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 | 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述评

文摘   2024-11-05 19:47   北京  

王希 | 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述评
本文转载《美国研究》2001年第1期

〔内容提要〕2000年美国总统为何出现难产?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本文对美国总统选举制度的演变历史作了简短的回顾,在此基础上,详细而连贯地叙述了2000年大选和选后法律诉讼的过程。通过对这些过程的讨论,本文分析了一些影响大选难产的主要因素,包括:选举法律的矛盾与混乱、法律体系的政治化、政党对整个选举制度的渗透和控制以及金钱对选举的影响等。作者认为,美国总统选举制度集多重历史沉淀为一身,是造成2000年总统选举难产的直接原因,然而选后的法律诉讼则进一步揭示了美国总统选举过程中的非民主因素。


2000年11月7日,美国举行第43届总统大选,共和党候选人布什(George W. Bush)和民主党候选人戈尔(Al Gore)在佛罗里达州竞争激烈,两人所得的普选票(popular vote)十分接近,布什仅领先数百票。因为普选的胜负将决定佛州25张选举人票的归属,从而决定谁能当选总统,布什与戈尔之间围绕佛州普选票的计算问题,在电视媒体24小时的实况报道下,展开了一场长达5个星期的法律诉讼大战。整个过程犹如一出情节曲折、悬念丛生的政治悲喜剧,对美国选举政治作了一次淋漓尽致的演绎。最后经联邦最高法院的干预,大选终于尘埃落定。但其结局却给人留下挥之不去的阴影,迫使人们重新审视美国总统选举程序的合理性乃至美国选举政治的民主性问题。

为什么2000年美国大选会出现难产?影响这次大选结果的主要因素是什么?美国宪政机制与这次大选难产有何关系?这是本文关心的主要问题。本文意图扼要勾画美国总统选举制度的历史演变,叙述2000年总统大选以及选后诉讼的主要过程,在此基础上,分析和讨论大选难产的原因,并对美国总统选举程序中的非民主因素和实践提出一些观察和思考。

一、美国总统选举制度历史演变的回顾

美国总统职位是在1787年联邦制宪会议上设立的。当时在考虑总统如何产生的问题上,制宪会议曾考虑过多种方案,包括国会选举、州(议会或州长)选举,以及选民直接选举。但这些方式各有利弊,最终都没有被采纳。【注释】国会选举总统势必使总统受制于国会;总统如果没有名副其实的独立性,联邦政府权力制衡的原则不攻自破。州(议会或州长)选举总统也有同样的弊病。各州(尤其是大州)还可就总统选举进行利益交换,从而使总统部门沦为州的政治工具,不仅损害联邦政府的崇高性和独立性,也将毁坏共和政治的基础。人民直接选举总统最能体现民主,但操作起来并不现实。美国地域辽阔,人民散居在13个州,交通不便,一般选民无法了解全国的政情,况且他们通常以眼前利益为重,不会考虑联邦的整体利益。此外,因各州人口不等,选民资格的规定各异,必然造成选举时的优势不均。而南部各州有大量人口为不能投票的黑奴,如果普选总统,南部各州必然会因其自由人口少而处于劣势。James Madison, Notes of Debates in the Federal Convention of 1787 (Athens: Ohio University Press, 1984), pp.331-332, 358-363, 366-375; Clinton Rossiter, 1787: The Grand Convention (London: MacGibbon and Kee, 1968), p.199; Jack N. Rakove, Original Meanings: Politics and Ideas in the Making of the Constitution (New York: Knopt, 1997), pp.244-287.【注尾】 制宪会议最后选择了选举人团制的妥协方案。根据这个方案,总统每4年选举一次;选举分两个阶段,先由各州议会按自行决定的方式选派或委任一定数量的总统选举人(electors),再由总统选举人组成的一个虚设的选举人团(Electoral College),在全国统一的投票日各州分别投票选举总统,赢得选举人团过半数的多数的候选人为总统。这个方案还规定,各州的总统选举人的人数与其在国会应有的参议员和众议员的人数总和相等,但参议员、众议员或其他在联邦政府内任职的官员不得担任总统选举人。这就是后来的1787年联邦宪法的第二条第一款(Article II, Section 1)。选举人团制是美国总统选举制度的核心,从1789年联邦宪法投入使用后,历届总统选举都遵循这个最初的设计。自1961年起,选举人团的人数为538人,赢得选举必须至少要得到270张以上的选举人票。

就1787年的政治现实而言,选举人团制是一个有创意的设计,因为它解决了制宪会议面临的几个现实难题。由选举人选举总统,保留了“精英民主”的现状,免除了对“暴民政治”的担忧。禁止国会议员插足总统选举,保证了立法与执法部门的权力分离。由州议会决定产生选举人的方式,赋予了州一定的影响总统选举结果的权力空间,并允其有自由选择合适的产生选举人的方式(包括选民直选)。况且,当出现没有候选人赢得选举人团过半数票时,大小州有均等的权力选择总统。【注释】1787年联邦宪法的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总统选举时,如果获得选举人团过半数票者不止一人,而且得票相等,众议院将立即投票选举其中一人为总统;如无人过半数票,则由众议院在得票最多的前五人中选举一人为总统,但在众议院投票时,各州只有一票表决权;选出的总统需要所有州的过半数票;总统选出后,得选举人票最多的人即为副总统,但如果有两人得票相等,则由参议院立即投票选举副总统。此规定在1804年为第12条宪法修正案取代。【注尾】 总统选举人统一在各州分别投票,则可防范州与州之间进行政治交易。最重要的是,选举人人数的分配与国会议员分配的方式相同,解决了大小州之间、自由与蓄奴州之间在这个问题上的巨大分歧。【注释】在决定总统选举方式之前,制宪会议就各州在国会的代表权达成了妥协:各州在参议院拥有同等的代表权(无论大小,都有2名参议员),众议员的人数则以各州人口数按比例决定,但在计算南部各州人口总数时将奴隶人口以3/5的比例算入自由人口总数,这项妥协增大了南部蓄奴州的自由人口在众议院代表权的比例,但保证了联邦国会的建立。总统选举人的名额分配借用了国会两院议员名额分配的方式。所以,南部蓄奴州在总统选举中也比北部各州拥有更大的权力。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版,第84-104页。【注尾】

毫无疑问,与整个宪法本身一样,选举人团制是制宪会议的一个妥协。准确地说,它是美国从州主权为核心的政体向联邦与州主权共存的政体转换过程中的产物。正因为如此,它的设计和运作带有明显的时代局限性。随着美国政治的发展,尤其是18世纪末政党政治出现之后,选举人团制的局限性便逐渐暴露出来,并导致了1800年总统大选的难产(这也是美国总统选举的第一次难产)。

当年民主共和党推举的两名候选人——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和伯尔(Aaron Burr)——都获得了选举人团的过半数票。因原宪法规定每个总统选举人可投两票,但并没有要求对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分开投票,结果民主共和党的所有选举人把自己的两张票分别都投给了杰斐逊和伯尔,两人得到了相等的过半数选举人票。根据宪法,出现这种情况时,应由众议院在两人中选举一人为总统,但失败的联邦党人从中作梗,众议院经过多次投票,仍不能在两人之间决一胜负。后来经伯尔的政治宿敌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的斡旋,杰斐逊终于以两州的微弱多数取胜而当选,避免了一场危机。1803年,国会通过了第12条宪法修正案,规定在未来的选举人团投票时,选举人必须对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分别投票。这条修正案于1804年得到各州的批准,成为总统选举制度上的第一次重要改革,它的意义不仅在于避免了同一政党候选人在选举中撞车,而且在于为政党政治介入总统选举作出了一种体制上的安排。在新的投票程序下,政党必须首先对各自的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进行区分,总统竞争也就变成了政党之争。【注释】政党是在联邦立宪后出现的。原始宪法中没有对政党在宪政中的位置的规定,直到今天也没有,但第12条宪法修正案对政党政治的宪法作了认可。【注尾】

政党政治的出现在几个关键方面改变总统选举的程序和实践。首先,政党政治推动了各州选民资格的改革,使得选民基础在19世纪上半叶得以扩大,选民直选总统选举人的方式迅速为各个州所采用(并延续至今)。随之而来的是“一般选票制”(general ticket,指总统选举人必须在赢得一州多数选民的支持才能当选)和“团体制”(unit rule,即政党提出一个本党的总统选举人团体名单来引导选民投票)的实践。在“团体制”下,如果选民选举政党名单(slate)上的某一个(总统选举人)候选人,等于同时选举了名单上的所有候选人。这为“胜者全得” (winnertakeall)的实践应运而生创造了条件。所谓“胜者全得”,指当一个政党提出的总统选举人团体名单赢得一州选民票的多数时,该党也就赢得了该州拥有的全部总统选举人票,也就是说,该党赢得了这个州的总统选举,即便反对党在普选时仅以一票败北,仍不能分享任何一张选举人票。“胜者全得”的实践在19世纪30年代前后出现,很快成为各州产生总统选举人的通用模式。如今,除缅因和内华达两州外,美国其他48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在总统选举中都采用这种方式。“团体制”和“胜者全得”从根本上改变了选举人团制的原始设计,总统选举人不再具有原始的独立性,而变成了政党的工具和本党选民的“传声筒”。【注释】在“团体制”的实践下,政党要求总统选举人保证支持该党的纲领和该党选定的总统候选人。美国历史上出现过不遵守诺言的选举人(即所谓faithless electors),他们的违规从未影响过大选的结果。目前大约有24个州在法律上要求总统选举人按事先承诺投票选举总统,不能随个人意志投票。【注尾】

与此同时,总统候选人的提名制度也因政党政治的发展发生了变化。早期的总统候选人主要由国会中的党团会议在显赫政治领袖中“内定”。但到19世纪20年代中期,“内定”已不足以调和党内各派之间的分歧。1824年总统大选时,当时一党独大的民主共和党(后演变为当今的民主党)出现了无视“内定”提名、4人公开角逐总统的场面。【注释】当年,党团会议提名克劳福德(William H. Crawford)为总统候选人,但另外4人——包括马萨诸塞州的亚当斯(John Quincy Adams)、南卡罗来纳州的卡尔霍恩(John C. Calhoun)、田纳西州的杰克逊(Andrew Jackson)和肯塔基州的克莱(Henry Clay)—却拒不接受这项提名,执意角逐总统(最后只有卡尔霍恩退出了竞选)。【注尾】 结果无一人得到选举人团的过半数票。根据第12条宪法修正案,众议院在得票最多的前3人中选举总统,结果亚当斯(John Quincy Adams)赢得24州中的13州而当选,杰克逊(Andrew Jackson)虽赢得了当时实行普选各州的普选票的多数,但在众议院投票中只赢得了7州,未能当选。这是美国历史上总统选举的第二次难产,也是众议院第二次投票选举总统的先例。这次难产直接推动了总统候选人提名制的改革。1831年后,全国性的代表大会制度(convention)被民主党正式采用为提名总统候选人的方式。党代会的出现为各州政党领袖就总统候选人人选进行谈判、达成共识提供了机会,打破了党内上层精英对提名程序的垄断,但与此同时也否定了原宪法禁止各州在总统选举问题上进行政治交易的原则。

