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条通往奴役之路
文摘
2024-07-12 06:30
美国
独立宣言声称,“生命,自由,幸福”是所有人类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无论这个宣告是否准确,但毫无疑问的是,无论在何种文化中,这三样事物对人而言都是至关重要的——人们珍视生命,渴望自由,想要获得幸福。然而,在“表达性个人主义”的影响下,这三样事物在内容和定义方面都产生了重要的变化。根据表达性个人主义,要活出自我,人应该把自己内在的意愿和感受表达出来,成为自己想要成为的人,做自己想要做的事。唯有这样的人才算具有真正的人格,才算活成了一个“真正的人”。但是,若要做到这件事,人一定需要拥有某种程度的意识和智力。例如,普林斯顿大学的伦理学家彼得·辛格就是如此认为的。对他而言,人应该具有自我意识,这意味着一个人必须有能力思考,表达自己,并以促进自己幸福的方式有意识地行动。而这些毫无疑问是胚胎做不到的。所以,胚胎不算人——不算人,就没有人的权利。而别人就可以用一种“功利主义”的态度来对待他/她。例如,如果子宫内的胎儿,甚至是新生儿,患有唐氏综合症或先天缺陷,这可能会对父母的幸福产生不利影响。这意味着父母的生活将因这个有缺陷的孩子的存在而发生重大变化,他们为人父母的喜悦将会被巨大的责任消耗殆尽。在这种情况下,对胚胎或婴儿实施堕胎甚至是安乐死是可以被证明是合理的。因为如果孩子被杀死,其家庭成员的“净幸福量”会更大。不怎么办,因为“它们”不算人,所以“它们”没有人的权利。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于那些患有晚期痴呆症的人。因为他们失去了心智能力,所以就失去了人格和权利。这时,是否让他们继续活着,就变成了一个“其他家庭成员是否会幸福”的功利问题。一旦他们的存在成为一种负担,并开始降低其他人的幸福水平,那么给予患者安乐死就不是谋杀,反而是一种道德行为,甚至是一种必要的行为。类似的功利主义逻辑在西方国家对“安乐死”的接受甚至合法化的背后也存在——当一个人决定不值得继续生活,无论是因为身体疾病还是心理痛苦,生命都可以终止。近年来最明显的例子可能涉及那些患有绝症的人们,但不局限于此。因为心理痛苦也可以作为安乐死的标准。尽管在这一点上法律情况仍然有些模糊,但很容易想象,对严重抑郁症患者的安乐死可能轻易成为西方文化中一个合理的部分。这就是表达性个人主义对“生命”带来的影响——简而言之,“生与死的伦理”不再取决于生理因素或道德规范,而是取决于“是否能给大多数人带来幸福”这件事。也就是说,生死不再是“道德问题”,而是“利益问题”。在西方世界,曾经被认为是不言而喻的权利——宗教自由和言论自由——如今在许多方面正受到明显的限制。启蒙思想曾将宗教视为“愚蠢和虚伪的”,但是,它毕竟没有把宗教视为是“危险,偏执,充满仇恨的”。然而如今,人们如此看待宗教的趋势已经变得越来越明显了。显而易见的是,这种对宗教充满敌意的观念和我们之前提到的“性革命”有密切关系。我们知道,基督教和犹太教认为,婚姻是一男一女之间的事。他们认为这是根据至高者的启示,具有神圣性,是不可更改的。然而,在2013年的一项重要裁决中,美国最高法院认定这个流传了上千年的信念不过是一种“非理性的偏执”。2007年,一位叫做温莎的女性与她的同性伴侣希娅·斯派尔结婚,她们居住在纽约州。2009年,斯派尔去世后,温莎试图申请联邦遗产税豁免,这是合法配偶享有的一项权利。然而,她的申请遭到了拒绝。依据是“婚姻保护法第三条”,该条款将同性伴侣排除在“配偶”这个概念之外。于是,温莎提起了诉讼。长话短说,最终,最高法院以5比4的多数裁定,“婚姻保护法第三条”不符合宪法。这一裁决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推翻了“婚姻保护法”的核心原则,不再认为婚姻仅仅限于一男一女的关系。并且,法院认定,在“反对同性婚姻”这件事上,宗教理由不再有合理性。如果坚持“反对同性婚姻”,这不过是“边缘化某个社群的借口”而已,是一种“非理性的偏执”,是具有压迫性的观念,会妨碍个人的自主和幸福。在这样的处境中,坚持“婚姻仅限于一男一女之间”的基督教自然而然地扮演了压迫者的角色。为了缓解矛盾,一些基督徒解释说,我们反对罪,但是我们爱罪人。基督徒可能真诚地相信这一点,他们也可能如此行。