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对哈林顿的研究常重视其政府原则,而轻视其共和国模型。哈林顿的共和国模型形成于17世纪50年代英国的政治语境中,是对“什么是共和国”问题的回应。哈林顿通过回应此问题,对近代西方共和主义思想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证明了法治共和国的存在;赋予“平等”“民主”以正面含义,使之与共和国和政治稳定建立正向关联;将共和国与代议制结合,构想了适应大型民族国家的代议制共和国,摆脱了直接民主与小国寡民的束缚,使共和国在现代社会的建立首次具有了理论和实践上的可行性,并影响了美国的政治思想和实践。17世纪的英国盛产思想家,仅霍布斯和洛克这两位哲学巨匠就足以吸引后人全部注意。介于两位巨匠之间的哈林顿,虽也是重要思想家,在当时有其追随者,在18世纪得到休谟、孟德斯鸠和埃德蒙·柏克的关注,并影响过法国革命家西耶斯和美国国父约翰·亚当斯,但其思想并不为人重视。直到1887年,美国学者德怀特仍说:“哈林顿没有得到他作为政治思想家应有的名声。”长期以来,他往往是施克勒所说的“意识形态狩猎”的对象,即人们并不关心其思想本意,而是猎取其思想片段以服务意识形态之需。尤其是19世纪,他一方面被阿克顿勋爵等辉格党史家塑造为“辉格党的原型”;另一方面被伯恩斯坦等马克思主义者挖掘为“历史唯物主义的先驱”。同时,由于哈林顿著作的乌托邦气质,总不免被归为乌托邦主义者。西方学界真正对哈林顿的研究始于20世纪中叶,分为两个时段。一是20世纪40-50年代。此阶段研究的重心是哈林顿的社会经济思想,是一些经济社会史家为追溯英国革命起源而进行的,本质上延续了以马克思主义解释哈林顿的做法,并未脱离“意识形态狩猎”的窠臼,但凸显了哈林顿之重要性。二是20世纪50年代晚期至今。以意识形态为基点,缺乏整体解读与背景考察的旧研究模式受到挑战。新研究模式受共和主义复兴与剑桥学派兴起的深刻影响,剑桥学派创始人之一约翰·波考克(J.G.A.Pocock)的贡献尤为重要,他“重新发现了作为政治理论家的哈林顿”。波考克把哈林顿视为英国公民人文主义思想的开拓者,认为他是古典共和主义思想从佛罗伦萨经由英国向大西洋彼岸之美国传播的关键人物,赋予其在共和主义思想脉络中至关重要的地位。波考克的研究极大激发了学界对哈林顿的兴趣,但也遭遇诸多质疑,引发了对哈林顿思想的争论。其中最重要的是围绕古典共和主义与现代共和主义的争论。一些学者与波考克一样,视哈林顿为古典共和主义者,如斯金纳和尼尔森等人。另外一些学者认为,哈林顿很大程度上受马基雅维利和霍布斯的影响,是现代共和主义者,如拉布、斯科特以及福田有広等人都强调哈林顿与霍布斯的相似性。而此类观点又受到詹姆斯·科腾的反驳,科腾是剑桥学派专门研究哈林顿的为数不多的学者之一,他详细考察了哈林顿思想产生的古典和当代语境。受剑桥学派和波考克的影响,当前从共和主义视角研究哈林顿成为共识。但到目前为止,学界研究基本上集中于其提出的政府原则,而其所构想之共和国模型则因冗长叙述和古怪面貌,使人失去兴趣与耐心。政府原则与共和国模型是哈林顿思想的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很多重要的共和思想恰恰体现在其共和国模型中,且哈林顿在构建共和国模型过程中,回应了当时人们对“什么是共和国”的疑问。在17世纪英国和欧洲普遍流行君主制的氛围中,这个问题似乎与时代格格不入,因此,对该问题的回答,本身即是一种理论突破和创新。深入分析哈林顿对这个问题的回应,能够最大限度地展现他对西方共和主义思想发展的重要贡献。 17世纪50年代是英国政治理论创新的重要时代。1649年,经过三次内战,议会派终于打败并处决了国王,废除君主制,这意味着“王在议会”的传统政体彻底崩溃。如何建立一个既可恢复秩序与和平、保障稳定与自由,又有政治合法性的政府,以取代传统政体,这是当时英国人面临的最大挑战。在此期间,所有政治实验和政治理论都围绕这个问题展开。传统的“王在议会”政治体制及其理论集中于国王特权与臣民自由,随着它的崩溃及残余议会的建立而产生的是霍布斯的绝对主权理论。但1653年克伦威尔解散了残余议会,这说明一院制政府和绝对主权理论也不能解决当时的政治和思想困境。紧接着,英国在贝尔朋议会之下进行了激进的清教主义政治实验,也以失败告终。时至1654年,英国面临着艰难的政治选择:是回归传统政体还是另觅出路?1653年底,克伦威尔采纳了军队提出的《政府约法》,名义上建立了由护国主、国务会议和议会组成的新政体,实际上是向传统政体靠拢。