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占用”自行车棚出租20多年!小区业委会起诉,蜀山法院这么判……

文摘   2024-09-11 17:04   安徽  
合肥一小区业委会将小区开发商起诉至法院,业委会认为开发商占用了小区自行车棚20多年,是时候归还给广大业主了。近日,合肥蜀山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业委会起诉开发商要求还车棚
合肥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诉称,小区自2002年交付以来,开发商安徽某置业公司将位于小区西南侧的自行车棚占据,私自出租给他人使用,并将收益占为己有,为此获取不当利益。
2023年7月,小区业主选举产生了业主委员会,业委会随后多次与开发商交涉自行车棚返还事宜,均无果。“相反,2023年10月,开发商向业主作出《关于立即支付车库租金的通知》,要求各租户立即交纳租金。同时,开发商认为业委会对其无产权。”业委会诉称,小区该自行车棚是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擅自侵占并获取非法利益,严重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为此,业委会将开发商起诉至合肥蜀山区法院,要求开发商立即停止对自行车棚的侵占,腾空后交给业委会。
法院:属业主共有应归还
开发商辩称,小区规划与实际实施之间有差别,小区在其接手开发前,规划已经完成,但当时因前开发商问题,开发处于停顿,后由其接手继续开发,由于当时自行车使用已经明显减少,经与当时的有关部门商讨,同意改建为机动车库,“原告诉称的自行车棚实际是不存在的。”
开发商称,以上房屋最终并未实际作为非机动车棚使用,有被改为商业的,有停放机动车的,而且并非都收到费用,实际支付费用很少,“我们支出了建设成本和看护费用,实际是亏损的。”
法院审理认为,该小区自2002年交付以来,开发商未将自行车棚向业主们移交并占用,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法院认为,该小区内西南侧自行车棚,规划为自行车棚,虽开发商建成后未作为自行车棚使用,但开发商改变该区域建筑物的用途,不能作为改变原规划理由。
据此,合肥蜀山区法院一审判决,安徽某置业公司向小区业主委员会移交小区内西南侧自行车棚。

来源:安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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