19世纪后半叶的总统大选分别在1860年、1876年和1888年出现过几次危机性状况,但唯有1876年的总统大选对现行总统选举制度的程序有直接的影响。当年的选举中,民主党候选人蒂尔顿(Samuel J. Tilden)与共和党的海斯(Rutherford B. Hayes)都未得到足够当选的选举人票,需国会对来自南部佛罗里达、南卡罗来纳和路易斯安那三州的两份选举人名单(分别选举海斯和蒂尔顿为总统)进行裁决,从而决定谁能当选。应该如何裁决,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注释】根据宪法,参议院议长应在参众两院联席会议上开封各州的选举人投票结果,“这些选举结果将得以统计(the votes shall then be counted)”,但宪法并没有明确指出谁应该来统计选举人票的结果。当时国会参众两院分别由共和党和民主党人控制,由任何一院来计算结果,该院的多数派都将从南部州的两份选举结果中选取符合本党利益的一份,最终不可能产生双方共同接受的结果。【注尾】 最后因为共和党人在选举仲裁委员会(由5名参议员、5名众议员和5名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组成)中占有一票优势,海斯得到了所有有争议的20张选举人票,以一票优势当选。其实,此次纠纷之所以得以解决,主要是因为两党代表在幕后通过非正常渠道达成了交易:南部以不反对海斯当选为条件,换取了后者恢复“地方自治”的承诺。海斯就职后,下令撤离了负责保护南部黑人选举权的联邦军队,导致了具有重要改革意义的重建的夭折。为弥补宪政上的漏洞,国会于1887年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当一州的总统选举人票出现争议时,州立法机关应在选举人团投票选举总统日的前6天内,按大选前制定的规则,解决争议,产生该州的总统选举人名单,避免国会再次卷入对州政治的仲裁之中。这项法律就是在2000年大选的选后诉讼中经常提到的1887年“安全期限”法(United States Code, Title 3, Chapter 1, Section 5)。因为类似1876年的情形极少出现,这条法律几乎被人遗忘,直到2000年大选出现难产, 才被重新启用,并成为联邦最高法院最后裁决的重要依据之一。

20世纪初总统选举制度发生的重要变化是初选的出现。所谓初选,指在各政党的选民在州乃至县的范围内举行内部选举,推选本党的总统候选人。【注释】各州初选的形式不尽一致,大致分为“初选”(primary)和“地方党员会议”(caucus)两种,功能相同,都是由本党选民或支持本党的选民推选总统候选人或支持某一候选人的党代会代表。各州对参加初选的选民的资格规定不一致,有的要求选民必须是登了记的政党选民,有的则比较灵活,只要口头表态即可。这种情形与美国大选时的政党登记情形很相似。因为政党的功能主要是组织和赢得竞选,政党登记只是一种例行公事的形式。登记手续因州而异,但都非常简单。登记基本上是一种政治态度的表示,并不限制选民投反对党的票,也不能阻止选民改变党派立场。在2000年大选后的法律诉讼大战中,担任布什阵营首席律师的巴利·理查德(Barry Richard)实际上是一个登记的民主党人。【注尾】 在党代会提名制下,代表由各州政党领袖指派,未经本党选民的选举,也不代表普通选民的要求。而初选则将总统提名权下放给党内的普通选民,打破了党内精英的垄断,相对来说,是“党内民主化”的一个进步。【注释】在早期,初选也是南部各州用来阻止黑人选民参与总统候选人提名的一种机制。【注尾】 佛罗里达是最早实行初选的州(1901年)。在2000年的大选中,举行初选的州多达44个。 初选对旧的总统竞选程序带来很大的冲击,在提名程序、竞选周期、竞选策略和竞选资金的筹集等方面都引起了连锁反应。因为提名程序不再为党内精英控制,竞争党内提名的人数增加,赢得提名更加困难。此外,初选使竞选周期变得更长,迫使竞选人必须提前一年(甚至两年)做准备。如此漫长的竞选必须要靠雄厚的选举资金的支持,竞选资金的多寡和竞选人筹款能力的强弱,于是成为了赢得选举的关键。1860年林肯竞选总统时,竞选费用为10万美元。一个世纪后,总统大选的费用高达3.7千万美元(1968年)。20世纪中,国会曾数次通过法案,对选举的筹款和花费作出限制,但收效甚少。1971年的《联邦选举竞选法》要求竞选人定期公布选举开支和私人捐款的来源。【注释】The Federal Election Campaign Act of 1971.【注尾】 同年的《财政法》建立了联邦选举竞选基金,用纳税人的钱来资助遵守联邦规则的候选人,消除候选人之间花费不均的弊病。【注释】这项基金规定,如果一个候选人能在20或20个州以上筹得至少10万美元(至少在每州筹得5000元,但每位捐款人的捐款数额不得超过250美元),他就有资格获得该基金的对等资金(matching fund)。该基金的钱来自纳税人,每位纳税人每年报税时可指令所交税中的1美元用于这项基金。The Revenue Act of 1971.【注尾】 1974年的《竞选基金修正法》又对私人向总统选举的捐款作了限制(每人对预选和大选的捐款分别不得超过1千美元)。【注释】1974 Federal Election Campaign Act Amendments.【注尾】 但所有这些法律都没有限制所谓的“软钱”(soft money),即由私人或企业向地方或州的政党组织的捐款。这些钱虽然没有直接捐给总统候选人,但它实际上被州或地方政党组织用来为本党候选人助选。一个候选人吸引的“软钱”越多,地方一级的政党组织就有更多的财力为其组织竞选活动,而该候选人赢得预选和大选的机会也就越大。当代的总统竞选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成为一种筹款能力的竞争,在初选阶段尤其如此。

由此可见,经过两百多年里的演变,美国总统选举制度的运作和内容与1787年的原始设计已经发生了许多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有的通过宪法修正案或联邦法记录下来,有的却是不成文的政治实践(如“胜者全得”制)。然而,因为总统选举制度的核心仍然是选举人团制,所以,当代美国总统选举的程序带有多种时代内容,或者说,集多重历史沉淀为一体,是一个复杂而矛盾的体制。一方面,虽然总统选举人产生的方式和职能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选举权已经全面普及,总统选举依然采用两百年前制定的间接选举制度;另一方面,政党政治渗透和主导了总统竞选的整个过程,从组织和动员选民、提名候选人、筹集资金、制定政策纲领均通过政党来运作,而政党在宪法秩序中严格说又是一个私有性(即有自己的私利)的组织;与此同时,选举事务(包括选举的举办、程序和规则的执行、选举设备的置办以及选举纠纷的裁决)在很大程度上仍然由州或更低一级的政府机构所掌握。错综复杂的选举程序为2000年大选发生难产埋下了伏笔。

二、2000年大选的过程

与前几届大选相比,2000年的预选竞争相对和缓。共和党内开始有五、六位竞选人跃跃欲试,但在初选刚开始后,便纷纷退出竞争,只剩下布什和亚利桑那州的参议员麦凯恩(John McCain)两人。麦凯恩具有传奇的经历(参加过越战,当过5年的战俘),奉行保守主义政策,观点鲜明,言辞犀利,对普通选民非常具有吸引力,在新罕布什尔州的初选拔得头筹。但拥有强大财源作为后盾的布什后来居上,接连赢得南部几州的初选,迫使麦凯恩退出了竞争。在民主党内,副总统戈尔占尽天时地利,敢于挑战的人不多。他在初选中遇到的唯一的挑战者是新泽西州的前参议员布拉德利(Joseph Bradley)。但后者在选举初期失利后,及时退出了竞争。两党初选的提前结束,使戈尔和布什之间的竞争远在两党全国提名大会之前就展开了。

布什与戈尔都出自政治世家,社会和家庭背景相似。布什的祖父曾是国会议员,父亲是前总统。戈尔的父亲也曾长期担任国会参议员。两人都毕业于长青藤盟校。但在个人经历方面,两人有天壤之别。戈尔在28岁就当选为国会议员,先后在两院任职,有丰富的国会工作的经验。在担任副总统的8年期间,他积极参与决策,还就环保等问题著书立说,在外交舞台上也相当活跃。布什当过公司老板,拥有过德州棒球队,虽然担任得克萨斯的州长,并赢得连选连任,但缺乏联邦工作的经验,外交经验更是薄弱。也许因为两人在个人经历上有明显差别,戈尔阵营一开始并没有把布什看成是真正的对手,反而把布什的党内劲敌麦凯恩视为心腹之患。听到麦凯恩退出竞选的消息,戈尔阵营甚至感到一种庆幸,认为无论从外交经验、政治技巧和演说能力各方面来看,布什都不是戈尔的对手。事后证明,戈尔阵营显然低估了对手的实力和能力。

就竞选纲领而言,戈尔的国内政策基本上遵循新政以来的民主党的主流传统,强调联邦政府在引导经济增长、改善环保状况、管理能源,提高教育投资和提供社会保障和医疗保健方面的主导功能,强调对传统弱势群体(如黑人、妇女和老年人等)权益的保护,提倡对不同价值观和生活方式的容忍等。布什则延续里根时代的政治方向,提出“激情保守主义”(compassionate conservatism)的口号,强调减少联邦政府在经济、环保、能源开发等领域中的直接干预,强调恢复传统的道德价值观,反对对弱势群体实行特殊的权益照顾。【注释】布什与戈尔政策的资料来源分别见:http://www.georgewbush.com/; http://www.algore2000.com/。【注尾】