新政体遭到各派激烈反对,一些怀念残余议会的共和主义者强烈要求建立共和国。克伦威尔也愿意建立共和国,但认为人们并不知道什么是共和国。此时,需要“有人给他说清楚……共和国到底是什么,或者说有共和国这样的事物”。这就指向了哈林顿的工作,他被认为是唯一能回答此问题之人。1654年哈林顿开始书写其首部著作《大洋国》,并于1656年出版,随后又在1656-1660年间出版了有关这一主题的诸多著作和小册子。所有这些只有一个目的,即说明什么是共和国,并阐明建立共和国是英国突破政治困境、实现长治久安的唯一出路。哈林顿不希望英国重新回到残余议会统治下的共和国,认为那只是残余议会谋取私利的寡头政体。他想用全新的共和政府方案取代《政府约法》,建立真正的共和国,使其成为实现政治稳定之努力的终极篇章。为此他超越当时普遍援引的古代宪政思想和清教思想,转向源于古典时代、经意大利文艺复兴发展而来的共和主义思想资源,以寻求出路。他借用16世纪意大利政论家詹诺蒂(Donato Giannotti)的理论,以凯撒独裁统治和罗马自由的丧失为界限,把政治发展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古代经纶之道”和“现代经纶之道”。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时期,有着完全不同的政府。前者是以“共同权利或共同利益”为基础的“法的国家”;后者是以“私人利益”来统治的“人的国家”。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法的国家与人的国家之间的对立是哈林顿阐述并构想共和国模型的起点。哈林顿首先要说明,共和国应是“法的国家”而非“人的国家”。但在此问题上,他遭到霍布斯带来的巨大挑战。霍布斯认为,“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的另一个错误是,他认为一个秩序良好的共和国,不应该由人来统治,而应该由法律来统治……法律仅仅是白纸上写黑字,不假于人和刺刀”就不可能有什么用。亚里士多德是古典共和主义最重要的思想资源,法治是古典共和主义的基本内容,霍布斯对亚里士多德的批评、对法治之效力的否定从根本上挑战了古典共和主义传统,给哈林顿造成了很大的困难。他必须从理论和实践上证明“法的国家”是存在且有可能建立起来的。“因为始终惦记着这个问题——说明‘法的国家’不只是幻觉,哈林顿才构建了《大洋国》中的论述。”哈林顿解决问题的办法是将理性与当时政治话语中的“利益”问题关联起来,并在理性、利益和法律之间构建起复杂的对等关系。理性就是利益,“有各种不同的理性,就有各种不同的利益”:第一种是个人的理性,也即个人的利益;第二种是国家的理性,也即所罗门说的不够正确的“统治者”的利益,实际上就是指君主的利益、贵族的利益或人民的利益;第三种理性是全体的或人类的利益。前两种理性都是为一个人、少数人或部分人而谋划的,皆为私利,只有“全体的或人类的利益”是公共利益。政府作为政治身体的灵魂,最关键的是按公共利益行动,而政府追求公共利益的理性行动即体现为法律。也就是说,作为公共利益的理性就是法律。在这样的法律之下的国家就是法的国家而非人的国家。怎么才能确保政府按公共利益行动?哈林顿在此借用了两个女孩分蛋糕的著名比喻,也就是用分配和选择的相互约束来实现公共的利益。分配与选择放到政治领域就是辩论与决定。这两项任务分别由贵族和人民承担,对应的政府机构是元老院和人民大会。贵族体现了智慧、美德与权威,人民则掌握着最高权力,元老院的职责是提案和辩论,人民大会作为人民的代表机构进行投票和批准。两个机构的职责不能互换,不能越界,贵族决不能批准议案,人民决不能进行辩论。如此一来,既能充分发挥贵族在才智上的先天优势,又能保证人民始终掌握权力,公共利益便可实现,“法的国家”因此得以建立。当然,“法的国家”远不止此,在古典共和主义中,它必须与混合政体共进退。在某种意义上,“法的国家”就等于“混合政体”,因为任何单一政体都会退化为追求私利的政府,只有混合政体能避免于此。这是“古人及其渊博的门徒马基雅维利”的训诫,是最好的政体。但霍布斯在否定“法的国家”时,也否定了混合政体。因此,哈林顿不仅要证明“法的国家”之可能性,还要证明混合政体的存在。他解决前一问题时诉诸抽象的理论阐述,对后一问题则诉诸历史经验,花费大量篇幅证明古往今来的共和国如以色列、斯巴达、雅典、罗马、威尼斯、瑞士、荷兰都是实行混合政体的。而他自己的共和国模型则“通过元老院而具有贵族政体的性质,通过人民大会而具有民主政府的性质,通过行政机构而具有君主政体的性质,所以便是完美无缺的”。