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见义勇为【3周无法上班】,网友发声:双倍补偿都不为过!

教育   2024-11-20 19:30   北京  

01|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某日上午,古老太(化名)在乘坐上行自动扶梯时突然站立不稳向后摔倒。紧急关头,后方乘客柴先生担心古老太摔倒后遭受更严重的伤害,便立即上前救助。


得益于柴先生的帮助,古老太并未继续摔下,但由于冲击力大和事发突然,柴先生在救助过程中腿部受伤,医院诊断为左跟骨前外缘撕脱骨折及左足、左踝退行性改变,医嘱要求支具固定并休息两周后再复查。


柴先生因此请了3周病假,并支付了4200多元医疗费,同时购买了医用拐杖、行走靴等医疗器械。他的见义勇为行为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并荣获“普陀好人-见义勇为”荣誉证书。然而,当柴先生向事发地铁站的警务处反映情况,请求联系古老太核实相关情况时,却遭到了拒绝


柴先生认为,自己因保护古老太的民事权益而受伤,古老太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他起诉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请求判令古老太补偿医疗费等合理费用,合计1.5万余元。


古老太虽认可柴先生的见义勇为行为,但认为这并不属于法定补偿的情形。她表示愿意给予柴先生适当的补偿,但对他主张的营养期、护理期及具体费用存在异议。


针对这起诉讼,网友们也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 有人认为,作为成年人,柴先生是自愿选择去帮助古老太的,因此在此过程中发生的损失应该由他自己承担。

  • 但也有网友认为,助人为乐并不意味着所有损失都应该由助人者自己承担,应该支持柴先生的诉求,不能让好人寒心。



那么,针对这种情况,法律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呢?


02|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上述规定,就是我们所熟知的“无因管理制度”,其核心目的在于构建一个公平合理的利益平衡机制,以调和善意的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其背后深刻的法理基础在于,法律对助人为乐善行的积极鼓励与坚定支持态度。这种鼓励与支持,不仅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更能在全社会范围内,树立并弘扬见义勇为的崇高风尚,激发人们内心深处的善良与正义。


就本案而言,柴先生与古老太在此之前并无任何交集,更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当古老太不慎摔倒,面临可能遭受更严重伤害的危险时,柴先生立即上前提供帮助;不幸的是,柴先生在救助过程中自身受伤,并因此产生了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多项经济损失。


因此,柴先生的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故而有权依据这一规定,向受益人古老太提出请求,要求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最终,法院经计算,判决古老太应当向柴先生支付补偿款7000元。



03|社会启示


“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法律不仅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更在深层次上引领着社会的道德风尚。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明确支持并大力弘扬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正能量风尚,更为那些勇于担当、慷慨伸出援手的善举者构建了坚实的制度后盾。


法律保障好心人不会因倾尽全力救助他人而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更不会让他们因无私善举而承受不应有的重担。相反,法律赋予了他们请求合理补偿的权利,使这份善行能够得到应有的回馈与尊重,让善行在法律的阳光下熠熠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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