两人的分歧在几个关键问题上表现比较突出。在对未来10年美国经济可能出现的4.56万亿的财政盈余的使用方面,两人的方案不同。戈尔主张将盈余主要用来加强和扩展现行的联邦医疗保健计划和其他的专项计划(如改造落后社区、向贫困地区提供必要的技术基础设施、减免低收入家庭的税收等),布什则主张将盈余主要部分用于减税(当时提的是10年减税1.3万亿),名义上采用“一视同仁”的原则,但真正的受惠者则是中上层收入者。在社会保障政策方面,戈尔主张利用社保基金盈余加强现行基金,偿还其所欠债务,使其安全实施至2050年;布什则提出了社保基金部分私有化的改革方向,允许纳税人将其工资税(payroll taxes)的2%用于投资股票市场。在医疗福利政策方面,戈尔希望现行联邦儿童健康保险计划能够覆盖更多的生活在贫困线下的儿童,用财政盈余来改革医疗保险计划(Medicare),支持通过“病患者权利法案”(Patients Bill of Rights),将看病和选择医疗保险等列为病人的宪法权利。布什则相对保守。尽管他支持对长期自费购买医疗保险的人实行减税,对低收入的老年人提供用药补贴,但他无意改革现行的联邦儿童健康保险计划。在堕胎和弱势群体的权益问题上,两人的对立比较明显。戈尔坚决支持妇女决定堕胎的权利,布什则反对任意性的堕胎权。戈尔坚定地支持“肯定性行动计划”,布什虽没有公开反对这项有争议的民权政策,但表示反对实行(少数)种族优先制的做法。两人都反对同性婚姻,但戈尔认为对同性伙伴关系组成的家庭应该予以保护,布什则对此坚决反对,强调传统的(异性)婚姻关系是一种“不可亵渎的体制”。在竞选基金改革方面,两人都反对完全禁止“软钱”,但戈尔主张建立完全的公共财政来支持国会议员和总统的选举,对此布什表示反对。相反,布什提出将目前的个人捐款增加至3千美元左右,戈尔则表示反对。

从两人国内政策的比较中可以看出,戈尔的政策显然是希望争取少数族裔、老年、劳工阶层、妇女、中低收入家庭、同性恋等群体的选民的支持,而布什的主张则对传统价值观较强、收入较高而且稳定的城郊选民和中西部各州的选民有较大的吸引力。后来的选举结果基本上证实了这种判断。【注释】根据选后的统计,戈尔获得黑人选票的90%,而布什仅获得不到10%的黑人选票。【注尾】

国防和外交政策在2000年的大选中,份量不重。在外交政策的指导思想上,两人都强调美国利益至上,但布什主张保守和谨慎,认为只有当美国利益受到损害时,美国才应该动用军队,参与国际维和行动。戈尔则强调要利用机会,借助美国目前不受任何挑战的强势,将美国的理想推向全球,把用美国理想来建设和改造其他国家(nation building)作为新时期美国外交的宗旨之一。在对待国家导弹防御体系(NMD)的态度上,布什支持部署大规模的NMD体系,并不惜以废除与俄罗斯签定的核裁军条约为代价。他提出增加国防开支(包括用10亿美元来增加军人的工资待遇),加强后冷战时期武器的研制。戈尔则主张采用一种“前瞻性接触”(forward engagement)政策,建立一个有限的NMD体系,不至于威胁到对与俄罗斯签定的反洲际导弹条约的有效性。在对华政策上,两人都支持给予中国永久正常贸易国的待遇;戈尔表示将延续克林顿政府一个中国的政策,反对台湾安全加强法;布什也表示支持一个中国的政策,但对台湾安全法持支持态度(这种态度在布什当选后已经有所调整)。【注释】应该注意到,在整个竞选过程中,戈尔并没有沿用克林顿政府那种与中国建立所谓“战略性伙伴”关系的提法,只是在对台湾关系问题上,比布什稍微有所保留。而布什及其他的外交班子在大选尘埃落定之后,对一些在竞选初期提出的外交立场(如中国政策)提出了修正(如新任国务卿鲍威尔提出的美国与中国和俄罗斯之间的“竞争性伙伴关系”(competitive partnership))。【注尾】 两人在对古巴、伊拉克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问题上,意见一致。

总体来说,两党的竞选纲领都是当代美国政治不断趋于“中间化”的典型之作。戈尔的激进是有限的激进,布什的保守也只是有限的保守。两人在许多问题上出现明显的立场重合。对于许多选民来说,两党在社保基金、教育、环保、医疗保健制度等问题上的差别只是政策力度和倾斜度的不同,并非根本原则之不同。但在另外一些问题上(如堕胎权、民权、同性恋的权益等),因为涉及到不同的价值观,而价值观并非以政党意识形态划线的,所以,选民感到很难在两人中作出选择。如果说布什对“肯定性行动计划”持保留态度令人感到不快,但他对传统道德和家庭的强调也能打动同一类人。戈尔虽在民权问题上立场鲜明,但他对同性恋的宽容(尽管他本人反对同性恋)很难为相当一批即便在其他问题上支持他的选民所接受。这种价值观的冲突和重合同在的情形是造成2000年大选时戈尔与布什在许多州(包括佛罗里达)得票非常接近的主要原因之一。

虽然全国参加总统竞选的共有14人,但布什和戈尔只把对方作为主要对手。【注释】除布什和戈尔之外,获得全国性竞争资格的其他候选人还包括:绿党(Green Party)的纳德(Ralph Nader),改革党(Reform Party)的布坎南(James Buchanan),自由意志党(Libertarian Party)的布朗(Harry Brown),宪法党(Constitution Party)的菲利普斯(Howard Phillips)和自然法党(Natural Law Party)的哈格林(John Hagelin)。布什和戈尔被所有50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列为总统候选人,将布朗、布坎南、纳德和哈格林列为总统候选人的州数分别为50、49、44和38。其他候选人只为少数几州或一州承认,完全没有全国意义的影响。 【注尾】 两人的竞选策略很相似,都把重点放在中西部各州。 这样做是有原因的。因为要赢得大选,必须在538张选举人票中赢得过半数(即至少270张)的票。从选举人票数的分布来看,两党分别拥有传统的势力范围:共和党在南部占有优势,而东北部各州以及西部的加利福尼亚则是民主党的囊中之物。但传统的“势力范围”都不足以保证胜利,只有在中西部的十几个州以及东部的宾夕法尼亚和南部的佛罗里达取胜,才有希望获胜。而在这些地方,两人获胜机会相对均等,因为这些州里的“尚未决定的选民”(undecided voters)的比例很高,不到大选日,很难准确判断其最终投票意向。 所以,争取赢得中西部、宾夕法尼亚和佛罗里达州,便成为布什和戈尔阵营的共同目标。

在双方争夺的“摇摆州”中,佛罗里达州的情况更为特殊一些。该州州长是布什的胞弟杰布·布什(Jeb Bush),州议会为共和党控制,可组织有效的助选阵容。但该州老年选民和少数族裔居民较多,戈尔的政策对这些人具有相当的吸引力。与此同时,戈尔可在多元化形象方面打副总统搭挡、犹太裔的利伯曼这张王牌;但杰布·布什的妻子本人就是墨西哥裔,他的儿子(即乔治·W. 布什的侄子)则利用自己多元的背景,在拉美裔选民中竭力为布什拉票。在竞选的最后几天里,布什和戈尔在佛罗里达几进几出,足见对该州的重视。戈尔在佛州发表最后一场竞选演说时,距离全国大选投票的开始仅有几个小时之遥。可以说,在大选开始以前,佛罗里达已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在大选前一天,当被问到赢得大选的关键何在时,美国国家广播公司(NBC)的一位资深电视评论人说:“Florida, Florida, Florida”〕。这种关注无形之中为大选之夜增加了无尽的悬念。

11月7日大选日晚8时,各大电视网和美联社根据“选民消息社”(Voters News Service)(一家专门从事出口抽样调查的中立性组织)的抽样统计结果报道说,戈尔赢得了佛罗里达。此时,尽管中西部和西部各州还在继续投票,但失掉佛罗里达,对布什及其支持者来说,显然是一个沉重的打击。10时左右,布什方面提出抗议说,佛州计票刚刚开始,布什的得票在上升。稍后,“选民消息社”也通告各电视网,说其先前的统计因过于偏重了对民主党选区的统计可能不准。10时30分,各大电视网纷纷改口,将佛州的结果从“戈尔获胜”改为“胜负难分”(too close to call)。

在随后的三个多小时中,其他各州的投票相继结束,佛州的结果却一直处于未知状态。如选前双方所估计的,布什赢得南部的大部分州(包括戈尔的家乡州田纳西和克林顿的家乡阿肯色)和为民主党人控制的西弗吉尼亚。戈尔除如愿赢得东部各州(除新罕布什尔外)、加利福尼亚和夏威夷外,也意外地将宾夕法尼亚收入囊中。在中西部各州,两人各有斩获。戈尔赢得伊利诺伊、威斯康星、密歇根、明尼苏达、华盛顿和艾奥瓦等州,布什则赢得了俄亥俄、科罗拉多、印第安纳、堪萨斯、肯塔基、密苏里和怀俄明等州。随着各州选举结果不断得以公布,电视屏幕上的选举人票分布图不断变化,布什和戈尔的获胜州交替增多;每公布一州的选举结果,气氛便紧张一次,整个过程充满悬念。到当晚东部时间12时左右,全国投票结束,根据当时的结果,戈尔在18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获胜,共得255张选举人票;布什赢得了29州,得246张选举人票。两人都没有赢得当选要求的270票。此时,还有三个州的选举结果处于“胜负难分”的状态。在三州中,新墨西哥和俄勒冈两州共有12张选举人票,无论两人谁同时赢得这两个州,也无法当选(当这两个州的统计在稍后几天结束后,戈尔赢得了这两个州);但无论谁赢得佛罗里达(即赢得该州普选票的多数),该州所拥有的25张选举人票就能保证胜利者当选。因此,两人在佛罗里达州普选票上的胜负,不仅成为决定两人的政治命运,也成为决定大选结果的关键。

11月8日凌晨2时左右,根据已经完成的98%的佛州选票的统计,各大电视网相继宣布,布什赢得了佛州的普选票(当时报道说布什领先戈尔2.9万票),当选为下一届美国总统。消息公布后不久,戈尔打电话给布什,对他表示祝贺,并动身前往纳什维尔的田纳西州州议会大厦,准备公开表示认输。就在戈尔的车队行进到距州议会大厦只有两条街的地方,戈尔在佛州的助选班子打来的电话,告知说佛州的计票还没有最后完成,而且布什的领先票已下降至几千票。戈尔接到这一消息后,决定收回认输电话,取消认输演说,等待佛州计票的最后结果。3时左右,各大电视网再次改口,将佛州选举结果从“布什获胜”改回到“胜负难分”。大选的结果又一次处于悬念之中。