哈林顿主要是通过马基雅维利继承了波利比乌斯的混合政体理论。在波利比乌斯那里,构成混合政体的三种简单政体“实际上是握有最高权力的统治团体,三种简单政体的混合,是将三个统治团体恰当地放置于三种政治权力分立并彼此制衡的政治架构之中”,具体表现为执政官、元老院和人民构成的三元权力结构。哈林顿坚定支持这种三元权力结构:“经验和理性证明,一个共和国……都必然包含着三种总的机构,即元老院辩论与提议,人民大会决议,行政官员执行。”混合政体最大的优势是通过相互制衡防止权力扩张,确保政府作出符合理性与公共利益的行动,从而维护政治稳定。但哈林顿也明白,波利比乌斯的混合政体更多的是“理念型的完美混合”,是“政治想象”,现实中很少实现。“古代共和国内部的派系斗争频仍……历史上的共和国绝大多数时期都在(民粹主义和寡头政治)这两种极端之间反复震荡,真正政通人和的时期屈指可数。到了近代,政体的稳定性更成为共和主义首先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况且,英国当时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政治稳定和秩序重构。如何让共和国在17世纪50年代成为吸引英国人的选择和出路,哈林顿还需要做得更多。哈林顿在回答“什么是共和国”这个问题时,赋予了“平等”极其重要的价值。《大洋国》及其后的著作构想的是一个平等共和国,并视平等为共和国的生命与灵魂。这就打破了当时对共和国与平等这两个概念的固有认知,实现了两项理论上的突破:一是,为共和国洗刷了“动荡”的污名,共和国的混乱和动荡只因某些方面的不平等,并非其政体属性使然;二是,打破了平等与无政府之间的等同关系,使之与政治稳定和秩序建立了稳固关联。这两方面突破值得仔细探讨。哈林顿竭力证明,当时的英国只有建立共和国才能实现政治稳定。然而,众所周知,古典共和国虽有令人仰慕的美德和武功,却充斥着政治失序和社会动荡。后世的共和主义者并不否认这点,马基雅维利惊世骇俗地将罗马人民与元老院之间的争斗当作其自由与强大的根源。哈林顿同时代的其他共和主义者如尼德汉姆(Marchmont Nedham)、尼维尔(Henry Neville)和西德尼(Algernon Sydney)均接受了马基雅维利的观点,将内部纷争当成共和国获取自由和伟大的必然代价。敌视共和主义的霍布斯一针见血地指出:“由于阅读了这些希腊和罗马作家的著作,青年人和所有其他没有坚强的理智来抵制毒素的人,对于他们所做的一切也想入非非,根本没有考虑到他们的不良制度时常发生的变乱和内战。”霍布斯因此否定了共和政体。这给哈林顿带来了很大的理论挑战,他专门引用了《利维坦》的这段话,用很长篇幅反驳。哈林顿首先从批判君主制入手。霍布斯认为君主制是确保稳定与秩序的最佳政体,哈林顿则认为君主政体非常不稳定。无论是奥斯曼土耳其的绝对君主制,还是英国传统的混合君主制,即便达到了完美的境界,也存在许多危险的漏洞,“不是凡人的智慧与力量所能补救的”。与之相反,民众政府(共和国)如果达到完美状态,便不会有漏洞。只有民众政府才是完美的政府形式。民众政府发生的叛乱,都是由于元老院、人民大会和执行机构的设置不合理或财产分配不平等所致。比如圣经中以色列的元老院本由人民选举产生,后来逐渐成了任命制;斯巴达的元老院是人民选举的,却是终身制;罗马元老院始终被贵族把持,行政官职大多被贵族占据;雅典元老院是人民抽签选的,因此无法阻止人民的骚乱。再比如,雅典土地分配飘摇不定,罗马土地被贵族占有。这些都是不平等的表现,不平等最大的祸患是出现党派,党派为谋求私利不断斗争,使共和国最终走向毁灭。反之,实现了平等的共和国是最稳定的。哈林顿把共和国分为平等和不平等两类,并认为这是自己首创。他在1659年写成的《立法的艺术》中对平等共和国有明确的界定:一个平等共和国是建立在民众势力完全均衡基础之上的政府,由一部合适的土地法来维持这种均衡,并以此为基础,经过投票由人民自由选举而产生了上层建筑:一个辩论和提议的元老院,一个人民组成的代表议会进行选择,以及一个负责执行的行政官员;这三个机构都有期限和轮流执政;也就是当选后有一个固定期限,并享有同样的间歇期。也就是说,共和国包括两部分:一个是基础或产权上的平衡,即土地分配状况;一个是上层建筑,即政治机制。平等共和国必然是这两方面都是平等的。基础或产权上的平等,是通过土地法限制贵族积累财产,使大部分土地保持在人民手中;上层建筑的平等是在选举的基础上实行轮流执政,元老院、人民大会,还有行政官员均由选举产生,进行定期轮换。因此,共和国的平等归根结底是土地法和轮流执政方面的平等。