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法》开启了学前教育“有专门法可依”新起点,但行业发展还有很长的路...

教育   2024-11-15 17:08   北京  


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来源 新华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学前教育正式进入“有专门法可依”的全新时代。


辩证的角度看待这件事,有一些关键点,是值得我们格外关注的。


1

明确-这些违法行为,请不要在幼儿园出现。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聘任(聘用)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时,应当向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虐待、性侵害、性骚扰、拐卖、暴力伤害、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有前述行为记录,或者有酗酒、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等其他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情形的,不得聘任(聘用)。

第七十九条 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组织入园考试或者测试;

(二)因管理疏忽或者放任发生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歧视、侮辱、虐待、性侵害等危害学前儿童身心安全的行为;

(三)未依法加强安全防范建设、履行安全保障责任,或者未依法履行卫生保健责任;

(四)使用未经审定的课程教学类资源;

(五)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或者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

(六)开展与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年龄特点不符的活动,或者组织学前儿童参与商业性活动;

(七)未按照规定配备幼儿园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

(八)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九)克扣、挪用学前儿童伙食费。

第八十条 幼儿园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幼儿园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当事人、幼儿园负责人处分,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禁止其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或者举办幼儿园;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证书:

(一)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儿童;

(二)歧视、侮辱、虐待、性侵害儿童;

(三)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者危害儿童身心安全,造成不良后果。

如果说“违法”是对一些擦边行为的震慑,那么法律更是对真正依法办园、做好教育的园所的一种保护。


2

禁止-任何形式的“小学化”

第五十九条 幼儿园与小学应当互相衔接配合,共同帮助儿童做好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


幼儿园不得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防止保育和教育活动小学化。

小学坚持按照课程标准零起点教学。

校外培训机构等其他任何机构不得对学前儿童开展半日制或者全日制培训,不得教授学前儿童小学阶段的课程。

“对学前儿童禁止任何形式的小学化”落实到操作层面上,还是有很大疑问的。比如:

幼小衔接要做到什么程度是合理的?

小学的“零起点”标准在哪?是否统一?是否会出现教育断层?

学前阶段撤去的高压会转移到哪里?是小学?还是家长?还是孩子?


可见“去小学化”不仅仅是一个教育问题,更是个社会问题。未来,关于《学前教育法》的普法宣传工作还应在家长、小学中进行,并且有更详尽的政策措施来保证落实。


3

提供-合理的学前教育投入保障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普惠性幼儿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

第六十条 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负担保育教育成本、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教育财政投入支出结构,加大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确保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合理比例,保障学前教育事业发展。

第六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补助、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多种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经费预算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学前教育经费,不得向幼儿园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学前教育法》一经发布,看到很多幼教工作者直呼“天亮了”、“幼教的春天来了”。实则持续、稳定、合理的学前教育投入保障,是保障学前教育行业一路春暖花开的最有力前提。未来我们期待看到更多有文化内涵、有高标准、有专业度的园所,在政策的支持下,积极涌现。


4

保障-特殊儿童的学前教育

第十七条  普惠性幼儿园应当接收能够适应幼儿园生活的残疾儿童入园,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幼儿园就残疾儿童入园发生争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等单位组织对残疾儿童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和适应幼儿园生活能力等进行全面评估,并妥善解决。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域内残疾儿童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统筹实施多种形式的学前特殊教育,推进融合教育,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增设学前部或者附设幼儿园。

第五十四条  招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应当配备必要的康复设施、设备和专业康复人员,或者与其他具有康复设施、设备和专业康复人员的特殊教育机构、康复机构合作,根据残疾儿童实际情况开展保育教育。

特殊儿童的教育问题,一直是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与其他学前儿童不同的是,特殊儿童则需要更包容、更友好的环境来接纳他们,然而接纳只是第一步,未来我们如何用更加完善的政策和措施来帮助他们更好的接受教育,融入社会?是个长久的命题。


5

确保-幼儿园教师的权益

第四十三条幼儿园应当与教职工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并将合同信息报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障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实行同工同酬。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统筹工资收入政策和经费支出渠道,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民办幼儿园可以参考当地公办幼儿园同类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教师薪酬标准,依法保障教师工资待遇。

第四十七条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聘用)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待遇。

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教师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乡镇工作补贴等津贴、补贴。

承担特殊教育任务的幼儿园教师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职称评定”、“同工同酬”、“签订合法合同”.....在保障幼儿园教师权益方面,我们看到了很多以往热门、敏感的词汇被明确提出来。


让好的教育工作者获得应有的尊重和回报,是对他们最大的肯定,更是维持优质教师团队长期稳定增长的必要前提。


展望

如同标题中所说,《学前教育法》的到来,只是学前教育“有专门法可依”的起点,学前教育真正的春天,还是要在不断发展、变革和验证后一步步到来,学前教育发展之路,未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法律原文来源 教育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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