11月8日下午时分,佛州的67个县都完成了计票,结果为:在近6百万张普选票中,布什赢得2909135张,戈尔赢得2907351张,其他候选人共得139616张,布什仅比戈尔多得1784张普选票(相当于佛州选票总数的0.0299%)!【注释】其他总统候选人得票的大致分布为:绿党候选人纳德获得9.7万张(占选票的2%),改革党候选人布坎南获1.7万,自由意志党候选人布朗获1.6万张,哈格林获2千多张,菲利普斯获得1千多张。媒体对布什与戈尔的具体得票数字报道有出入,如CNN列出布什和戈尔所得普选票为2902661和2907877。〔“President Results Summary for All States.” http://www.cnn.com/ELECTION/2000/results/president/ index2.html (Dec. 14, 2000)〕。此处所引的数字来自布什阵营2000年11月11日向联邦地区法院提出的请求停止人工计票的申请书。【注尾】 如此接近的选票差距在美国总统选举史上是史无前例的,也远远小于一般意义上的计算误差率,这也是为什么在计票完全结束以前双方难分胜负的原因。这个不到2千票的差距对于戈尔阵营来说,显然是一个极大的诱惑。在选票如此接近的情况下,民主党人当然愿意相信,通过对选票的重新计算,选举结果可能会改变。但对于布什来说,已经到手的胜利,自然不能轻易放弃。所以,当佛州计票还未结束时,关于佛州选票的争执即起。但没有人料到,这场选后的计票纠纷竟会引发几十桩法律诉讼案,卷入佛州的各级法庭乃至联邦最高法院,并对美国总统选举制度提出前所未有的挑战。

三、选后诉讼阶段

根据佛州选举法规定,如果两位候选人的得票差距等于或小于选票总数的0.5%,各县选举委员会必须自动重新机器计票一次;如候选人或选民认为重新计票有误,可在大选结束5日内(或选举结果上报州务卿办公室以前)要求再次重新机器计票一次;另外,候选人或政党有权在大选结束后72小时以内提出人工重新计票(manual recount)的要求,县选举委员会“可以”(may)决定进行人工计票。至于选举结果上报的程序,佛州选举法规定,各县选举委员会应在大选结束后7日内将选举结果上报州务卿办公室,由州务卿将各县选举结果(包括大选日后10日寄达的“海外选票”(absentee ballots))汇总、确认和签署后,宣布全州的正式选举结果,从而决定本州25张总统选举人票的归属。【注释】The 2000 Florida Statutes, §97.021(2)(c), 101.5603, 102.141(4), 102.166(3)(e), 166(4)(a), (c); 102.111(1), 102.111(2).【注尾】

这个过程看似简单有序,实际上漏洞甚多。首先,州选举法允许进行人工重新计票,但对计票标准却没有统一的细节规定,只是笼统地规定由县选举委员会负责制定。而县选举委员会通常为控制该县政府的多数党控制,在出现了涉及党派利益的计票争执时,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党性”可能干扰委员会作出公正的决定。【注释】选举委员会(canvassing board)由3人组成,包括县法院的一名法官、县选举事务监督官(supervisor of elections)和县执政委员会(board of county commissioners)的主席,后两人虽为地方行政官员,但同时也是政党的地方领袖或骨干。在裁决有争议的选举问题时,多数党往往能够占有优势。【注尾】 其次,因州法对人工重新计票要求的提出没有限制,失败的候选人或政党可能只要求在那些于己有利的县进行人工重新计票,忽略那些反对党占优势的县,这种做法在客观上会造成对普选票的不公平待遇,从而引发反对党候选人提出类似的计票要求。另外,负责州选举事务的州务卿虽拥有一些任意性权力(如解释计票的程序、决定各县计票结果上报的时间宽限期等),在一般情况下,对选举结果并不能产生任何有关键意义的影响;因州务卿通常由政党骨干担任,如果重新计票的胜负涉及到党派利益,州务卿的“党性”也会成为干扰公正决定的因素。

由于布什与戈尔的得票差距非常接近,每一个与计票或可以影响计票的环节都可能成为顺利进行人工重新计票的潜在障碍。具体到佛罗里达来说,州长虽在计票争端出现后采取了回避的做法,但他的影响力仍在。议会掌握在共和党人手中,州务卿哈里斯(Katherine Harris)是布什在佛州助选班子的联席主席。但州总检察长却是民主党人,也是戈尔在佛州的助选干将。州最高法院的7名大法官中有6名都是由民主党人州长提名和任命的(另外一名是民主党人州长提名,杰布·布什任命的)。67个县中,共和党在北部占有优势,南部的几个大县(包括戈尔阵营首先要求人工重新计票的县)则是民主党的大本营,这些县的选举委员会中民主党势力也是占上风的。政党在佛州各级组织的全面渗透决定了布什和戈尔阵营在计票问题上将有一番恶战。所以,大选刚一结束,双方马上建立了专门班子,聘请了大量精通选举法的律师,并积极筹款。布什和戈尔还分别请出前国务卿贝克(James Baker III)和克里斯托佛(Warren Christopher)进驻佛州首府塔拉哈西(Tallahassee),分别执掌各自阵营在诉讼阶段的战略方针。

布什方面最初的目标是力保已有选举结果的合法性,阻止民主党人人工重新计票的企图,要求州务卿按法定时间签署佛州选举结果。戈尔方面则希望通过对民主党选民占多数的几个南部大县进行人工重新计票,获取被机器漏记的、有利于戈尔的选票,从而改变现有的选举结果。

首先引起法律争执的是佛州棕榈滩县(Palm Beach County)的“蝶式选票”(butterfly ballots)。【注释】这种选票的设计为:在选票的中线处由上到下列有一行孔印,候选人的名字交叉分列在孔印的两边,选民在投票时,要在与自己选择的候选人相对应的孔印处打孔,但只能选举一人。【注尾】 大选日后两天内,至少有8件诉讼状分别投递到棕县县法院,告该县选举委员会使用了设计不当的选票,导致相当一批选民(尤其是老年和黑人选民)把本来应该投给戈尔的票错投给了改革党候选人布坎南。这些选民要求法庭宣布“蝶式选票”是非法的,并要求举行重新选举。【注释】Fladell v. Palm BeachCounty Canvassing Board (PBCCB); Rogers V. Election Can.Commn of Florida; Horowitz v. LePore, Elkin v. LePore.布坎南在该县得到了3407张选票,远远高出他在佛州其他县的票数,也超出了他1996年在棕县所得的票数。“蝶式选票”的诉讼案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并没有发挥重要影响。因为设计选票的是民主党人,而且选票在大选前一个月就公布了,没有人提出异议。相关案件最终都以败诉告终。【注尾】 戈尔阵营没有参与“蝶式选票”的诉讼案,但在11月9日提出要在棕县和其他3个县—布劳沃得(Broward County)、沃卢夏(Volusia County)和迈阿密-戴得(MiamiDade County)—进行人工重新计票。除沃卢夏外,其他3县均为民主党占优势的县。显然,戈尔希望在民主党人占优势的县速战速决,以免时间拖得过长,失去民意的支持。

次日(11月10日),在各县完成了州选举法要求的机器重新计票后,布什仍然领先,但与戈尔的差距缩小为327票。对于布什方面来说,这种情形对保住现有的胜利非常不利,况且戈尔方面已开始人工重新计票,如果继续按兵不动,等于拱手让出已经到手的胜利。于是,布什阵营在11月12日率先向在佛州的联邦地区法院提出紧急申请,要求法院命令棕县等立即停止人工计票,理由是:(1)只在部分县进行人工重新计票造成了事实上州内选票统计的不平等,违背了联邦宪法第14条修正案中“平等的法律保护”的原则;(2)人工计票出错的潜在性比机器计票要“大得多”,其计票结果也就更不可信;(3)部分性的人工重新计票势必引发全州性的重新计票,甚至导致全国性的重新计票,这将否定已有的大选结果,损害“大选的严肃性和选民对选举结果的信心”。【注释】Siegel v. LePore(Case No.00-9009, filed in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Southern Florida).应该指出,要求联邦法院进行干预,这是布什阵营一个迫不得已的战略转变。布什方面的最初想法是尽量避免法庭斗争和纠纷。【注尾】 但是,联邦地区法院以人工计票属州法管辖范围、联邦法院不能随意干预为由,拒绝了布什方面的要求。【注释】联邦法院法官米德尔布鲁克(Donald Middlebrook)还同时指出,人工计票刚刚开始,布什方面无法出示有效证据来证明人工计票可能对其他选民和候选人的宪法权利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所以,联邦法院没有进行干预的理由。“Orders on Plaintiffs Emergency Motion for 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 and Preliminary Injunction,”Siegel v. LePore(Case No.00-9009,filed in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Southern Florida).【注尾】 布什方面决定继续向在亚特兰大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同一天,州务卿哈里斯宣布,11月14日(大选日后第7天)是各县上报选举结果的最后期限,过时报来的结果一律不予承认。看上去,哈里斯是在依法办事,但鉴于棕榈滩等县人工计票刚刚开始,而且选票数量大,不可能在法定的计票期内完成人工计票,戈尔阵营认为哈里斯是在滥用职权,为人工计票设置障碍,帮助布什。棕榈滩等县分别向州法院提出紧急请求,要求给予宽限期来完成人工计票。棕县选举委员会在申请中特别强调说,因为该县的人工重新计票已经与全国大选的结果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州务卿不能随意无视其结果。【注释】当时,棕县的选举委员会曾一度终止人工计票,但后来又决定在次日恢复计票。迈阿密-戴得县则仅完成了其60万张选票的1%。关于各县的法院申请书,见 Palm Beach County Canvassing Board v. Harris (Case No. SC00-2346, in FloridaState Supreme Court); McDermott v. Harris (Case No.SC00-2349, in Florida State Supreme Court).【注尾】 州巡回法院认为,哈里斯的决定符合州法,但根据州法,她在决定上报选举结果问题上可行使一定的任意权。根据这一意见,哈里斯要求棕榈滩、布劳沃得和迈阿密—戴得3县(此时沃卢夏县已经完成了人工计票)陈述其要求推迟上报选举结果的理由。在收到3个县的陈述之后,哈里斯以理由不足为由,拒绝了它们要求延期的要求。【注释】哈里斯对佛州选举法规定解释为:只有当涉及选举的机器(包括计票机器或软件)出现故障和失误而影响计票时,才可推迟上报结果的时间。Harris v. Circuit Judges etc. (Case No. SC00-2345 in Florida Supreme Court); “Order Denying Emergency Petition” (Florida Supreme Court).【注尾】

为了阻止哈里斯在11月18日(即所有“海外选票”抵达和计算截止日的最后一天)签署佛州选举的正式结果,戈尔方面向州巡回法院发出紧急申请,遭到拒绝后, 又立刻向州最高法院上诉。【注释】巡回法院认为,哈里斯作为州负责选举事务的最高执政官员,有权行使任意权。“Order Denying the Emergency Motion to Compel Compliance with and for Enforcement of Injunction,” (Judge Terry Lewis) in McDermott v. Harris (Case No. 00-2700 in the Circuit Court for LeonCounty).【注尾】 佛州最高法院立即作出反应,决定举行法庭审理,并命令哈里斯不得在法院判决之前签署任何选举结果。【注释】Florida Supreme Court, “Stay Order,” Friday, November 17, 2000, for Cases Nos SC00-2346, SC00-2348, SC00-2349; “Order Accepting Jurisdiction, Setting Oral Arguments and Setting Brief Schedule.”Ibid. 【注尾】 虽因州最高法院的介入,哈里斯没有进行预定的对佛州选举结果的认证和签署,但据媒体报道,在加上“海外选票”之后,布什领先戈尔930票(佛州“海外选票”中有相当一部分来自在海外服役的美国军人,其中共和党的支持者居多,故布什的领先票有所上升。在一般情况下,“海外选票”对选举结果的改变非常小。)