但是,对于秉持“表达性个人主义”的人而言——我的身份就是把我的意愿和感觉表达出来。反之亦然,我的表达(行为)就是我的身份——“罪行”和“罪人”这二者是无法分割的。因此,“反对罪,爱罪人”的说法在他们面前是行不通的,这仍然是一种严重的冒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但是,有一些例外情况不受它保护。例如,1919年,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的著名裁决——在拥挤的剧院里恶作剧地大喊“着火了”不受第一修正案保护。还有,1969年,最高法院在另一项裁决中规定,可能导致即刻违法行为的言论同样不受保护。即便如此,第一修正案确实对言论自由提供了非常广泛的保护,即便某些言论可能会被部分群体认为是令人不悦的。举个例子。在从前,一个人表达了反对堕胎的言论,也许会有人觉得他的言论很讨厌。但是,除非这些观点是以煽动即刻暴力为目的表达的,或者,除非这些观点对其他人带来了物理性或经济性的伤害。否则,这个人就有权利表达他的观点,他会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在由“表达性个人主义”主导的现代西方社会中,人们会认为,一个人的感觉是如此重要,它自我身份密不可分。因此,一旦我感觉你的言论伤害到了我,那么你就真的伤害到了我作为人的权利。即便这个伤害完全没有对我造成任何物理或经济性的伤害。例如,批评“多元性别观”的言论,甚至是那些支持“二元性别观”的言论,都会被视为对某类人群的压迫。当某个人说,“我很幸福”的时候,他是在表达一种感受。他感受到了“满足,喜悦,平安”,因此他觉得自己很幸福。我并不是因缺乏说这话,我无论在什么景况都可以知足,这是我已经学会了。我知道怎样处卑贱,也知道怎样处丰富,或饱足、或饥饿、或有余、或缺乏,随事随在,我都得了秘诀…保罗说这话的时候,正在罗马坐监,等候向凯撒申诉自己的案情。在不久前的几次旅行中,保罗和同伴们遭遇了各种各样的患难和艰难。然而,他仍然能够感到平安,喜乐,幸福。但是,在过去,人们对“什么可以缔造幸福感”这个问题拥有较为一致的答案。例如——如果一个人拥有坚定的信仰,健康的体魄,和谐的家庭,稳定的收入,能够给身边人带来祝福,等等,那么他应该会觉得幸福。反之,如果一个人品行恶劣,道德败坏,喜好欺负别人,但他仍然因此感到幸福。那么人们会认为,这个人的情感恐怕存在着某种巨大的障碍或缺陷。也就是说,从前的人相信,幸福本身是一种主观的感受,但导致幸福的原因却是基于某些客观因素。然而,在现代社会,幸福本身以及幸福的原因都变成了一件“完全主观”的事情。例如,在性别方面,如果一个人在生理上是男性,那么在传统时代,人们会认为,若此人能好好活出一个男人该有的样子,那么他会因此感到幸福。但在今天,这个人完全可以认定自己是一个女性,让自己活成一个女性该有的样子,并因此觉得自己很幸福。对此,人们不会有任何意见。并且,现代人还会认为,此人不仅可以这么做,甚至他也应该这么做。因为这是他的权利,其他人不应该妨碍他所认定的幸福。表达性个人主义对人们如何看待生命和自由的影响是巨大的。生命神圣性以及宗教和言论自由等旧观念已经被这种新型的现代自我所转变,甚至颠覆。这一切都因为我们现在直觉上运作的幸福观念,其中“个人的心理幸福感”是核心。简而言之,幸福首先是个体的事情,依赖于人的独立性。所有其他关系都必须服务于这一目的,否则就会被视为压迫。讽刺的是,这导致了一种极为奇怪且违反直觉的情况——尽管我们的身份观念已经变成了自我创造,不应受到他人评判或批评,但显然有些身份必然会彼此对立或矛盾。例如,基督徒和跨性别者对“性别”的定义必然是相互对立的。那么,这就意味着必须有人来作出裁决——到底哪种观点应该在社会中被赋予合法性,而哪种观点应该被沉默?结果,西方社会中的人发现自己正处在一种非常尴尬的境地——极端的个人自由导致了相当专制的社会形式。对自由的高度追求反而导致了宗教和言论自由的消失。表达性个人主义为人铺设的道路,看似自由,其实是一条通往奴役之路。哈耶克从经济的角度预言了一条人类通往奴役的道路,但他未曾想到的是,这条路会以另一种完全不同的方式进入西方世界。🌟 往期精彩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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