“土地法通过所有权的平衡在根基上保持了平等,而选举则通过平等轮流执政把平等带到枝叶上去,也可以说是带到主权权力的行使中去。”“一个平等共和国是唯一没有缺陷的共和国,也是唯一尽善尽美的政府”,可以消除所有叛乱根源。人们之所以发生叛乱,在于获取利益受阻或自认为受阻。1658年出版的《民众政府的特权》认为,足以引起叛乱的利益有三种:渴望自由、渴望权力、渴望财富。在平等共和国中,贵族和人民均不会因上述利益发生叛乱。因为人民是最大的获益者,享有自由、掌握权力、拥有财富;贵族同样享有完整的自由,且是国家的领导者和治理者,其财富虽受限制,但只是通过土地法打破长子继承制,使其在家族内部适当分配,而非分配给人民。人民和贵族都会心甘情愿地保护共和国。消除了叛乱根源的平等共和国便能实现政治稳定和长治久安。哈林顿对此信心十足,因此他和霍布斯一样,没有为人民的反抗留下任何空间。在17世纪中叶英国革命的时代语境中,当很多思想家,包括同时代的共和主义者都致力于为人民反抗权辩护时,这显得非常独特。哈林顿的平等观念与我们理解的相去甚远。他的共和国有明确的阶级划分,公民依据财产和才能划分为贵族和人民两大阶级。全部共和国制度考虑的就是两大阶级之间的关系,对平等的思考也是围绕阶级关系展开的,个体“公民权利的平等”并不是哈林顿思考的重点。况且,无论就财产还是才能而言,两大阶级都是不能平等的。财产平等意味着极大的混乱,才能的平等意味着共和国丧失领袖。共和国的制度设计目的就是让两个阶级都充分发挥其美德和才能,恰当地行使赋予他们的权力,忠实地履行安排给各自的职责,并阻止他们攫取对方的权力。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共和国的平等更多意味着两个阶级之间的权力平衡。然而,哈林顿对平等共和国的倡导却是一种思想理论上的重要突破。因为17世纪的英国社会“充斥着人天然不平等的观念,以及将等级制作为秩序之保障的观念”,平等往往是无政府和混乱的同义词,“哈林顿的同时代人都认为平等是导致民主政体(三种良好政体之一)衰退、将民主政体腐化为无政府的社会因素”。即便主张人生而平等的霍布斯,也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当作一种亟须摆脱的战争状态。哈林顿此时所做的,就是将整个关系倒转过来:平等成了实现政治稳定和维持政治秩序的前提,不平等则成为叛乱、无政府和政治动荡的根源。平等与政治稳定之间新的关联无疑十分重要。如果说在17世纪的政治语境中,古典共和国始终无法摆脱政治动荡的梦魇,平等观念也饱受恶评,那么这两者的结合无论如何都不是好的政治设想。哈林顿却使两者都以一种正面形象出现,并将两者的结合塑造成一种前所未有的完美政体,将其描述为“上帝的政府”,能“永存不朽”“与世界同寿”。从而使共和国与平等这两个概念都具有了更积极的意义,为现代共和国的构建做了理论铺垫。哈林顿在共和主义思想发展史上的另一贡献是构建了“民主”与“共和”的对等关系,不仅使民主共和国摆脱了古代雅典民主实践失败带来的阴影,还将其塑造成一种美好的政治想象。“历史上,共和与民主是两个在逻辑上并没有必然联系但又相互牵扯不断的概念,共和首先是对纯粹民主制的修正或制约”,也常与混合政体相关。混合政体是古典共和主义者的基本政制主张,自波利比乌斯开始,多指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三种简单政体的混合,但并非三种元素的均等混合。主张混合政体的思想家多倾向于强调其中贵族制的分量和主导地位,古典共和主义者西塞罗,英国共和主义者弥尔顿、西德尼都是如此。混合政体的最佳典范也是斯巴达和罗马这样的寡头或贵族共和国,而非雅典这样的民主共和国,后者经常被视为失败典型。所以,古典共和主义历来具有强烈的贵族精英主义色彩,民主制作为一个单一政体或混合政体的构成元素,向来声名不佳。邓恩(John Dunn)指出,自希腊城邦的民主实践经历了短暂的辉煌,最后以不光彩的失败告终后,西方人在长达两千多年的时间里,接受了亚里士多德的教导,认为“民主不仅暴戾、变化无常,对那些已拥有财富、权力甚至抱负的人造成威胁,且从头到尾都居心不良、声名狼藉”。到17世纪,民主仍未摆脱恶名,“仍是个被鄙视的词,只有那些最逍遥自在且屡教不改的异端分子……才采取民主的政治立场,甚至还得在秘而不宣的情况下,或者在很亲密的小圈子中。任何人采取这样的立场,就是把自己远远搁到政治生活之外,实际上也等于把自己放置在同时代思想生活的边缘”。民主这个时候还是一个侮辱性词汇,霍布斯指责下院议员时称他们为“民主绅士”,即便最具民主思想的平等派也与它保持距离。