11月20日,佛州最高法院听取了法庭辩论。辩论集中在两个问题上:(1)县选举委员会是否可以决定进行人工重新计票?(2)州务卿是否有权拒绝超过规定时间后上报的计票结果?戈尔的律师认为,人工重新计票是“客观地判断选民意图的最准确的方式”,目的是保证每个选民的选票都得到尊重,其核心问题是“合法选票是否应该被算在选举结果中”的重大问题,直接关系到公民的政治权利是否得到保障,州务卿没有权力拒绝接受人工计票的结果。【注释】“Joint Brief of Petitioner/Appellants Al Gore and Democratic Party,” filed in Florida Supreme Court, November 18, 2000 for Palm BeachCounty Canvassing Board v. Harris, VolusiaCounty v McDermott, and Florida Democratic Party v. McDermott.【注尾】 布什方面回应说,州务卿忠实地执行了州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对于这个属于执法部门权限范围的事,州最高法院没有管辖权。【注释】“Answer Brief of Intervenor/Respondant George W. Bush,” filed in Florida Supreme Court, November 19, 2000 for Palm Beach County Canvassing Board v. Harris, VolusiaCounty v McDermott, and Florida Democratic Party v. McDermott.州务卿哈里斯在她的答复陈述中声称,人工计票只能在机器计票出现失误的情况下采用,而不能在选民选举时出现错误而致使选票漏记的情况下使用,“选民的错误不是进行有选择的人工计票的理由” (voter error is not the basis for selective manual recounts).“Answer of the Secretary of State and The Elections Canvassing Commission,” filed in the Florida Supreme Court on November 19, 2000.【注尾】 法庭辩论后的第二天,佛州最高法院以7:0的表决作出了裁决。裁决包括两个内容:其一,如果机器计票和抽样人工计票的结果出现差异,说明机器计票在统计选票中有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县选举委员会有权按佛州选举法的规定,进行人工重新计票;其二,州选举法对州务卿是否应该接受各县过时报来的选举结果的问题上存在相互矛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州务卿忽略不计过时报来的计票结果的任意权是有条件的,不是绝对的,因为选举权是州宪法所保护的最重要的公民权利,是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自由,“没有这个基本的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将消失殆尽”;所以“硬性法律规定不能凌驾于选举权的实质内容之上”(Technical statutory requirements must not be exalted over the substance of the right)。州最高法院宣布:棕榈滩等县可以继续进行人工计票,但计票结果必须在5日内(11月26日下午5时前)上报到州务卿办公室,州务卿必须将这些结果包括在州大选的最后结果之中。【注释】州选举法关于州务卿接受过时报来的选举结果规定的矛盾之处如下:州法第102.111条称,如果县过时不报选举结果,该县的选举结果“将被忽略不计”(shall be ignored);但在第102.112条中,对同一问题,州法又使用了“可被忽略不计”(may be ignored)的字眼。到底应该以哪一条为准?州务卿哈里斯和戈尔方面各执一词。在整个判决中,州最高法院明显地感到裁决与州法相冲突的州法的困难,但因其“不愿意改写州选举法”,只能诉诸于“启用法院的平衡法权力(equitable powers)来提供一个补救性措施”,所以作出了上述的决定。这项决定后被布什方面认为是不正当地超越了法院的权限范围。Opinion of Palm Beach County Canvassing Board v. Harris, Volusia County v Harris, and Florida Democratic Party v. Harris, Case Nos. SC00-2346, SC002348, SC00-2349 in Florida Supreme Court, November 21, 2000. 【注尾】

显然,州最高法院接受了戈尔方面的观点,给了戈尔方面一个重要的胜利。但戈尔方面还来不及庆祝,一个意想不到的新障碍又出现了。11月23日(佛州最高法院做出决定的第二天)上午,迈阿密—戴得县的选举委员会出人意料地决定:因无法在州最高法院规定的5日内完成对该县拥有的60万张选票的人工计算,该县将停止人工重新计票。这一决定对于戈尔阵营犹如晴天霹雳,因为自人工重新计票开始后,戈尔在沃卢夏、布劳沃得和棕榈滩县所获的净增选票比预想的要少,但不足以超过布什的领先票,而戴得县才完成了该县选票总数的1%的人工计算,停止人工计票,等于放弃争取胜利的机会(应该指出,当天早上在戴得县选举委员会讨论人工计票时,一批布什支持者在县政府大楼内发动了一场示威活动,这场活动也许对选举委员会的决定有一定关系)。于是,戈尔阵营立即又向佛州最高法院提出紧急申请,请其命令戴得县立即恢复人工重新计票。但这一次州最高法院没有满足戈尔方面的要求。

就在戈尔方面经受悲喜交加的折磨时,布什阵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诉,要求推翻佛州最高法院的决定。这是一个冒险的举动。联邦地区和联邦巡回法院对布什方面请求干预的要求都予以拒绝,更为保守的联邦最高法院是否愿意卷入此事,开创由司法部门来裁决执法部门的选举结果的先例,承担历史责任,大多数人并不看好。【注释】在11月16日,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以与联邦地区法院相同的理由,驳回了布什阵营要求干涉佛州人工计票的申请,布什方面在寻求联邦法院干涉方面再次受挫。Touchstone v. McDermott, Case No.00-15985 in 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 for the Eleventh Circuit.【注尾】 然而联邦最高法院出人意外地宣布,同意在12月1日听取布什阵营提出的上诉。【注释】U.S. Supreme Court, “Certiorari Granted,” Order List 531, U.S., 00-836, Bush v. Palm Beach Canvassing Board et al. November 24, 2000. 联邦最高法院在调案令(certiorari)中明确指出,双方在辩论时,必须回答一系列具体的问题,包括:如果联邦最高法院发现佛州最高法院的判决违反了1887年的联邦法,其后果将是如何等。【注尾】 虽然同意审理并不等于作出有利的决定,但对于布什阵营来说,这已是一个“柳暗花明”的福音了。

与此同时,布什阵营加强在棕榈滩等县计票现场对计票标准的挑战。在正常情况下,投票人在自己要选的候选人名字旁边的孔印处打孔,孔印被击穿,一块微型的方形纸块儿(“chad”,暂且译作“孔芯”)随即脱离选票,选举即算完成。正常的选票(即孔芯完全脱离的选票)能为机器阅读和计算,但机器计算将两类选票排除在外:一类是“多选票”(overvotes,即超出了规定选举的候选人数量的选票),另一类是“少选票”(undervotes,即没有明确选择任何候选人的选票)。人工重新计票的主要内容是决定“少选票”的归属。

但这并非易事,因为“少选票”有多种不同的形式,如悬挂式(hanging chad,孔芯一角与选票连结,类如飘荡的风筝)、摇摆式(swinging chad,孔芯两角与选票连结,类如门窗)、三角式(trichad,孔芯三角与选票连结)、孕妇式(pregnant chad,孔芯四角均与选票连结,但中心部分凸起,对准光亮处,可见孔芯边缘透过的光线)和酒窝式(dimpled chad,孔芯四角与选票连结,只是在孔芯上或孔芯附近有一个尖细的凸点或凹点)。这些不同状态的孔芯让人难以断定投票人的真实意图。譬如,如果戈尔名字旁边的孔印处有“孕妇式孔芯”,导致这种情形产生的原因可能有好几种:或因为机器故障(打孔机过于陈旧,投票人虽用力打孔,但孔芯未脱),或因为投票人的错误(打孔时没有按规定用力,孔芯未脱),也可能是因为投票人改变了主意(即不想选戈尔了,故没有继续打孔,所以孔芯仍然与选票连结)。如前所述,如何裁定“少选票”的归属,州选举法没有统一的规定,通常由县选举委员会或县法院来决定。但各县的标准也有很大出入,即便在同一县中,裁定标准也不尽一致。县选举委员会也经常变更标准,其间的混乱可想而知。【注释】佛州的低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在11月15日和16日分别裁定,县的选举委员会有权建立人工计票的标准。11月22日,佛州的地方法院又裁决“酒窝式”孔芯(dimpled chad)必须包括在棕榈滩县人工计票的考虑之中。如在棕榈滩县,最开始时并没有包括“酒窝式孔芯”,但后来又包括了。在布劳沃得县,裁决标准相对松一些。【注尾】 于是,电视上出现了双方党工睁大眼睛查票、每票必争的情形。这一切都为布什阵营反对人工计票提供了重要的理由和材料。【注释】在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的申诉书中,布什的律师指出,棕榈滩等县人工计票的过程“充满了严重和四处可见的不正规行为——包括对操纵和损害选票本身,使用不同的计票方法,以及表现一种政治性强烈和党派意味浓厚的气氛等——所有这一切合在一起导致一种接近于无政府状态的过程的蔓延。”“Petitioners Motion to Expedite Consideration of Petition for a Writ of Certiorari and to Set Expedited Schedule for Briefing and Argument,” Siegel v. LePore, Case No. 00-837, filed in the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November 22, 2000.【注尾】

11月26日下午5时,佛州最高法院规定的人工重新计票截止时间到点,只有布劳沃得县完成了人工重新计票并按时将结果报到了州务卿办公室。当天晚上,哈里斯正式签署了佛州选举的正式结果:在佛州6百万普选票中,布什赢得2912790票,戈尔赢得2912253票,布什以537票领先,成为胜者。哈里斯签署的结果中没有包括迈阿密—戴得和棕榈滩县人工计票的结果(戈尔在两县共得净增票383张),理由是前者报来的结果是不完整的,后者是在上报人工计票时间截止后报来的(棕榈滩县曾要求延期两个小时,以完成计票,但哈里斯对此予以拒绝)。戈尔阵营则在11月27日向佛州巡回法院提出紧急请求,要求法院命令哈里斯接受棕榈滩和迈阿密—戴得两县人工计票的结果,并命令戴得县完成人工计票。【注释】“Emergency Motion To Shorten Time and Request for Emergency Hearing,” Gore v. Harris, filed in Circuit Court for Leon County, Florida, November 27, 2000. 【注尾】 巡回法院负责审理的法官索尔斯(N. Sanders Sauls)虽答应在12月2日开庭审理戈尔方面的上诉,并命令将迈阿密—戴得和棕榈滩两县的“少选票”运到巡回法庭现场,留待备查,但他没有命令恢复戴得县的人工计票。

