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虾池养殖场遭拆
律师帮助伸张正义
1987年,原告五人在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某镇某村依法承包75亩滩涂,投入人力财力建虾池等设施从事水产养殖,2015年原告增加一人共同承包。2019年9月,被告张贴《告知书》要求原告自行退养,否则将采取保障施工措施。2019年11月15日,被告组织数十余人对原告虾池强挖并毁坏养殖设施。
原告认为被告行为违法,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提起行政诉讼。京平拆迁律师刘春兴律师鲁金艳律师接案后梳理维权方案和法律依据。在争议焦点方面,对于原告主体是否适格,律师认为原告作为虾池实际使用人有利害关系,具有主体资格。对于案涉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律师指出案涉强挖行为属行政强制行为,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行政决定依据及职权依据,违反程序规定应确认为违法。
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确认被告对原告虾池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一、结合本案,律师最终达成胜诉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充分的证据准备:在律师的帮助下,原告提交了承包合同及公证书、虾池原始照片、强挖现场照片、告知书、答辩状、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等书面材料,有力地证明了原告与案涉虾池的关系以及强挖行为的存在。承包合同及公证书明确了原告对滩涂的承包权,虾池原始照片和强挖现场照片形成了鲜明对比,直观展示了强挖造成的损害。
明确的法律依据: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指出原告作为案涉虾池的实际使用人,与强挖行为具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这一法律依据为确立原告的诉讼地位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清晰的案件分析:律师明确指出案涉强挖行为实为行政强制行为,而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该行政强制行为存在相应的行政决定依据及其具有履行相应行政强制行为的职权依据,违反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规定。
这种清晰的法律分析使得法院能够准确判断被告行为的违法性。
二、结合本案,律师如何向当事人提出意见和建议:
律师分析:
本案中,原告在滩涂从事水产养殖多年,投入了大量人力和财力,其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被告在未遵循法定程序且无明确职权依据的情况下,强行对原告的虾池和养殖设施进行破坏,构成了违法行政强制行为。
律师建议:
对于当事人:此次胜诉是重要的阶段性成果,但后续仍需关注被告的动向。比如,留意被告是否会上诉,做好相应的应诉准备。
积极与律师沟通,评估此次违法行政强制行为对自身造成的经济损失,准备相关证据,为后续可能的赔偿请求奠定基础。
保持与周边其他可能受到类似影响的养殖户的联系,形成维权合力,共同关注当地政府在相关项目中的后续举措。
对于类似情况的其他当事人:
及时留存与自身权益相关的各种证据,包括承包合同、经营投入的凭证、现场照片、相关政府文件等,以备不时之需。
在面临政府的行政行为时,要保持冷静,不要盲目对抗,而是尽快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维权。
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了解,尤其是涉及自身权益保护和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规定,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博士后
第23届北京市博士后联谊会常务理事
(美国)法律进化分析学会会员
2000年通过中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取得中国律师资格。
刘春兴律师专注于生态环境保护、企业拆迁、农村房屋拆迁、城镇房屋拆迁、城市更新、违建拆除和土地征收等领域的律师实务。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大学
2019年度北京市海淀区优秀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鲁金艳律师执业后代理数千起征地拆迁案件,每年开庭上百次,足迹遍及全国多地法院。专业、负责的精神得到委托人一致认可与好评。多次受邀参加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乡村之声《举案说法》,在栏目中态度严谨、工作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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