哈林顿在《大洋国》中宣称要建立民主制或民众政府,这无论是在古典共和主义思想传统中,还是在当时的政治思想语境中都是相当大胆的。“共和国”“民众政府”和“民主制”在其著作中往往指向同样的政体,即他自己构想的共和国。《大洋国》第二十条法令谈及雅典和斯巴达政府的区别时,指出了判断民主制的标准:一是人民是否有选举权和批准权;二是人民选出的元老是否终身任职;三是人民是否参与辩论。雅典和斯巴达的人民都有选举权和批准权,意味着人民掌握最高权力,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府即民主制与共和国。但后者的元老是终身任职的,终身制元老院意味着人民不能通过选举和轮流执政来制约贵族,打破了贵族和人民之间的平衡,贵族掌握过多权力,便只会根据自己的利益制定法律和政策。元老院贵族的“智慧可以是人类的光明”,但他们的“利益却不是人类的利益,也不是共和国的利益”,而是党派利益。这将使政府丧失公共利益,趋于私利,使全体人民利益为贵族利益所取代,无论如何都与民主相悖。雅典元老院虽不是终身制,但问题在于人民参与辩论。哈林顿认为这不是什么好事,因为人民没有足够闲暇、才能和智慧思考政治问题,将国家事务交给人民必然导致混乱。雅典的毁灭就是因为人民不仅参与辩论,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管辖着元老院。他后来在《民众政府的特权》中谈到斯巴达和雅典政府时又特意强调,人民的辩论权导致无政府和政治纷争,而当人民只有批准权并受贵族的良好引导时,这样的政府便可称之为“民主制”或“民众政府”。所以,“如果一个议事会(元老院)既能辩论又能决定,就成了寡头制,如果一个人民大会既能决定又能辩论,就成了无政府”;反过来,如果“一个议事会负责辩论但不能决定,一个人民大会负责决定但不能辩论,就构成了民主制”。这其实仍旧回到了哈林顿对贵族与人民政治职能的划分上,贵族负责切蛋糕——辩论与提议,人民负责分蛋糕——决定与批准。后来的小册子始终坚持这一立场,比如1659年的《政治格言》明确将“共和国”等同于“民主制”:一个共和国或民主制,要在形式上完美,必须包含一个只根据全体人民共同利益而非其他任何利益进行表决的议会。民主政府或人民组建的平等政府,包括了一个人民的议会和一个元老院,其艺术是由其质料的性质共同引导、限制和规定的。同年的另一个小册子再次指出:“真正的民主制形式或自由国家尤其要包括这点:涉及立法时,应由掌握国家智慧的人提议,由掌握国家利益的人决定。”这实际上表明,“民主制不仅是所有共和国的同义词,还特指他在《大洋国》中煞费苦心详尽描述的那种特殊的共和政府”,即平等的共和国、完美的共和国。哈林顿构想的共和国模型的确包含很多实质性民主措施。“他的政治体系远比同时代那些典型的政治体系更开放和平等。”人民在共和国中扮演着关键政治角色,掌握着立法决定权;他在选举权问题上比当时各个派别更有包容性;共和国公民参与政治活动的范围也更广。他的政治设想还体现了人民主权和人民同意的思想。但最重要的是,他试图使“民主”这个词摆脱其恶劣名声。哈林顿不仅拥抱民主思想本身,而且公开拥抱“民主”这个词。如伍顿所说:“尽管哈林顿否定了仆人的选举权,但他使用的‘民主’一词是褒义的。”哈林顿把共和国等同于民主制,把“共和”与“民主”两个概念结合起来,赋予“民主”以积极意义,使得民主不再是“只有一个阶级无拘无束地行使权力,不考虑其他阶级的利益”的政体,而是一个平衡了贵族与人民利益的共和国政府,是令人向往的政府,是可以实现稳定、和平与自由的平等政府。共和国也因与民主制的等同大大减少了其贵族寡头气质,具有了更大的包容性。与此同时,他还通过间接选举和人民大会的无记名投票,将民主机制嵌入古典共和主义所主张的公民参与当中,使民众的同意取代公共行动成为共和主义政治的基础原则。这既扭转了民主的名声,又推动共和国从精英团体走向民主统治,使民主制在雅典的实践失败之后,再次在共和主义思想中获得了重要地位,使共和政体在人民权力日益重要的现代社会具有了建立和维持的可能性,更能适应一个即将到来的民主世界。古典共和国在近代遭遇的最大障碍是其规模问题。不管是被哈林顿视为所有共和国原型的以色列,还是古典时代的斯巴达、雅典,抑或近代威尼斯,都是人口较少的同质化城邦或城市国家。即便规模巨大的罗马共和国本质上仍是城市国家,当其规模迅速扩大时,其共和体制也随之衰败。如何在地域辽阔的异质国家建立共和体制,是近代共和主义者必须面对的挑战。哈林顿是较早对此作出回应的近代思想家。《大洋国》构想了一个代议制共和国,试图摆脱城市国家的束缚,把大型的现代民族国家与共和国结合起来。