此刻,一直保持低调的由共和党人控制的佛州州议会开始介入这场纠纷,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化。11月30日,州议会的共和党议员提出议案,要求按1887年“安全期限”法的规定召开州议会特别会议,保证在12月12日(也就是12月18日选举人团投票日前6天)之前,通过议会选举的方式,产生佛州的25名总统选举人。从策略上讲,这项行动的目的是为布什提供了一种保险机制:即便布什在法律诉讼中失利,共和党州议会仍可合法地为布什“产生”出必要的25张总统选举人票。民主党议员称这是反民主的做法,但他们人少势弱,不足以阻止共和党人的行动。

12月1日,在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庭辩论中,针对佛州最高法院的决定是否违反了联邦法律的问题,布什与戈尔的律师展开了唇枪舌剑的辩论。布什方面称,根据联邦宪法和1887年联邦法,各州总统选举人产生的方式应由州议会决定,当选举人的产生出现纠纷时,应按大选前制定的法律解决,保证如期产生总统选举人,为此,佛州议会通过州选举法对选票的统计和公布时间作了规定,州最高法院的决定强行改变了原定的计票程序和时间表,不仅违反了1887年联邦法和联邦宪法,而且也违反了第14条宪法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的原则(即州不能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剥夺公民享有的联邦权利)。【注释】见 “Transcripts of Oral Arguments,”Bush v. Palm BeachCounty Canvassing Board, in the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December 1, 2000;同时参见: “Brief for Petitioner,”Bush v. Palm BeachCounty Canvassing Board, et. al. Case No. 00-836, filed in the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November 28, 2000.【注尾】 戈尔的律师反驳说,人工计票是佛州选举法认可的正常计票程序的一部分,目的是为了获取一个公正的结果;但因为州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相互重叠,造成了各方理解和运用上的冲突,为此,州最高法院有权对其进行解释,这种做法既没有损害州法律和公民的权利,也没有违反正当的法律程序,所以不存在州法院篡夺立法权的问题,也没有联邦最高法院可以干预的问题。【注释】见 “Transcripts of Oral Arguments,”Bush v. Palm BeachCounty Canvassing Board, in the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December 1, 2000; 同时参见: “Brief for Respondents Al Gore, Jr. and Florida Democratic Party,”Bush v. Palm BeachCounty Canvassing Board, et. al., Case No. 00-836, filed in the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November 28, 2000.【注尾】

三天后(12月4日)公布的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意见对布什和戈尔的分歧不置可否,只是宣布将佛州最高法院的判决予以“取消”(vacate)和“退回”(remand),原因是州最高法院没有说明其决定的法律基础以及其与联邦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注释】“Per Curiam Opinion,”Bush v. Palm Beach County Canvassing Board et al,531 U.S. (2000), December 4, 2000.【注尾】 联邦最高法院并没有直接推翻佛州最高法院的决定,也没有裁决人工计票的合法性,但强调了对此案的关注,发出了可能进行再干预的警告。这个9:0的决定表面上看来用心巧妙,但实际上是最高法院内自由和保守两派大法官间的一种暂时的妥协。但这种妥协很快将为佛州急剧变化的形势所摧毁。

同一天公布的州巡回法院索尔斯法官的判决却使戈尔大失所望。此案进行了连续两天的审理,双方都出具了大量的人证和物证(包括统计学教授和参加人工计票的法官等),来说明人工计票的是非曲直。但索尔斯认为,戈尔方面未能出示“足够的统计学意义上的证据”来说明人工计票有可能改变现有的州选举结果,州法中也没有可以接受不完整的计票结果的规定,所以,法庭不能强迫戴得县恢复人工计票,也不能否定哈里斯已签署的选举结果。【注释】“Transcripts of Judge Saulss Ruling,”Gore v. Harris, Case No.00-2808, filed in the Florida Circuit Court for LeonCounty, December 3, 2000.【注尾】 索尔斯话音未落,戈尔方面便开始向佛州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州最高法院再次迅速作出回应,决定在12月7日举行法庭辩论,审理此案。州最高法院的决定为戈尔又带来一线生机。

刚在巡回法院取胜的布什立即又受到另外两桩案件的困扰。这两桩案件分别来自佛州的马丁县(Martin County)和塞米诺尔县(Seminole County),性质相同,都牵涉到两县选举委员会的官员(共和党人)在处理“海外选票”申请程序中的违章做法,即允许共和党党工在“海外选票”的申请表上补填申请人遗漏的信息(如选民登记号之类)。支持民主党的选民对此提出诉讼,称这种做法违反了州选举法,要求将两县所有的“海外选票”宣布为作废。马丁和塞米诺尔县都是共和党人控制的县,布什在“海外选票”上分别以2915和4797票领先戈尔。如果将两县的“海外选票”宣布作废,布什拥有的537票领先优势将顷刻瓦解。布什律师在法庭上竭力抗争说,党工帮助填写漏填的选民登记号是为了帮助选民获得“海外选票”,并没有操纵选票本身或影响选民的投票意愿,不能以此为由,宣布“海外选票”作废。【注释】“Bush and Cheney Motion for Summary Judgment,”Taylor v. MartinCounty Canvassing Board, Case No. CV-00-2680,December 6, 2000; “Plaintiffs Memorandum in Opposition to DefendantsMotions to Dismiss and for Summary Judgment,”Jacob v. SeminoleCounty Canvassing Board, Case No. CV-00-2816, filed in Second Circuit Court, Florida, December 5, 2000.【注尾】 此案虽然对戈尔极为有利,但他报着敬而远之的态度。因为两案牵涉的不是选票本身,而只是申请选票的手续问题。戈尔一贯声称要保证每个选民的投票权,支持此案,无疑会引起民意的反感。

12月8日晚,法律诉讼战再度出现悬念四起的场面,布什和戈尔再次交替经历了大喜大悲的折磨。先是佛州巡回法院就马丁和塞米诺尔两县的“海外选票”作出了有利于布什的判决。巡回法院的两名法官认为,虽然两县出现了不合程序的做法,但并没有证据显示“海外选票”本身受到了破坏或操纵,因此诉方要求废除通讯选票的理由不足。【注释】“Final Judgment for Defendants,”Taylor v. MartinCounty Canvassing Board, December 8, 2000; “Final Order,” Jacob v. SeminoleCounty Canvassing Board, December 8, 2000.【注尾】 佛州最高法院紧跟着发布了对戈尔诉哈里斯案的判决。这项以4:3票表决作出的裁决推翻了巡回法院索尔斯法官的决定,命令迈阿密—戴得县和全州其他县(除已经完成人工计票的棕榈滩、布劳沃得和沃卢夏县外)立即对本县的“少选票”进行人工重新计票。【注释】“Per Curiam Opinion,”Gore v. Harris, Case No. SC00-2431, Florida Supreme Court, December 8, 2000.【注尾】 这项判决显然注意到了联邦最高法院对此案的关注,为了公正起见,命令对人工重新计算全州范围内的“少选票”。将人工计票限制在“少选票”之内,说明州最高法院想尽快结束这场纠纷,争取在12月12日前完成计票,避免为州议会抛开普选结果、提名总统选举人制造借口。但这项裁决在客观上再次修改了各县上报选举结果的时间,无视了联邦最高法院的意见。布什方面立即向联邦最高法院的肯尼迪大法官提出紧急上诉。

12月9日上午,人工计票在佛州各县展开。遵照佛州最高法院的命令,原被哈里斯排除的戈尔在棕榈滩和迈阿密—戴得两县的净增票被重新加入州的选举结果,布什的领先优势从11月26日的537票一下降至154票。随着各县人工重新计票的开始,这个数字有可能会继续下降。人工计票每延续一分钟,布什的优势就有可能减少一分。然而,在佛州人工计票开始两小时后,联邦最高法院突然发出了紧急命令(stay),命令佛州的人工重新计票立即停止,宣布将于12月11日再次举行法庭辩论,并将此案正式定名为布什诉戈尔案(Bush v. Gore)。【注释】“Order Granting Application for Stay,”Bush v. Gore, 531 U.S., December 9, 2000.【注尾】 紧急命令是以5:4票的表决结果作出的,说明9名大法官在这个问题上的对立最终公开化了。赞成停止计票的5名法官中,除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大法官斯卡利亚和托马斯三名著名的保守派之外,还有中间偏保守的肯尼迪和奥康纳。反对停止计票的大法官是史蒂文斯、布雷耶、金斯伯格和苏特。四人在意识形态上都倾向于自由派,注重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同情民主党政府的大政策方向(虽然其中的苏特是由老布什提名的)。史蒂文斯在少数派意见中写到,在涉及联邦政府另一权力部门的人选问题时,联邦最高法院应信守三权分立的原则,干预佛州的人工计票是“不明智的”,违反了司法节制的原则。史蒂文斯还指出,“计算每一张合法投下的选票并不会(对上诉人的利益)构成一种不可弥补的损失。”【注释】Paul Stevens, “Dissenting Opinion, ”Bush v. Gore, 531 U.S., December 9, 2000.【注尾】 斯卡利亚对史蒂文斯的意见做了回应。他称,人工计票的核心问题不是要不要计算合法选票的问题,而是被人工计算的选票本身是否“合法”,如果选票本身并不合法,其计算必然给上诉人成功的机会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而人工计票缺乏统一的标准,本身就构成了一个宪政问题。【注释】Anthony Scalia, “Concurring Opinion,” Ibid. 【注尾】

史蒂文斯和斯卡利亚的对立基本上预示了两派在这个案件上的最后决定。12月11日,联邦最高法院再次听取了双方的辩论。布什方面提出的主要意见为:(1)佛州最高法院命令在全州范围内有选择地进行人工计票(即只计算“少选票”)、并由巡回法院来制定计票标准的决定,违反了联邦宪法和1887年联邦法的基本原则(选举人的产生方式应由立法机关在大选前决定);(2)因为缺乏统一的标准和程序,人工重新计票本身违反了第14条宪法修正案的平等法律保护的原则。【注释】“Brief of Petitioners,”Bush v. Gore, 531 U.S., December 10, 2000.【注尾】 另外,布什律师还借用了斯卡利亚大法官的思路,称所谓“少选票”是因为“那些不遵守投票指南的人而造成的”;“如果一张选票不是正当地投下的,它就不应该算是合法的。”【注释】“Transcript of Oral Argument,”Bush v. Gore, 531 U.S., December 11, 2000, at 30, 31.【注尾】 戈尔律师则强调,佛州最高法院的决定是对佛州选举法的合理解释,并没有制定新的法律(即没有改变原定的选举规则,只是提供了补救措施),联邦最高法院应该尊重州法院的判决。【注释】Ibid.【注尾】

