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尔图良 | 偶像崇拜和宽容的限度
本文节选自刘曙辉《西方哲学史上的宽容实现研究》
2 德尔图良:偶像崇拜和宽容的限度
早期基督教的发展反映了一个历史的悖论。公元4世纪,基教从寻求承认与宽容的非法宗教转变为拒绝给予其他宗教(和内的异教徒)承认与宽容的既定宗教。这一历史悖论的传统答案是只要基督教需要宗教宽容,他们就知道如何为宽容的必要性制造瑕由。然而,一旦他们得势,他们就忘记了早期的美德,学会如何夺他人刚刚获得的东西。也就是说,基督教的不宽容根源于人性而不是基督教神学本身某些隐藏的东西。这种解释无疑有对复杂现象过分简单化之嫌。如果我们想理解这一转变如何成为可能,只集中在公元4世纪也许是一个错误。实际上,基督教从一开始就对宗教宽容持模棱两可的态度。在公元2世纪和3世纪,基督教知识分子为宽容辩护,但是他们不愿(或不能)承认宗教宽容的基本前提:宗教问题上一定的相对主义。德尔图良向我们展示了如何提出支持宗教宽容的论据,而这些论据并不包含思维模式的深刻转变,即宽容观念的真正内在化。
德尔图良(Tertullian,约160~225)出生于北非迦太基(Carthage,今突尼斯附近)一个异教徒家庭,父亲是罗马帝国驻北非殖民军军官。早年赴罗马学习法律,做过律师工作,颇有名声。他在著作中提到自己曾经追随异教习俗,沉浸于世俗娱乐,后为基督徒殉教时视死如归的牺牲精神所感染,大约于公元195年皈依基督教。从罗马返回迦太基以后,他在教会中担任神父。但是,他憎恨对现世享乐生活的追求,离开迦太基教会,大约在公元199年加人孟他努派,后来脱离孟他努派建立了自己的教派。
在德尔图良的时代,来自罗马帝国当局的政治迫害、来自异教知识分子的意识形志攻击、来自一般民众的偏信和误解,都把基桂推上了被告席。"O基督教护教士必须回答所有这些指,为基督救的名声微辩护,德尔图良与其他护教士一起承担起这项任务。公元197年,他写下了《护教篇》(Apology)和《致名民族》(ToNatons),呼吁宽容基督徒,驳斥基督教是不道德的这一指控,攻击异教的迷信,主张基督徒实际上是模范公民。在《论偶像拜》一文中,德尔图良则论述了不宽容的根源在于偶像崇拜。尽管德尔图良在罗马帝国中为宽容基督徒慷慨陈词,但是他对异教的态度带着以后基督教不宽容的种子。@
“让有的人崇拜上帝,有的人崇拜朱庇特。”随着这个简洁的请求,德尔图良把自己确立为基督教传统中最早的宗教宽容提倡者之一。在公元2世纪晚期,基督徒特别需要某种宗教宽容。护教士致力于说服罗马知识分子宽容基督徒,指出基督徒的宗教信仰决不会伤害国家,这样一种宽容至少与在理论上为所有人共享的理性原则相一致。
在理解早期罗马帝国的宗教多元论时,约翰·诺斯(JohnNorth)主张,我们在整个地中海沿岸地区拥有一个“宗教市场”这构成德尔图良宽容思想的社会学背景。也许这是在古代第一次,个人可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宗教实践和认同,不再是追随城邦的宗教传统的单个选择。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宗教多元论更多的是一个事实问题,而不是一个受到承认的价值。正是在这种宗教与认同之间关系的转变中,基督徒获得的东西最多。诺斯的研究发展了诺克(A.D.Nock)关于转变作为希腊化时期宗教历史上的一个新维度的一些结论。