这可以说是哈林顿在政治思想史上最大的突破,其重要程度甚至超越他那著名的产权平衡理论。近代西方思想史上,麦迪逊常被视为代议制共和国的创始人。然而,哈默斯利认为,哈林顿才是这方面的先驱:“他率先解决了为古代城市国家制定的政治制度如何在英国这样的大型民族国家运行的问题。”伍顿则指出:“哈林顿极为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把共和主义公民传统应用到民族国家。他是从代议制民主的角度书写的……切断了共和主义与城市国家之间的纽带。”德怀特也说,哈林顿“没有纯粹民主制的概念,而是主张一种代议制政府”。《大洋国》绪言谈到共和国上层建筑时指出:“在共和国包括整个民族的情况下,人民本身必然太大而难于集会。承担选择任务的议会应当由平等的代表议会组成。”《大洋国》的“典章制度”部分详细探讨了代议制问题,但其冗长的表述使人望而生畏,阻碍了人们“发现散落其中的宝藏”。《大洋国》第二十二条法令严厉驳斥了当时人们认为共和国只能在城市或市镇实施的观点:我必须指明,我们这个时代的公众错误中有一个非常严重。人们认为在古代像我们这种政府(共和国)大多数都只是一个城市或市镇。但是……这种体制的国家在古代只有迦太基比较典型。直到近代才又出现了威尼斯。也就是说,小国寡民的共和体制只存在于古代迦太基和近代威尼斯,其他古今共和国多少都是代议制的,雅典是第一个建立民众代表会议的共和国,斯巴达也有某种程度的代表议会。罗马人很清楚,“没有人民代表,共和国就要包括全体人民,这样要么走向寡头政体,要么走向混乱”,所以创建了由抽签选举产生的人民大会。大洋国的人民大会兼收并蓄、扬长避短,实行一种间接选举制度。哈林顿称其为“投票”(ballot)。这是一种结合了抽签、提名与无记名投票的复杂选举方式,借鉴自威尼斯的选举法。首先依据年龄、身份和财产划分人口,确定公民资格;其次是把全国从中央到地方依次划分为部族、百人代表区和教区,这实际上是延续了英国原有行政区域的划分,但哈林顿认为这种划分要尽量做到大小均等。在此基础上,选举分为两步:第一步是教区选举,每个教区选出1/5长老,作为教区代表,同时在教区代表中产生教区官员;第二步,教区代表作为选举人,选出百人代表区官员、部族官员以及元老院和人民大会成员。这样就形成了哈林顿所说的代表制议会。值得注意的是,大洋国的元老院与人民大会均是选举产生的,这与古典共和国以及英国传统政体有很大不同。大洋国的元老院有300名成员,人民大会有1,050名。他们平等地分为3组,任期3年,每年卸任1/3,同时通过选举补充1/3新成员,以此进行轮换。元老院的职责是选举国家官员,负责行政和外交事务,提出议案和订立法令,大洋国的最高行政机构成员均出自元老院,也实行选举和轮换制度。人民大会则集中了立法和司法功能,它的成员由两部分构成,其中450名是年收入超过100英镑的贵族,600名是收入不足100英镑的普通公民,虽然贵族占了将近半数,但在17世纪这并不奇怪。元老院提出的议案必须交由人民大会批准。由于大洋国禁止人民进行辩论,人民大会议员也被禁止相互之间就议案内容相互交流,他们与其选区也没有任何联系。每个议员都是独立行动的个体,默默完成投票,独自面对公共利益,就像“表演一场哑剧”。这样的情形在17世纪的任何政治聚会中都不可思议,也使哈林顿的思想略显怪异。哈林顿构想的代议制在当时并非新鲜事物,因为代议制是“中古哥特人移居西欧后,因领土扩张而发展出的贵族与君主政体的混合制度”,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早已广泛存在于欧洲各国。英国在近代早期就已有了趋于成熟的代议制。但直到这时,代表观念与共和政体仍没有什么关联。共和国或共和政体始终与城市国家和直接民主牢牢捆绑在一起,人们始终认为,“共和政府只能在范围较小的、面对面的社会中运行”。即便到18世纪,孟德斯鸠仍认为,共和国只能是小国寡民。英国革命为共和国与代议制的结合提供了重要语境。随着英国传统政体崩溃,以哈林顿为代表的英国共和主义者试图向古典时代寻求思想资源,建立共和国,以解决当时的政治困境,但古典共和国的规模问题成为将其应用于英国这样一个大型民族国家的最大障碍。为解决该问题,哈林顿创造性地把古代宪政语言与共和主义语言相结合,将原来作为传统君主制政体之核心的代议制应用到共和政体中。《立法的艺术》以连续的反问句表达了这样的立场:“人民代表制在君主制下运行顺畅、切实可行,为什么不能把它用于共和国,或为什么它在共和国就不能实行?”而且代议制与共和国的结合,能让共和国在大国比在城市国家更加稳固。