12月12日是联邦法律规定的各州产生总统选举人的日期。中午时分,佛州议会众议院通过了支持布什的总统选举人的提名,参议院也保证将迅速表决。这是一项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的举动,给布什方面吃了一颗定心丸,同时也给各级法院传递信息:如果法律纠纷不能迅速得到解决,议会将抛开大选和人工重新计票的结果,直接产生总统选举人名单。下午,佛州最高法院驳回了马丁和塞米诺尔两县“海外选票”的上诉案,维持巡回法院的原判,终止了两案的审理,在这方面,免除了布什的后顾之忧。

晚上10时10分左右,联邦最高法院公布了判决意见。多数意见(per curiam opinion)宣布,联邦最高法院的7名大法官认为,佛州人工重新计票一案的确涉及了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问题,宪法明确规定各州产生总统选举人的方式和程序为州议会制定,并每个选民的投票权以及行使投票权的方式都受平等的法律保护,但佛州最高法院的判决未能提供一个“符合联邦宪法最低要求的”统一的计票标准,因而导致了“在不同的方面对(同等)选票的不平等的衡量”(包括只命令重新计算“少选票”,而不计算“多选票”),在这种情况下,继续进行任何形式的人工计票都是违宪的,为此,联邦最高法院决定推翻佛州最高法院关于恢复人工重新计票的决定。【注释】“Per Curiam opinion,”Bush v. Gore, 531 U.S., December 12, 2000.【注尾】 在多数派的意见之后,伦奎斯特、托马斯和斯卡利亚3人还附加了意见,说明联邦最高法院之所以采取这个特别的举动,实在是因为这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案例,必须要求最高法院的干预。【注释】Renquist, Thomas, and Scalia, “Concurring Opinion,”Bush v. Gore, 531 U.S., December 12, 2000.【注尾】

但在如何采取补救措施的关键问题上,联邦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分成两派。其中5名保守派大法官认为,佛州的人工重新计票必须遵循一个统一的标准,州法院也要建立一个裁决有争议性的选票的审判标准,而且人工计票也不能只是考虑“少选票”的问题,但是,要在1887年联邦法规定的12月12日前(也就是联邦最高法院裁决的当日)解决所有这些问题,显然是不可能的了,所以佛州的人工重新计票无法再继续进行下去。【注释】“Per Curiam opinion,”Bush v. Gore, 531 U.S., December 12, 2000.【注尾】 另外两名大法官(布雷耶和苏特)虽然在人工计票案具有宪法性的问题上与多数派站在一起,但他们认为联邦最高法院不必死守12月12日“安全期限”,而应该允许佛州建立统一的计票标准,保证在12月18日选举人团投票前完成人工计票即可。布雷耶与苏特加入了史蒂文斯和金斯伯格,在补救措施问题上一起发表了少数派意见,形成了在这个关键问题上的5:4裁决。少数派认为,佛州最高法院的决定只是对州立法机构的意愿的解释,并没有改写佛州的法律,人们对法官工作的公正性的信心是“法治的支柱”,但多数派的决定只能助长那些对法官工作的最不以为然的蔑视。【注释】“Justice Stevens, Dissenting Opinion,” Ibid.【注尾】 布雷耶、苏特和金斯伯格分别发表了自己的意见。【注释】Justice Breyer, Ginsburg, and Souter (respectively), “Dissenting Opinions,” Ibid.【注尾】

联邦最高法院的决定公布后,戈尔遭受极大的压力。民意调查显示,相当一部分选民认为事到如今,戈尔应该接受现实。一些民主党人也劝戈尔为了国家,放弃进一步抗争的希望。12月13日晚,戈尔在与布什通话之后,发表了全国电视讲话,表示自己虽然不同意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但尊重和接受其判决,并表示将尽力支持布什。稍后,布什也发表了电视讲话,号召全国人民放弃党派前嫌,团结起来。与此同时,佛州议会也终止了提名总统选举人的行动。持续36天的选后诉讼正式结束。

12月18日,各州总统选举人投票选举总统。除哥伦比亚特区的一位保证投票给戈尔的选举人投了空白票之外,没有其他意外发生。2001年1月6日,107届国会开幕后对选举人团投票的结果进行了确认:在选举人团的538张选举人票中,布什和切尼赢得271张,戈尔和利伯曼赢得266张。【注释】按照惯例,国会两院召开联席会议,由仍为参议院议长的戈尔宣读选举人团的投票结果。当戈尔宣布佛罗里达州选举人票的结果时,约有20名黑人众议员分别提出动议,要求国会拒绝接受佛州的选举人票,以抗议佛州对黑人选民投票的干扰和压制。但联邦法要求任何对选举人票质疑的动议必须同时由至少一名参议员和众议员同时联署,方可为国会接受。黑人众议员的动议没有得到任何参议员的联署,因而被看成一种象征性的政治抗议。The New York Times, December 19, 2000.【注尾】 在全国范围内,布什共得普选票50456141张(占总票数的4787%),戈尔共得普选票50996039张(占总票数的4838%);在普选票方面,布什比戈尔落后54万张左右(准确数字为539898张),【注释】数字统计来自The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 “2000 Official Presidential General Election Results,”in http://fecweb.fec.gov/pubrec/2000presgeresults.htm (Feb.8, 2001).【注尾】 没有赢得普选票的多数,但在选举人团制的规定下,布什因赢得了选举人团的多数票而当选为总统。

至于佛州那18万张被最高法院命令停止计算的“少选票”,美国历史学会已要求将其作为历史文献加以保存。包括《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在内的一些新闻机构已决定联合出资,委托一个中立机构对佛州的“少选票”和“多选票”进行全面审查和检索,以求获得一个“最终的历史性档案资料”。【注释】这项活动将委派附属于芝加哥大学的“全国民意研究中心”(National Opinion Research Center)来进行,并将采用“最高标准的科学精确度和透明度”。根据2001年1月15日的报道,在已经计算完毕的10,600张“少选票”中,布什得251票,以6票多于戈尔的245票。在这些“少选票”中,至少有7600多张选票没有标示任何总统候选人的选择,个别选票有超出一人的选择。在其他2257张选票中,虽然选票上有清楚的打孔痕迹,但打孔的位置与所有总统候选人的名字都不对应,所以无法计算。其他的“少选票”还在计算之中。“Review by newspaper gives gain to Bush,” The Associate Press, January 14, 2001, http://www.cnn.com/2001/ ALLPOLITICS/stories/01/14/miami.dade.ballots.ap/index.html (2001年1月15日)。同见:“News Groups Organize Florida Ballot Review,” The Los Angeles Times, in TribuneReview (Pittsburgh), January 10, 2001, A4.【注尾】 检索的结果自然不可能改变最高法院裁决的结果。从这一点上看,保守派大法官在12月9日下令停止人工计票的举动是极有远见的:如果等到人工计票完成,结果为公众所知,最高法院再作出裁决,不仅会给布什当选的合法性蒙上阴影,也将使最高法院处于十分尴尬的地位;但如果首先宣布人工计票是违宪的,宣布“少选票”本身的合法性有争议,即便再继续计票,其结果也是不能当真的。这样,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的真实结果——即布什与戈尔两人究竟谁真正赢得了佛州普选票的多数——将永远是美国历史上的一个无底之谜。

四、2000年大选与美国总统选举的程序

从表面上看,在面临大选难产的时候,美国的宪政机制表现出了一种难得的稳定和成熟。布什和戈尔双方虽然针锋相对,但基本上是进行有序的法律斗争。戈尔并不同意最高法院多数派的最后判决,但他表示必须尊重这项裁决,因为美国是“一个法治的国家”,人们必须尊重法律与秩序。在布什就职典礼的游行中,曾出现了较大规模的抗议活动,但在整个选后诉讼阶段,美国社会基本上秩序井然,没有出现因选举而引发的社会动乱和暴力事件。但是,这种表面上的稳定和成熟并不能掩盖现行美国总统选举程序中的种种弊病和漏洞,选后的诉讼政治则更进一步暴露出非民主机制和因素对美国选举政治的影响。

在选举程序和制度方面,2000年大选暴露的首要问题是全国各地总统选举的具体程序和投票方式的不统一。这种情况实际上是地方自治传统的副产品。虽然州和联邦政府对选举法有统一的规定,但具体的选举事务则是由地方政府来管理实施,举办选举的经费也是由地方和州政府支付。即便在同州内的不同县里,选举机制也并不统一。在全国50个州内,只有6个州使用了全州统一的投票机器,其他44个州所用的投票机器五花八门,从老式的打孔式投票机到新式的电脑扫描机都有。在佛州的67个县中,约有15个县仍然使用20世纪60年代的打孔式投票机。这些机器因质量问题,造成计票的失误,是众所周知的问题,但地方政府因为没有足够的资金而无法更新落后的投票设备。如果2000年大选难产发生在伊利诺伊或俄亥俄州,情况将更糟,因为前者的绝大部分县仍然使用打孔式投票机,后者的88个县中有70%也是使用打孔式机器,人工计票将引起更多的争执。【注释】USA Today, December 15, 2000, 25A.【注尾】

州法对选举程序所作出的相互矛盾和模棱两可的规定也是长期以来存在的问题。如同佛州选举法所示,一方面,州允许各县进行人工重新计票,但另一方面又要求各县在大选后7天内上报选举结果,对拥有几十万选民的大县(如棕榈滩和迈阿密—戴得县)是否按时完成计票,没有充分予以考虑。对州务卿处理过时上报的选举结果的权力,在同一法律中做了非常不明确的规定,为不同的法律解释制造了机会。与此同时,许多州的选举法都没有建立一个统一的人工计票的判断标准。许多州的判票标准与佛州选举法所规定的一样,以“投票人的意愿”为准,但如何决定“酒窝式孔芯”所表示的投票人意愿,各州均无具体的规定。

但2000年大选暴露的最严重的问题是选举纠纷处理过程中的政治化问题。这里讲的政治化主要指党派政治对政府和法律体系的渗透和影响,从而导致法律决定的党派意志化或党派意识形态化。在佛州的法律诉讼过程中,州务卿哈里斯与棕榈滩等县选举委员会之间的选举法权限之争、州最高法院对哈里斯决定的两次否定、州议会与州最高法院在选举人产生问题上的明争暗斗等,在多大程度上是一种纯粹的法律技术之争,在多大程度上是一种党派意志的较量,是一个非常值得讨论的问题。

