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银行员工谎称“在职”,以高息为诱饵诈骗他人钱财,涉及金额超1亿元。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刑事裁定书显示,2019年7月以来,吴某锋隐瞒已从某银行离职的情况,虚构需要资金过桥等事由,向他人许诺高额利息,从姚某等8人处借款,收到转入资金共计人民币1.32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吴某锋所骗钱款并未用于投资理财,而是用于偿还债务、消费等,导致多名被害人财产损失1300余万元。法院认为,吴某锋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银行前员工隐瞒离职真相,
许诺他人超50%年化收益率
上述裁定书显示,被告人吴某锋,男,1983年9月9日出生于江苏省江阴市,大学文化,无业。
2019年7月以来,吴某锋隐瞒已从北京银行离职的情况,虚构需要资金过桥、垫资、周转等事由,向他人许诺高额利息,从姚某、杨某梅、毛某君、郭某林、朱某杰、葛某义、雷某、李某等人处借款,借得款项用于兑付本息等用途,致资金链断裂,造成巨额亏损。
经审计,自2019年6月30日至2022年7月期间,吴某锋收到上述8人转入资金共计人民币1.32亿元,兑付本息1.25亿元,收支差额为749.67万元,收支差额大于0部分的金额合计1359.45万元。
其中,吴某锋骗得被害人杨某梅358.74万元,毛某君375.2万元,朱某杰493.57万元,葛某义20.6万元,李某111.33万元。
2022年8月5日,吴某锋因处理与郭某林等人的经济纠纷,与郭某林约在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高新区派出所见面,吴某锋自行至高新区派出所。见面后,郭某林联系该分局东山派出所,东山派出所民警将吴某锋带至东山派出所核实案情。
那么,吴某锋是如何欺骗上述被害人的?据吴某锋本人供述,其原在北京银行南京分行工作,于2019年6月离职,离职后无固定工作,其未将离职消息告诉任何人。
离职时,吴某锋表示其有外债,便开始借款用于周转,支付他人高额利息,后陷入借款还款的恶性循环中,用后面人的钱还前面人的钱,也有部分用于生活开支。其答应给他人的年化收益率少则50%,其他均在60%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吴某锋称,他人之所以出借款项给其,是因为他们想利用其银行职员的身份放贷赚钱,获取高额利息。而发送给他人的比如加班的图,也是其以前存档的照片。
离职员工穿制服带工牌“敛财”,
谎称自己是部门领导
据有关离职文件证明,吴某锋已于2019年6月30日从该银行离职,然而,包括其妻子、丈母娘等在内的多人均不知晓此事。
据吴某锋妻子李某丹证言证明:“吴某锋大学毕业后一直在银行工作,不知他已离职,他每天与往常一样上下班,穿着和银行上班一样的衣服,定期给自己生活费,未发现异常。”
此次被害人的名单中还包括吴某锋的丈母娘,她表示:“吴某锋分别在2013年、2015年、2018年,以银行需要资金周转、完成银行任务为由向我累计借款50万元。我一直以为他在北京银行工作,家里住的、吃的、穿的都很好,花销很大。”
另外,亦有被害人表示,与吴某锋见面时,他穿着银行制服,并未怀疑他的身份。比如,被害人毛某君表示,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吴某锋,2021年10月,吴某锋主动联系其,以资金周转困难、过桥垫资为由向其借款。其和吴某锋见面时,他每次均穿着该银行的制服,并带着工牌,朋友圈也一直发布该银行的信息,所以其相信他在该银行工作。此外,吴某锋还承诺给其日息千分之二的高息,其便陆续向吴某锋或他的妻子李某丹账户转账。
被害人朱某杰表示,2016年,其通过朋友认识吴某锋,他自称是该银行南京分行的工作人员,在银行做贷款审批,可以给客户做垫资,收益比较高,后其及其舅舅郭某林陆续给吴某锋转账。他之所以相信吴某锋,是因为每次见面时,吴某锋均穿着银行工作服样的西装、衬衫,开的车是奔驰,而且住在价值一千万元的香格里拉小区。
此外,被害人葛某义也表示:“之所以相信吴某锋,是因为二人认识时间比较长,认识的时候他确实在银行工作,开的是奔驰,住在香格里拉,他说香格里拉的房子是他花680万元买的二手房,所有就没有怀疑他。”
除此之外,吴某锋期间还谎称自己是部门领导。比如,被害人杨某梅表示,2021年,吴某锋称他在**银行工作,职位相当于信用卡部领导职位。后其陆续将钱交付给吴某锋,粗略计算,吴某锋仍有400余万元未还给其。其找吴某锋要款,他以银行领导不签字、查的严、内部账户审核等各种理由拖延。
郭某林表示:“之所以转账给吴某锋,是因为他自称是该银行的信贷部主任,专门负责审批贷款,他还发过银行电脑桌面,所以就相信了。”
致多名被害人财产损失1300余万元,
法院处刑14年
最终,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锋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吴某锋向多人实施多次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
依照有关规定,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吴某锋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责令吴某锋退赔被害人杨某梅人民币358.74万元;退赔被害人毛某君人民币375.2万元;退赔被害人朱某杰人民币493.57万元;退赔被害人葛某义人民币20.6万元;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111.33万元。
然而,吴某锋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并提出上诉。吴某锋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其认为吴某锋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款,被害人相信吴某锋有能力投资理财才出借钱款,没有陷入错误认识,吴某锋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无法归还借款是因为投资失败,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同时,吴某锋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应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看来,经查,被害人杨某梅、毛某君、朱某杰、葛某义、李某的陈述,证人姚某、郭某林、雷某、徐某等人的证言,吴某锋与各被害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审计报告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吴某锋隐瞒其已从银行离职的真相,明知没有归还能力,仍虚构过桥垫资、资金周转等事实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所骗钱款并未用于投资理财,而是用于偿还债务、消费等,导致多名被害人财产损失13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上诉人吴某锋及其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此外,关于吴某锋及其辩护人提出“吴某锋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应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意见,法院经查,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吴某锋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了吸收资金信息,吴某锋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的行为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因此,上诉人吴某锋及其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此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