:以营业执照所在地作为客户区域?还是以客户身份证所在地作为客户区域?
最佳实践,是以客户的营业执照所在地为准。
5.5.2 客户只完成了个人实名认证,则以客户所在单位、固定办公地城市为准。若客户存在多地办公的情况,则以客户明确的城市为准(由撞单发起方提供证据);
如果厂商产品不售卖给个人,「客户区域定义」可以删掉个人相关规则
5.6 有效建联凭证:
5.6.1 使用工作手机或个人手机,提供包含完整手机号码及通话时长的通话记录详情页截图 + 时长超过 2 分钟的通话录音 + 客户产品需求挖掘信息 + 单指导 + 客户购买产品及版本信息明确 + 预计成单日期;
厂商如有实力,销售人员配置专属的工作手机。至于截图、通话时长这些条件,可以视业务复杂度增删。本质上,是为了避免销售人员的侥幸心理,明明没有与客户发生实际销售行为,却尝试申请撞单,增加一系列企业经营成本。
5.6.2 使用微信/短信/QQ/邮件等即时通讯截图,提供客户信息必须与成单客户信息一致的截图+客户产品需求挖掘信息+成单指导+客户购买产品及版本信息明确+预计成单日期,其中微信语音需转化为文字后截图;
5.6.3 陌拜当场签单,提供客户支付凭证截图 + 现场其他可辨识与成单客户信息一致的的照片;
陌拜是陌生拜访的意思,销售如果线下拜访客户,当场成交(虽然概率很低),也一并考虑到撞单场景中。
KA 级客户:银行、保险、证券、持牌消费金融机构客户,市级以上政府以及公用事业部(水、电、煤、交通、电信运营商),主板上市企业的总部机构,金融、政务类的行业解决方案合作伙伴和战略平台级合作伙伴,合同签约金额 X 万元及以上客户;
厂商根据自身业务,定义清楚客户类型,描述准确即可。
新签客户:客户账号从未购买过 XX 任何产品,首次购买任意 XX 产品,视为新签客户;
续签客户:客户产品服务到期后的 30 天内再次购买同产品,视为续签;本条定义仅在撞单处理时有效,与客户成功部门制定的续签客户定义不同;
断约客户:客户产品服务到期后超过 30 天未产生新的购买记录,视为断约;客户断约后重新购买 XX 的 YY 产品,在撞单处理场景下视为新签。本条定义仅在撞单处理时有效,与客户成功部门制定的新签客户定义不同;
新签场景分两种,首次签约属于新签,很好理解。为什么断约再次签约也算新签?
这是销售团队和客户成功团队之间的利益博弈。
新签客户的销售难度大于客户续费,厂商考虑的是 LTV/CAC,降低 CAC 的一种手段就是把续费的绩效奖金或返佣减少,形成新签获利大于续费的策略。
在客户成功团队看来,在约和断约都是客户状态,断约后再次签约,就应该属于续费呀。因为客户成功团队背的是续费率指标。客户成功团队围绕客户全生命周期开展工作,在客户服务到期前完成续费。未续费的客户,为客户成功团队延长 30 天,完成续费也计入续费率。
仍然没有促成续费,就要启动销售力量了,激励什么就能得到什么。假如断约后,重新签约收益低于新签,销售团队大概率没有“精力”关注这些客户了。
至于,定 30 天还是 60 天?厂商平衡团队之间的利益即可。
客户归属:客户与销售人员的绑定关系(举例:A 客户是销售甲成交的,则 A 客户的归属,属于销售甲);
客户归属关系到该客户后续产生「升级」、「增购」、「续费」时的业绩归属。
客户升级:客户购买 YY 产品低版本后,付费购买同一产品的高级版本,视为客户升级,举例:销售甲成交 A 客户为 YY 产品标准版,销售乙跟进 A 客户升级为 YY 产品专业版;
客户增购:1)客户购买 YY 产品后,在服务到期前,付费增加购买同一产品同一版本,视为客户增购;2)客户购买 XX 某产品后,付费增加购买其他产品,视为客户增购;
客户业绩:客户成交后销售人员获得的佣金;
AB 账号:同一客户有多个手机号,销售甲乙分别录入 CRM 跟进;

同一账号:同一客户只有 1 个手机号,销售甲录入 CRM 跟进,销售乙无法录入 CRM 但也在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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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撞单判定规则:

6.1 销售人员发起撞单申请时间,超过撞单客户成交时间 7 个自然日,则撞单申请无效,驳回申请(举例:销售甲跟进 A 客户,录入手机号 110,销售乙跟进 A 客户,录入手机号 120,A 客户使用 120 手机号于 7 月 1 日 12:00 完成支付,销售甲于 7 月 10 日发现客户已成交,发起撞单申请,因申请时间超过 7 个自然日,故撞单申请无效);

为什么成交 7 天后,撞单申请就无效了?