联邦最高法院多数派的最终决定究竟是基于对宪政原则严格而忠实的理解,还是曲解和滥用了宪法原则,将成为学术界长期辩论的话题。但在目前来看,至少在三个方面,多数派对这些宪政原则的使用是极有争议性的。首先,在没有事先听取双方辩论的情况下,最高法院便先禁止人工计票的继续进行,根据斯卡利亚的解释,这样做是为了避免对上诉人(布什)成功当选的可能性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但这样做的代价却是给戈尔成功当选的可能性造成了“不可弥补的伤害”(因为通过人工重新计票,戈尔也有可能取胜)。其次,多数派对“平等的法律保护”原则的使用也是站不住脚的。多数派称,有选择性的人工计票将会剥夺对其他选民的选举权的平等保护,但在佛州选举中出现的真正的不平等的法律保护却是发生在人工计票之前,即因为选举设备在技术上的差异,不同县的选民的选举权并没有得到平等的认可。换言之,棕榈滩等县因使用了落后的投票和计票机器,相当一部分在正常情况下可被算作合法的选票被排除在外,造成了事实上的对选民平等选举权的压制或剥夺。【注释】根据研究,打孔式投票机(punchcard readers)要比激光扫描机(optical scanner ballot readers)的计票准确率差很多,前者不能识别的选票比后者高出3倍之多,而在少数族裔选民居住集中的迈阿密—戴得县和棕榈滩县使用的正是打孔式投票机。使用打孔式投票机的地区,选民投票的实际计算率低于使用较先进的机器的地区。USA Today, December 15, 2000, 25A.【注尾】 这才是“平等的法律保护”原则应该面对的问题,但多数派对此视而不见,对唯一有效的补救措施(人工重新计票)予以否定。再者,佛州是否必须遵照12月12日的“安全期限”,州是否为了这个期限必须牺牲寻求准确公正选举结果的原则,州对本州大选规则的解释权应该由谁来掌握,多数派似乎都不予考虑。多数派将自己对佛州法律的解释强加于佛州最高法院,否定了后者对本州法律的最终解释权。

联邦最高法院多数派为何不惜打破自己传统的保守主义立场、迫不及待地介入此案,也将是一个长期争论的问题。但多数派作的是一个政治性决定这一点却是不言而喻的。5名多数派大法官不仅都为共和党总统任命,而且在处理一系列有关堕胎、民权等问题的案例上,所采取的立场与共和党主流思想非常一致。此外,本次大选的结果将决定今后几年内最高法院内部大法官的结构。在目前的9名大法官中,保守派与自由派的比例是5:4(奥康纳和肯尼迪虽在某些问题上处于骑墙状态,但基本上属于保守派阵营)。在任大法官中有几人已公开表示过退休之意,也就是说,新总统将有机会任命新的大法官,对最高法院内自由派和保守派的力量对比产生影响。布什和戈尔在竞选中都曾声明过,在有机会任命大法官时,将挑选那些在价值观认同方面相同或相近的人。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最高法院大法官对总统大选的裁决实际上也是一种对自己未来同事的间接选择。无论这是不是驱动多数派作出决定的原因,在客观上,介入总统选举本身已经侵犯了原始的权力制衡的宪政原则。史蒂文斯大法官在少数派的异见(dissenting opinion)中专门提到多数派对此案的介入,将对最高法院应有的尊严和政治中立造成严重的损害。他说:“在这次事件中,真正的失败者是不言而喻的,那就是人民对法院的信任。”布雷耶大法官也认为,多数派的决定将始终是最高法院“自作自受的一个创伤”,不仅损害了最高法院本身,也对整个国家造成了伤害。【注释】Stevens, “Dissenting Opinions;”Breyer, “Dissenting Opinion;”Bush v. Gore, 531 U.S., December 12, 2000.【注尾】

除选举机制多元化、选举法律无序、法律仲裁机构政治化之外,导致大选难产的还有一些深层的体制上的原因,包括金钱对总统选举的影响,选举人团制的历史局限性,以及两党制对选举机制的控制等。如前所述,2000年大选是美国历史上最昂贵的大选,总共耗费(不算选后的诉讼和人工计票费用)高达30亿美元,其中相当一部分钱来自“软钱”。自20世纪90年代起,软钱是影响总统竞选的一个关键因素,在2000年的选举中,更是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据《华盛顿邮报》的报道,到2000年10中旬,共和党已经接受了211百万的软钱,比1996年增长74%,民主党也接受了199百万美元,比1996年同期增长85%。布什本人更是创下历史记录,仅在初选阶段的筹款就高达100百万美元。【注释】软钱主要来自富有的个人、大企业或大的工会组织,从表面上看,似乎与候选人没有直接联系,但实际上都是在帮助候选人扫清障碍。如在2000年共和党的初选中,布什的主要挑战者麦凯恩就遭到一则电视政治广告的攻击,广告的赞助者打的招牌是“支持净化空气的共和党人”(Republicans for Clean Air),但实际上却是与布什关系很近的两个得克萨斯阔佬,他们花费了2百万美元来制作和播放这则广告。软钱的方式为不同政治观点的利益集团采用。如支持妇女堕胎权的电影演员简·方达(Jane Fonda)就曾捐款1200万,支持制作这方面的广告。Ruth Marcus, “Costliest Race in U.S. History Nears End,” Washington Post, November 6, 2000, A01.【注尾】 如此昂贵的选举自然会改变理论上制定的竞选规则。候选人的筹款能力(以及其背后的广泛的关系网络)、而不是其政策和思想,成为决定总统选举胜负的关键。在很大程度上,竞选成为候选人背后的不同金钱力量的组合之间的竞争。对于普通选民来说,他们对总统的选择范围被局限在两个最有筹款能力的候选人之间。如何限制软钱对总统选举的影响,已经成为美国选举政治面临的最大挑战。

另外一个体制上的尴尬难题是选举人团制。这个为解决两百多年前的政治僵局而采取的总统选举程序是否还有继续存在的必要,是否能够现实地反应当代美国民主政治的要求,是否应该进行必要的改革,这些问题在过去辩论过多次,但都没有结果。在过去200年中,共有700多项针对选举人团制改革的议案提出,但无一成为法律。在选举人团制下,美国公民并不享有平等的总统选举权,而“胜者全得”更是一种忽视民意的实践。如在2000年佛州的选举中,布什在6百万选民票中仅比戈尔领先几百票,却获得了代表该州所有选民的意志的25张选举人票;戈尔虽然得到了该州一半选民的支持,却得不到该州的任何一张选举人票。除此之外,在选举人团制下,居住在美国领土上(territories)的美国人没有总统选举权(首都华盛顿所在的哥伦比亚特区的公民是在1961年第23条宪法修正案批准后才获得此项政治权利的)。2000年大选难产再次引起了关于选举人团制改革的辩论。反对选举人团制的人称,这个制度从一开始就不合理,现在更是一种过时的程序,既然联邦制的结构已经发生了变化,总统已经成为事实上的人民和联邦利益的“监护人”,总统应该由选民直选,才能体现一人一票的民主原则。【注释】例如:Akhil Reed Amar, “The Electoral College, Unfair From Day,” The New York Times, November 9, 2000.【注尾】 但维护选举人团制的人则称,选举人团制是美国的独创,在过去绝大部分时间里运作良好,并不是经常出错;选举人团制可保持州在联邦政府中的代表权,保持美国联邦制的特色,并促进政治稳定。【注释】例如:George F. Will, “Electoral College system still best way to choose president,” TribuneReview (Pittsburgh), January 2, 2001, A6.【注尾】 因为选举人团制是宪法机制的一部分,其修改需经过漫长而繁杂的程序,并会受到小州的坚决抵制。所以,公民在总统选举权方面的不平等将继续下去。

与选举人团制度紧密相关的是两个大党对联邦和州政治的垄断。这是一个不太为人注意的问题。如前所述,州是总统选举程序和规则的制定者,为了保证两个大党能够有较大的机会在相互的竞争中取胜,各州对第三党或独立候选人参加总统竞选都做了严格和苛求的规定。总统候选人要想参加竞选,必须在各州的州选举委员会申请和登记,得到批准后,其名字才能出现在州的选票上,否则便不能参加竞选。为了获取参选资格,候选人必须在一州得到一定数量的本州选民的签名支持,并缴纳一笔可观的申请费,按照州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表提出申请。因为州的选举法是由长期交替控制州政府的两大党制定的,法律对两大党的候选人获取竞选资格的要求相对宽松,对第三党或独立候选人的要求则十分苛刻和复杂。譬如,佐治亚州规定,第三党候选人要在征得本州选民总数5%的支持后才可望参选。在马里兰和宾夕法尼亚州,第三党的候选人需3.6万和2.3万选民的签名支持,才有资格在该州竞选。【注释】Ballot Access News, Vol. 16, No. 9 (December 5, 2000).【注尾】 这些规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和消除第三党或独立候选人的参选,维护了两大政党对联邦和地方政治的长期控制。【注释】应该指出,2000年大选对两党制也形成了一种冲击。戈尔本来自称是注重环保的候选人,但他因为必须兼顾多方面的利益,无法满足类似绿党这样的特殊利益集团的要求,因而失去了纳德领导的绿党的支持。纳德在全国的普选票中仅得2%左右,但他在佛州得到了97,419张普选票,可以说是帮助布什击败了戈尔。【注尾】

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开创了由联邦最高法院裁决总统大选争执的先例,打破了美国宪政中三权分立的神话。这次大选在什么方面和多大程度上会对美国宪政的演变带来影响,是否会引起对总统选举程序的深刻改革,我们暂时还不能得到准确的答案。【注释】2000年大选将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美国选举制度在技术和程序上的改革。大选结束后,佛州州长杰布·布什已经任命了一个专门委员会,研究如何改进佛州的投票机器的改进问题。这个委员会建议将全州的投票机全部改为电脑扫描式投票机,佛州议会也在考虑如何解决更新机器的经费。其他州也组成了类似的委员会。据报道,全国各州议会和联邦国会在佛州计票结束后,总共提出了三百多项有关改进选举设备和计票机制的法案。加州理工学院和麻省理工学院的院长还商定,两校将携手研制最先进和标准的投票机。New York Times, December 15, 2000, A25.【注尾】 但通过观察和分析2000年大选及其选后的诉讼政治,我们不能不注意到美国总统选举制度和实践中的非民主或反民主的内容和机制。选举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是人民影响政治的最直接、现实和有效的方式。如果选举程序和机制并非是民主的,选举的民主性也就无形之中被降低或抵消了。尊重选举的程序是必要的和重要的,但是程序本身必须首先是民主的,否则,被称之为“民主”的政治很可能是不民主的,甚至会成为一种对真正的民主原则和权利的程序化的剥夺和侵犯。在一个财富分配并不民主、但在政治理想上又信奉民主的社会中,如何建立一种选举机制以帮助广大普通的选民对政治施加有效的影响力,可能仍然是美国社会必须面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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