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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府捡葬流尸告示碑》
【时间】道光二十年(1840)五月二十八日示,同年仲秋启
【地点】广东佛山市博物馆碑廊
【评述】
碑额横题“奉宪捡葬流尸告示碑”,碑文22行。其中第1至15行为道光二十年(1840)五月二十八日广州府出具的告示。据南海县举人莫健翎等禀呈,道光十六年(1836)奉宪疏通河道,淘至海底,枯骨如林;并据乾隆四十年(1775)十二月十七日东莞绅士李克售等以捡葬流尸事例,特请示官府颁示:“嗣后海捞流尸,除有伤痕别故应投地保禀官查办外,其余被淹致毙,无论近处居民及别县人士,俱听备棺捡葬,仍将捡葬时日及衣冠年貌,树立木栰标明坟上,以便尸亲随时访认,并禁棍匪差役人等,无得串冒讹索,滋生事端。” 广州府据此出示晓谕,并“行南海县知照众绅士”。第16至22行为道光二十年仲秋发布的“募捡葬流尸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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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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