我们带上洞察力的眼镜,看看底层逻辑。

开篇提到,厂商必须有 CRM 系统提供支持,销售甲录入 A 客户手机号到 CRM,保护期 30 天;填写一次跟进记录,以填写时间计算往后延期保护 30 天。

此时,销售乙也跟进 A 客户,发现无法录入 CRM,引导客户更换了手机号成交。过了半个月,销售甲想起来 A 客户最近没有建联,看看还有没有机会成交,联系后知晓了客户已经换手机号成交,发起了撞单。

厂商受理,最终判定给了销售甲。此后,厂商发现,销售甲以各种理由申请提高 CRM 的商机库存量,已经录入了 2 万个潜在客户;销售乙的转化率接近 100%,录入 CRM 后很快就成交。同时,销售运营部反馈,最近撞单率越来越高于业绩增长率

出现这样的现象,原因在于,销售甲无所谓个人过程管理质量,只要录入 CRM,持续填写跟进记录,能够有效保护起来,等着销售乙去违规,违规发现后就申请撞单,把业绩拿回来。销售乙也无所谓个人过程管理质量,不再录入客户到 CRM,遇到成交概率大的,就引导更换手机号完成成交,对赌销售甲发现的概率,只要不被发现就行。

销售甲和乙的动作,都变形了。

靠早启动、晚分享有用吗?没有的。靠复盘、靠文化有用吗?没用的。

改变模型,增加一个时间变量使恶性循环变为正向循环。

销售甲每天都要认真盘点自己的客户,录入的客户状态要了如指掌,客户被销售乙引导更换手机号,成交 7 天都不知情的话,这个客户的过程管理质量是有问题的。

同时,销售乙违规操作,即便销售甲由于客观原因没有发起撞单申请,销售运营部只要发现,一律从严惩罚。

6.2 销售人员在客户成交时间 7 个自然日内发起撞单申请,视为有效申请,进入核实客户是否为同一个的环节,若撞单发起方跟进客户与成交客户不是同一客户,则撞单申请无效,驳回申请;

很容易理解,不是同一个成交客户,就不存在撞单问题,不予处理。

6.3 有效的撞单申请,但成交类型不是新签客户,则客户归属和客户业绩判定归客户当前绑定方,驳回申请;

也容易理解,销售甲已经成交的客户,销售乙跟进后让客户「升级」、「增购」,利益归属销售甲。不然又会使销售甲乙动作变形,每天都去存量池子里扑腾,不去开发增量,蛋糕越做越小,厂商发展受损。

6.4 有效的撞单申请,成交类型是新签客户,进入核实双方建联凭证,若只有一方建联凭证有效,则客户归属和客户业绩判定归建联凭证有效的一方;

6.5 有效的撞单申请,成交类型是新签客户,且撞单双方建联凭证均有效,进入核实双方建联时间,客户归属和客户业绩判定归建联时间最早的一方;

建联凭证,在 5.6 有详细要求;

即便有如此明确的要求,仍然属于定性,而不是定量。凡定性,就有灰色地带。有灰色地带,就有试探边界的行为出现。

销售甲录入了 A 客户到 CRM,销售乙录入不进去;销售乙有两种选择:要么引导客户更换手机号,完成成交,对赌销售甲超过 7 天都不知情,但是万一被销售运营部知道了,会被处罚,风险太大,或者,不引导客户更换手机号,跟进成交后,整理材料发起申请,不申请肯定没机会,申请争取,万一销售甲没有建联凭证的话,就判单给我。

销售乙这样想,销售甲也是这样想的,还有销售丙、丁、午、己、庚、辛……

销售们这样想,其实对 SaaS 厂商是好事,遇到客户,牢牢咬住,不管是销售甲成交还是销售乙成交,最终都是厂商的客户,只是苦了销售运营部的运营们,每天陷入在撞单判定的汪洋大海中,当着夹心饼干多头受气,不管判定给谁,总有一方不爽,还要吸收销售们的负能量。

所以,厂商要正视销售系统中,处理撞单判定运营人员的功劳,合理提升薪酬福利。同时,也为了更好的保护撞单判定运营人员,以及减少人情干扰,就有了 6.6 条款。

6.6 撞单申请需严格按照固定格式填写内容,发送至指定邮箱 zdpd@XX.com ,为提高内部运营效率,每例撞单判定结果只受理一次邮箱申诉,不接受电话、拉群或当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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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撞单判定流程:

撞单申请流程:客户成交后,销售发起撞单 → 申请方准备建联记录 → 客户成交 7 个自然日内发送撞单申请邮件 → 销售运营部在 7 个自然日完成判单并反馈结果;

结果申诉流程:接到判单结果 3 个自然日内提出申诉 →  销售运营部在 3 个自然日完成申诉处理并反馈最终结果,根据最终结果划拨客户归属和客户业绩;

至于处理时效,7 个自然日也好,7 个工作日也好,厂商根据运营能力自由调整。

八、撞单申请模板:
邮件主题:【撞单申请】AB账号撞单/同号码撞单-已成单-客户电话-销售所在地区-销售姓名
邮件发送:zdpd@XX.com
邮件抄送:TL
邮件正文:我是 XX 部门【城市】【团队】【姓名】,现申请成单手机号码:XXX,客户开户名称:XXX,ID:XXX
提供下述凭证信息(图片及文件按照时间轴顺序整理好,打包成一个压缩包上传附件)。
【附件提供凭证】:
1. 有效建联:客户名称【必填】、联系方式【必填】、产品需求【必填】
2. 建联且促单凭证
3. 同一客户认证凭证
九、违规处罚条例
9.1 提供虚假、伪造的撞单记录,一经查实处罚 XX 元人民币,KA/直销人员从工资中扣除,渠道商扣除等额保证金;
9.2 销售人员跟进客户时,发现客户手机号已经被其他销售人员录入 CRM,仍引导客户更换手机号录入 CRM,一经查实处罚 XX 元人民币,KA/直销人员从工资中扣除,渠道商扣等额保证金;
处罚条例,以上仅供参考,各厂商视业务阶段、情况而定。
以上,未能在当前规则范围内的情况出现时,由销售运营部研究判定给出结果,各业务单元需遵守执行,规则修订补充后,各业务单元按照新规则遵守执行。
XX 销售运营部

后台回复:撞单,领取 Word 文档。

下期预告:《SaaS 厂商如何驱动渠道商业绩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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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图:故宫太和殿-高千钧

文中其他图片均由本人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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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千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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