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艺兔考研的弗朗。今年艺术概论和艺术学考试的一个核心话题就是“人工智能(AI)与艺术的关系”,这个话题是由“艺术与技术”这一大话题延伸而来。为了帮助大家积累,我将这些个话题分为了四个小话题,以“观点”的形式做了整理。大家可以直接背诵。
上一期我们已经发布了部分内容,今天我们继续来分享~
提示:其中所有话题都按照“艺术概论答题方式”整理完毕,黄色观点可以直接背诵。对特定观点感兴趣的同学可以自行在“知网”查阅。
一、计算机、人工智能与艺术
史论研究-数字时代的艺术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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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1:新的艺术史研究“方法”。
文章:《计算艺术史的方法和任务》 张彬彬,朱青生
对应观点:通过计算机算法与人工智能技术,进行完善的图像(艺术)数据库的建立,可以实现快速的艺术作品的分析,并生成大量(人类无法统计的)新的数据和分析范式。相比于传统的人工艺术史研究,这种“数字时代的艺术史”无疑是计算机时代艺术史研究的新趋势。
“计算艺术史(computational art history)”是艺术史发展到数字时代必然的趋势和方法。计算艺术史,是使用计算的思维、理论、方法和技术,辅助与扩展传统的艺术史研究方法,是艺术史与计算机科学的交叉研究。计算艺术史的开端,就是整理文献、档案、实物和图像,用数字化的方法来对所有的材料进行表示、储存、传输、整理和索引。因此,也被称为“数字艺术史(digital art history[2])”。之所以使用“计算(computational)”而不是“数字(digital)”一词,则是更强调使用计算思维和计算方法来理解和研究艺术史领域的问题。
观点2:新的分析式艺术研究“工具”
(1)大卫·博德维尔等人早在21世纪初期便开始利用计算机的算力对电影的形式(镜头数量、时长)等展开了分析,并有力的分析出了好莱坞电影在90年代之后的显著变化:镜头更多,更快。这被称为“计量电影”学。
(2)一些特殊的电影研究方法:比如“神经电影学”等。
(3)在音乐舞蹈等专业也有类似研究,可以在知网搜索关键词“人工智能”“计算机”“音乐”/“舞蹈”“艺术史”等
观点3:构成新的艺术史研究“文本”
对应观点:艺术史通常研究“艺术本身(各个时代各个文化中创作和保存)的历史”,也研究“用艺术(作品这一人类活动最为集中而鲜明的例证)来研究历史上的各种问题”。由此可见,人工智能的艺术不仅构成了今天数字时代艺术史内部研究的艺术文本,而且其数字化、模拟式的艺术生成逻辑也能够成为研究今天的历史现象的艺术文本。
二、人工智能艺术的美学思考
★★★★★(重要)
观点1:人工智能艺术凸显了一种“后人类美学”
文章:《人工智能与后人类美学》王晓华
对应观点:“后人类美学是后人类中心主义的美学延伸,强调在审美领域人不再是唯一的“主体”。后人类美学的“后”并不是一种反对,并不是“非人类”和取消人类,而是人类美学的一种延续、变化与超越,是在新的技术发展条件之下对于人文的全面反思,从而推进人类与技术的相互补充,注重“事物的个体性和互补性”。当人工智能作为一个能“思考”的个体时,非人类智能体的出现,一种超越人类场域的交互关系诞生了。
首先,后人类美学是一种涵括了人类、机器、自然存在的交互美学(aesthetics of interaction)......当人类—人类、人类—智能机器、智能机器—智能机器、智能机器—动物、动物—动物形成互反性关系时,一个复杂的镜像结构形成了。人类的意象进入了智能机器的感知系统之中,而后者又可能被动物的眼睛—大脑所整合。人类所要跨越的不仅是性别、种族、阶级、地域的界限,而且同时是人类和非人类(其他物种、智能机器、非有机的自然存在)的疆域。一旦开始思考上述范畴在多元主体性中的内涵和外延,个体就必须往来于不同的智能体之间。这是想象中的分身实践,但又是真正意义上的换位。
电影《超级骇客中》 科学家(约翰尼·德普)大脑被上传网络
观点2:人工智能无法创造艺术
文章:《工具、道具、元道具:人工智能艺术的技术本质及其创新能力》朱锐
对应观点:创新是个二阶概念,人工智能的艺术本质上是一种“创旧”而非“创新”,因为它的运作逻辑是一系列已有信息的重新整合,并不具备真正的创造力。