由此,共和国或共和政体与代议制在历史上首次建立了理论关联,共和国与大型民族国家具有了兼容性,麦迪逊后来所说的那种“扩大的共和国”也具有了理论雏形,从而形塑了现代共和国的肖像,哈林顿也因此可被看作现代共和国的理论先驱。哈林顿的重要性还体现在他与美国共和思想与实践之间的关联。“他不仅是一个探讨抽象政府原则的政治思想家,还渴望将其理论应用到当时的英国。”在1656年到1660年,他不断出版政治小册子,伸张和宣扬《大洋国》的政治主张,希望在英国建立共和国,可英国最终选择了回归传统政体。随着复辟到来,《大洋国》连同其作者在英国被暂时遗忘。然而在美国,哈林顿却“是一种至关重要的力量,其著作在大西洋彼岸的美国比在英国得到更多欣赏和阅读”,他“是美国模式演化出来以前的美国人”。20世纪60年代后期,美国学术界的共和修正派重新阐释了18世纪英美政治思想,试图以共和主义范式取代由洛克主导的自由主义范式。在这场范式转换中,共和修正派思想史家构建了从古典时代的希腊、罗马到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经由17世纪英国革命,再到18世纪美国革命的跨大西洋共和主义思想链条,该链条从亚里士多德、西塞罗、马基雅维利一直延伸到英国共和主义者和美国建国之父。由此打破了洛克思想在美国革命和建国中的神话地位,突出了共和主义思想的影响,凸显了哈林顿的地位,因为他是英国共和主义的重要成员,是这个思想链条中的关键一环,是美国革命思想资源的重要来源。美国历史学家贝林(Bernard Bailyn)和伍德(Gordon S.Wood)作为共和修正派的开创者,都指出了哈林顿在美国早期政治思想中的影响。贝林认为,对美国革命思想产生决定性影响的是18世纪英国的“一些多产的反对派理论家、‘乡村派’政治家和政论家”,而他们的思想源头是英国内战和克伦威尔时期的激进社会和政治思想,尤其是弥尔顿、哈林顿、尼维尔和西德尼的思想。伍德比贝林更突出哈林顿的影响。他指出,美国革命过程中援引了非常庞杂和丰富的思想资源,“在所有这些似乎从整个西方文化信手拈来的引述中,美国人在探索以便确定那些能够解释人们政治和社会活动的科学原则,这是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原则,是李维和西塞罗、西德尼、哈林顿和洛克的原则”。波考克更是极力强调哈林顿在共和主义思想链条中的重要位置。他认为,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公民人文主义思想,尤其是马基雅维利的《论李维》极大地塑造了18世纪英美政治思想。哈林顿是公民人文主义思想在英国的主要传递者,他“首次以通过马基雅维利传承而来的思想语言和观念,重述了英国政治理解的范式”,并通过波考克所说的新哈林顿主义者在美国政治思想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辉格党在与英国国王的斗争中所求助的语言(将构成美国革命和建国的思想基础)与哈林顿的关系要远远大于洛克。”美国革命可以说是文艺复兴公民人文主义思想的最后一次绽放。共和修正派主要考察了哈林顿的思想如何经由18世纪英国政治反对派影响美国革命思想。跳出共和修正派的阐释,他对美国革命思想的直接影响也有迹可循,最直接的便是关于殖民地的论述对美国革命者的影响。哈林顿明确赞成以罗马的方式管理殖民地,同时指出,殖民地达到可以独立的状态时,应尽早让其独立,否则对共和国本身有害无益。比如西印度殖民地还是“婴孩”时,没有共和国保护就无法存活,当他们“到了断奶的年龄而没有断奶”,就会消耗共和国的精力。这个判断在美国革命时期成为革命者的有力思想武器。“哈林顿是以其著作帮助美国脱离英国的理论家之一”,从这方面看,他在美国独立中有其独特重要性。哈林顿的直接影响还体现在他对美国开国元勋亚当斯的影响上。亚当斯是哈林顿的信徒,“非常熟悉《大洋国》,受其学说影响颇多”。他在1774年的一封信中引用哈林顿的理论来为美国独立辩护,在1776年的《关于政府的思考》中说:“人们完全可以放心大胆地承认自己阅读过西德尼、哈林顿、洛克、尼德汉姆、尼维尔的著作。”他的《美利坚诸宪法之辩护》则认为:“哈林顿用以支持其判断的推论常常牢不可破,任何人都无法争辩。”亚当斯还大量引用哈林顿的思想,支持“法的国家”,赞成天然贵族、两院制及政府机构之间的制衡。由于亚当斯对美国《独立宣言》及制宪有重要影响,这就使哈林顿与美国共和实践之间产生了实质性的关联。哈林顿的共和国模型与美国共和实践之间的相似性也值得关注。史密斯指出:“任何阅读哈林顿著作的人,都会对哈林顿著作表达的政治观念与美国成功实践的观念之间的相似性感到惊讶。”