@按诺斯的说法,早期帝国宗教的第一个重要事实可以在这个心灵的开放竞争的比喻中来把握。换句话说,宗教不再是一个人国家认同与族群性既定的东西,个人可以从不同的可能性中自由选择新的宗教认同。在这种新的宗教多元论形势下,基督徒相比竞争者有明显的优势。相比其他群体,他们有能力提出宗教对话中转变的需要表达自身宗教更高的真理价值。这种对话,部分是犹太教的遗产,对其异教徒对手一直十分陌生,直到他们也提出类似的话语--这只是在基督教的影响下才发生,即在公元3世纪和4世纪但是,那时为时已晚。我们必须在这种广泛的框架中解读德尔图良的宽容呼吁:公元2世纪晚期来自北非的基督教知识分子寻求说服异教读者应该允许基督教进入“宗教市场”。另一方面,他知道共存意味着竞争。因此,他试图在向当局呼吁的同时使它变得不合法。这种模棱两可告诉我们,早期基督教知识分子为了作为基督徒生活在一个异教社会所采用的方式。
上以提及的“让有的人崇拜上帝,有的人崇拜朱庇特”来自《护教篇》最著名的第24章,在这里德尔图良宗教宽容的论证达到顶峰。
让有的人崇拜上帝,有的人崇拜朱底特;有的人伸开双手向天祈祷,有的人向信仰的祭坛祈祷;让有的人--如果你们要这样认为--在祈祷中数云头,有的人则仰望天花板;让有的人为自己的上帝献出生命,而有的人则献上一头山羊吧!但是你们要知道,如果取消了宗教自由,禁止选择所崇拜的神明使我不能按自己的心意崇拜,而违背心意被强制崇拜,那么不信教的罪名就没有任何依据了。谁也不会重视被迫向其表示的敬意。①
这里,德尔图良回避了罗马对于基督教作为非法宗教的观念的理由。与本土的和传统的礼拜仪式相比,现在基督教认为罗马宗教不只是另一种竞争的合法的传统,而是一种错误的宗教。对于德尔图良来说,罗马宗教不是神的礼拜仪式,而是魔鬼的礼拜仪式,它不配享有宗教之名。在同一章里,德尔图良否认了基督徒背叛罗马宗教的指控:既然罗马的“神”不是真正的神,那么罗马的“宗教”就不是宗教,基督徒就不能被控以叛教的罪行。②然后他提出一个论据:按照公意,人把上帝的概念理解成类似于皇帝的概念。德尔图良进一步列举了罗马行省的神。“叙利亚有阿斯塔特,阿拉伯有杜萨莱斯,诺立奇有贝莱努斯,非洲有他们的天后,毛里塔利亚有他们的诸天王。”③尽管这些行省是罗马的,但是他们的神不是罗马的。宗教自由似乎给予了所有人,除了基督徒。德尔图良关于真被和假神的论据以以下主张作结,只有在偶像崇拜者中间荣耀上帝的真正的基督徒才被施以宗教。
按照德尔图良的说法,偶像崇拜不只被定义为“错误的宗教”而且是“对上帝的冒犯”。①因此,德尔图良表明偶像崇拜在宗教上是非法的。他进一步主张,从伦理角度这也会受到谴责。对于他而言,偶像崇拜的确切本性是什么?因为德尔图良用整整一篇论文来讨论这个问题,我们应该把注意力转向他的《论偶像崇拜》。
在《论偶像崇拜》中,德尔图良提了两个相互关联的问题:第一,偶像崇拜的本性;第二,在满是偶像和偶像崇拜的世界中基督徒的生活状况。这两个问题是相互关联的,因为偶像崇拜的定义和范围会限定基督徒对待它的态度。此外,人们应该从一开始就意识到许多偶像崇拜的形式是隐藏的,必须首先揭开它们。要强调的第一点是承认真正的宗教和偶像崇拜这两个领域之间的不相容性。偶像崇拜的领域也是恺撒的领域,“在天上与人间的誓约之间,在基督的标准与魔鬼的标准之间,光明世界与黑暗世界之间,没有共同点”。②一个灵魂不能同时属于两个主人--上帝和恺撒。由此,基督徒不能向恺撒宜誓,因此他们被禁止成为罗马军队中的战士。用德尔图良的另一个比喻,“雅典和耶路撒冷何干?学院与教会何干?异教徒与基督徒何干?”
