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件梗概
五岁的小俊与父母共同居住在天河某小区的一栋三楼。自2017年起,该小区开始加建电梯,日常使用需刷电梯卡。由于加建电梯时,包括小俊父亲在内的部分业主反对并未缴纳加建电梯的修建资金,因此加建电梯的组织方未向小俊父亲发放电梯卡。
某日,小俊父亲趁他人使用电梯后,迅速带着小俊进入电梯。但进入电梯后,小俊发现自己遗忘了物品在家中,于是小俊父亲就边抽烟边靠在电梯门口,卡住电梯等待小俊返回。
同为该楼业主且负责电梯管理的王女士通过监控视频发现了小俊父亲的种种行为,便将监控视频发到了业主群里。
一名业主看到视频后问道:“那人怎么一直在电梯里抽烟?”王女士解释道:“他没有交建电梯的钱,但他说他的房子是真金白银买回来的,要无偿使用电梯。他没交钱,怎么能无偿使用呢?对不对,各位业主?你们说一下。”随后,该业主发言:“我们已经办了电梯卡,他本来是不能进电梯的,就是刚好有人出来,他就趁着这个空隙进去了。进去之后就在里面猛抽烟,还堵住门。真没素质!”
小俊父亲发现群里的这段对话后勃然大怒,认为王女士的行为侵害了小俊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利,于是以小俊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女士拆除在各楼层的视频监控,并赔偿小俊精神损害、人格损害赔偿金等共计2.5万元。
对此,王女士连称冤枉,她认为自己在业主群里发布该段监控视频是履行电梯管理职责的表现,且发布的视频内容真实反映了当时的情况,未经任何篡改或剪辑。此外,群中的相关讨论都是针对小俊父亲,从未提及小俊本人,又怎么会侵犯小俊的名誉权?
02|法律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马克思曾说:“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个人作为社会成员,在与他人交往的过程中,必然会形成一个稳定的社会评价,即个人的“名誉”;名誉是对个人品行、操守等特质的反映,与个人的日常生活交往息息相关。因此,《民法典》人格权编特地将其单列一节加以保护,这充分体现了对其重视程度。
然而,任何个人私权利的行使都存在一定的边界,名誉权也不例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就本案而言,王女士作为电梯管理方,本身负有维护广大业主利益的职责。她发布电梯内监控视频的初衷,也旨在揭露小俊父亲的不文明行为,且视频内容未经篡改或捏造,而微信群中的批评言论也仅针对小俊父亲,并不构成言辞性侮辱。基于此,王女士的行为属于“为公共利益实施的舆论监督”,故不构成对小俊名誉权的侵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而针对小俊父亲提出“隐私权被侵犯”的主张,依据上述法条,王女士的行为显然并未构成对小俊隐私权的侵犯。
综上,小俊的诉求于法无据,法院最终依法驳回了小俊的全部诉求。
03|社会启示
在推动和谐社会构建的浪潮中,公民的日常举止不仅是个体品德修养的镜像,更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一把标尺。正因如此,每一位公民都应主动担当起文明行为的践行者,从生活的细微之处做起,坚决向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等不文明现象说“不”。
同时,司法裁判将积极发挥引领和保障作用,明确而坚定地维护文明社会的良好风尚,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精神文明建设添砖加瓦,向一切不文明现象坚决亮剑,共同守护我们的精神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