德怀特也说,哈林顿确实在美国政治制度中“留下了显著印记”。虽然我们不能夸大哈林顿对美国共和实践的影响,两者的相似性某种程度上只是因为使用了共同的思想资源,但也不能完全忽略其存在。1656年之后,为了尽快在英国建立《大洋国》的政治制度,哈林顿极力简化其繁琐冗长的描述,使其政府模型更简明,更具实践性和操作性。所以他的著作不仅是政治理论作品,还是政治实践指导手册。而彼时的美国正好为各种政治实验提供了天然场所。早在17世纪,卡罗莱纳、新泽西和宾夕法尼亚这些美洲殖民地在制定宪法时,已尝试将《大洋国》的政治设计付诸实践。虽然失败了,但其宪法都成了美国制宪的思想资源,影响并进入了美国的政治制度中。大洋国建立在几大核心制度设计上:土地法、两院制议会、间接选举和轮流执政。土地法所体现的财产与权力的关系在18世纪的美国成为政治常识,美国革命者与哈林顿一样,认为财产的广泛分布是人民自由和国家独立最坚实的基础。间接选举与无记名投票是哈林顿整个共和国框架的关键,是其政治思想中除产权平衡理论外最为人熟知的思想,是他在1659年罗塔俱乐部(Rota Club)实践和宣传的制度设计,这些都以各种途径进入美国的政治制度中。两院制议会是哈林顿绝不妥协的制度,也是亚当斯极力捍卫的制度,并通过亚当斯成为美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轮流执政则是哈林顿对美国政治制度最显著的影响,大洋国构想的议会成员1/3轮换制,在美国参议院得到了最直接的体现。由此可见,哈林顿的思想在英国虽未落地生根,却在美国政制中开花结果,参与谱写了美国的政治架构,缔造了美利坚共和国的原型。古典共和主义首先是“美德的政治学”,“对大多数共和主义者来说美德是最高的个人和政治价值”。哈林顿深受古典共和主义影响,自然也不例外。《大洋国》与《利维坦》一样希望建立政治科学,并以分析人性着手,但哈林顿并未遵循霍布斯的进路,而是立刻转向古典共和主义关于理性与激情对立的命题,像所有古典共和主义者一样,将理性与美德对等,张扬理性,控制激情,以塑造公民美德。同时,哈林顿也摒弃了霍布斯对人之能力平等的主张,沿袭了亚里士多德对人之才智和能力天然不平等的假设,在公民社会中区分出天然贵族与普通人民。天然贵族因上帝恩赐而获得了才智优势,对人民有天然的影响和权威,这就是一种美德。从公民社会进入政治领域,就是要在政府运作中充分发挥天然贵族的优势,使其权威和美德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引领和塑造人民的美德,最终使共和国充盈着美德,或成为美德之化身。但哈林顿并不相信靠人自身的精神力量能克服激情,获取理性和美德。在此,他与古典共和主义者分道扬镳,采取了激进甚至极端的制度主义路径,认为唯有通过制度的力量才能保障公民美德的实现。“有完备的法,则有良善的人”是贯穿于《大洋国》的根本原则。他多次强调了制度对人的塑造作用:“好的法令让坏人变好,坏的法令让好人变坏。”“人虽然是有罪的,但世界是完美的。同样的道理,公民虽然是有罪的,共和国却是完美的……当共和国是完美的时候,公民便不可能犯罪。”他非常在意制度的完善甚至是完美,始终想要建立一个尽善尽美乃至永存不朽的共和国,而且认为完美的共和国须一次性建成,绝不存在逐渐完善的共和国。这也是他总被当成乌托邦主义者的重要原因,而正是这种强烈的制度主义取向,体现了哈林顿在共和主义思想传统中的独特性和重要性。构建了完美制度的共和国无疑是稳定与和平的最佳保障,但共和国更重要的价值追求在于自由。在此问题上,哈林顿沿用古典共和主义路径,将自由与特定政体,即共和国关联起来。某种程度上,共和国就是自由的同义词。为此,他重点反驳了霍布斯,认为在绝对君主制下,“人民完全处于奴役状态”;而在共和国中,“人民拥有完全的自由,除此之外不可能有其他状态”。同时,在清教革命的氛围中,自由的宗教维度亦不可忽略。哈林顿极力坚持公民自由与信仰自由的不可分割性,“没有信仰自由就没有公民自由;没有公民自由的信仰自由也没有保障”,他试图调和国教与公民的个人信仰,创立一种公民宗教,“共和国无他,就是国家的信仰。若某人相信个人信仰遂得有个人宗教,则国民相信国家的信仰自能产生国教”。这也是哈林顿在共和主义者中极为独特之处。作者 | 左敏,上海外国语大学英国研究中心兼职研究人员,中共静安区委党校讲师。李冠杰,上海外国语大学英国研究中心智库研究员。
出处 | 《政治思想史》,2024年第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