曾经确实不存在偶像。但是,这只是在撒旦“将神像和画像以及各种形象的制造人引人世界”之前。由于人的错误,人类崇拜万物,除了万物创造者本身。因此,偶像崇拜是对各种偶像的侍奉和崇拜。偶像崇拜最重要的特征是其普遍存在。德尔图良进一步警告为了能够实施,偶像崇拜甚至不需要神庙和神像,这意味着偶像崇拜无处不在。
许多结果跟随这一分析而来。偶像崇拜不只是形而上学错误的产物;它在道德上也是可谴责的。因为它是普遍存在的,基督徒在寻求避免罪过和偶像崇拜的过程中得特别小心。德尔图良把论文的大部分篇幅都用于偶像崇拜的影响及其对于罗马世界中基督徒日常生活的含义。首先,他列举了基督徒应该避免的职业,因为它们直接对待偶像崇拜。这个清单显然包括偶像制作者,也包括占星术士教师和商人。其次,他讨论了偶像崇拜的间接形式,人们通过参与社会生活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它们。在此,他也具体地寻求阐明行为规则,在周围的异教徒世界中区分可允许的和禁止的。在渗透着偶想崇拜的世界中,如何生活--更确切地讲是如何谋生--是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在每个情形中人们应该划分边界,不断地在原则与可行性之间进行权衡。我们已经提出,这种论述在基督教文献中是非常新的。对魔鬼或异教的神的斗争是非常具体的斗争,反对活着的对手而不是反对一个体系。德尔图良对罗马价值提出了尖锐的批判:罗马人的伟大不是其宗教虔诚的结果,而是在于与战争(即与暴力和毁坏寺庙)相连。而战争与宗教是相互排斥的,所以罗马的伟大之处来自于其不虔诚。
在《论偶像崇拜》的论证过程中,以同一时期拉比(Rabbi)教义文献中不为所知的方式,德尔图良逐步回答了一些关于日常生活和宗教实践的一些问题。实际上,这篇论文在论调和细节上与《塔木德·异教书》有着许多相似之处。后者是同时代的一个文本,对待的是巴勒斯坦犹太人和异教徒之间的交往。为了理解这两个文本之间的相似之处与不同之处的本性,我们应该首先就崇拜(λaTpeia)概念说几句。
如我们所见,偶像崇拜或错误的宗教是最常见的崇拜形式。这里我们对德尔图良隐含的论证路线有一条线索。如果可能存在没有偶像的偶像崇拜,这是因为,对于基督徒而言,崇拜形式的界限实际上是很宽泛的。崇拜(λarpeia)首先且最重要的是对神性明确的或隐藏的确认。这种确认在言语或行为中得到表达,因为基督教本身是通过言语来定义的宗教,是通过对少数真理的确认(即福音传道)。超越古代任何其他宗教共同体,包括犹太人,基督徒提出一种宗教概念,其中真理及其宣告是中心要素,甚至比传统的崇拜仪式更重要。
对于犹太人而言,崇拜的范围比基督徒定义得更加明确。犹太教的崇拜主要由神庙献祭(以及神庙被毁后的相应物--祈祷)组成。对于犹太人而言,自己的礼拜仪式是受限的,所以犹太教的偶像崇拜观念比基督教的更具体。在拉比教义的文本中,它主要指异教仪式,即对偶像的献祭或祈祷。不同于基督徒,对于犹太人而言偶像崇拜本质上是对偶像的崇拜;它不太具有普遍存在的性质。这种语义差异的涵义是巨大的,反映了竞争的宗教共同体之间新的交往形式的不同路径。因为基督徒的崇拜观念以及偶像崇拜观念更宽泛,因此给不同思想和行为模式留下的宽容边界更小。对于像德尔图良这样的神学家,几乎任何与异教徒的交往都包含着与偶像崇拜的接触,这涉及对它的宽容。无须说,这样一种宽容受到最严厉的诸责。