总之在技术创新上,我们要区分创旧与创新......工具创新(创旧)往往只不过是同一种技术范式的自我延续、同一种技术的时空平移。相反,真正的创新,它在本质上体现着与人类生命的因果联系,特别是在道具意义上反映着人类精神的想象和自由......现在的人工智能艺术,它能做的只是风格迁移或者元素重新组合,本身不包含任何想象力的重构和发挥。我们把人工智能艺术的创新叫做“创旧”......“创旧”这个概念说明,无论一个技术产品或者艺术生产形式是多么新,它骨子里可以是保守和维持现状的。
AI作品《太空歌剧院》
观点3:人工智能推动艺术“有限的民主化”
文章:《设计与理性:人工智能设计的美学反思》 陶锋 梁正平
对应观点:人工智能凭借其工具性一定程度上解放了受众,让受众也可以便携的参与艺术与设计。但这种参与是“有限”的参与,因为人工智能的创作逻辑导致了其自由程度极为受限。
人工智能打破了原有技术的限制,充分调动了消费者的能动性,推动了设计的民主化。消费者越来越多地参与进设计的过程之中,设计不只是设计师的个人行为,逐渐发展成为一种群体的多向度交互性活动,活动内含设计师、消费者与人工智能的两两交互。多主体、多向度的交互使设计成为一种无中心的网状结构.设计权力的非中心化导致了消费者的角色发生转变,从受众变成设计师,人类可以将自己的审美趣味加之于设计对象......从设计的消费者来看,表面上消费者拥有空前的自由,能随心所欲地设计与选择产品,实际上,这种自由极其有限,人们的选择被禁锢在原型和技术的框架之中......这种预先决定至少在于三个方面:1. 人工智能需要学习借鉴大量的艺术设计作品,而其学习的作品会有明显的时代性,这种时代性就蕴含着意识形态。2. 人工智能设计作品需要考虑消费者的需求,如前所述,消费者的审美趣味和需求也会受到意识形态的影响。3. 人工智能设计技术开发者的文化和意识形态限制。
三.人工智能艺术的伦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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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1:人工智能是自动化的产物,不享有人的“版权”
文章:《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王迁
对应观点:根据传统的著作权理念,只有人才能创作作品。人工智能的作品只是与人类作品存在表面的相似,因为其不具有人类表达的情感和主题的原创性,所以它并不受版权保护。
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表现形式上不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如计算机生成的无独创性数据库,当然不能作为作品受到保护。但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表现形式与人类创作的作品类似,如机器人绘制的图画、写出的新闻报道或谱出的乐曲,则需要从其产生过程判断其是否构成作品。迄今为止这些内容都是应用算法、规则和模板的结果,不能体现创作者独特的个性,并不能被认定为作品。在不披露相关内容由人工智能生成时,该内容可能因具备作品的表现形式而实际受到了保护,但该现象是举证规则造成的,并不意味着著作权法因人工智能而改变。
观点2:人工智能艺术加剧了传统的受众与传播者之间的不对等关系
文章:《人工智能算法时代电影伦理学的新变与再诠释》袁智忠
对应观点:传统的观众-传播的审美伦理中,传播者以更具统治地位的方式影响着受众的选择,并进行了意识形态输出,AI与大数据加剧了这种伦理问题,也造成了新的不对等的伦理关系。
从电影的受众伦理来看。传统的受众与传播者之间存在着一种被动接收的不对等关系,对于受众而言,这种“畸态”的伦理关系长期影响着其审美选择。“互动”剧集或“定制化”影片也许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受众的选择权利,但与此同时,新的不对等伦理关系又将以新面貌出现在AI算法时代的观影当中。例如“弹幕”电影虽然保证了影片反馈的即时性和真实性,但部分受众对于创作者、观影平台之间所造成的语言侮辱、暴力引战、主观臆断、“水军”刷屏等负面影响,又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道德权利与道义责任的伦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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