阜期拉比犹太教并没有真正提出对非犹太人和偶像崇拜者的宽厚态度。但是,犹太教和基督教之间的结构差异反映在两种宗教对属像崇拜的态度差异上。拉比教义更紧凑的偶像崇拜定义允许对与导教健更宽范围的交往的宽容,比德尔图良承认的范围更宽,这样二种宽容反映在《塔木德·异教书》中。
两种宗教之间的结构差异来自以下事实,当时犹太教一直是合法宗教,而基督教仍然是非法宗教。我们很难期待一个甚至一点宽容也不享有的宗教群体给予其迫害者任何形式的承认。强调犹太教和基督教不同态度的另一个因素是以下事实,在公元2世纪晚期,犹太教已经因为实践的目的抛弃了改变信仰的严肃尝试,而改变信仰正是基督徒存在的理由。如人们经常意识到的,与异教世界冲撞的暴力部分是缘于基督徒心中使命的重要性。
犹太教自我观念与基督教自我观念之间的第三个差异在于集体认同的边界。《异教书》写于巴勒斯坦,当时人们痛苦地感知到罗马的占领。拉比们不可避免地承认在祖先的土壤上存在不同仪式和宗教。但是,他们很清楚,以色列之地属于上帝,上帝已经把它给予自己的子民--以色列人。因此,罗马人毫不含糊地被认为是侵略者。罗马人及其仪式被避免,可以找到多种方式,一方面避免通过与偶像崇拜的接触而来的污染,另一方面又不使必要的接触(主要在商业领域的接触)瘫痪。换句话说,犹太人学会与异教徒肩并肩生活。犹太人认为,不同共同体之间这种有限的交往不会危及犹太教认同,因为他们在语言、领土、服饰或饮食习惯上有非常明确的表达自身的方式。
对于基督徒而言,这种清晰的自我定义模式被排除。《丢格那书》以最有意义的方式阐明了基督徒认同这种客观标准的缺乏:集督徒既没有领士,没有语言,也没有自己特别的服饰和饮食习惯没有任何通常的民族的识别标准,这群奇怪的人像一群国家中的心脏。正是他们与异教在领土、语言和社会方面的完全渗透迫使他们制定与异教更严格的交往规则。人们可以说,与犹太教的认同相对基督教认同完全是宗教的,而不是族群意义上的。
所有这些因素有助于解释为什么德尔图良的《论偶像崇拜》比《异教书》更激进地拒绝与异教交往。尽管二者直接的文本影响是不可能的,但是,显然可能的是,德尔图良已意识到犹太教对待偶像崇拜的思维和行为模式。比源泉问题更重要的是两个文本对应讨论的内在逻辑。不喜欢犹太人的德尔图良毫不犹豫地以这样强烈的语言说。虽然如此,许多教父的学者谴责他“太犹太人”。我们应该超越作者的意图,考察基督教和犹太教对待偶像崇拜的类比。德尔图良的作品所反映的宗教宽容狭隘的限制或不宽容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其理智和宗教前提,在4世纪的过程中,这些前提使得逐渐地限制宗教自由和宗教宽容成为可能。
应该指出的是,在前几个世纪里,基督教知识分子并不必然认为宗教不宽容是一种恶。相反,它可能也作为美德受到赞赏,如奥利金(0rigen,185~254)强调,因为它反映殉道士的意愿。在早期基督徒心灵中存在双重的传统:要求宽容与认可不宽容。这一双重传统解释了为何一种真正的宗教宽容概念并没有在后来的古代基督教中得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