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如何看150号文

财富   2024-11-30 18:13   湖北  

来源:泰舜资产

2024年8月27日,央行、财政部、发改委、证监会联合发布了150号文,主要内容涉及城投平台退出融资平台名单的要求和时间表;根据网传的内容,该文件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平台退出时限:150号文明确规定了城投公司退出融资平台名单的时限,即不晚于2027年6月末。若逾期未退出,将由省级政府认定并向主管部门申请退名单。

债权人同意:退出平台名单需要征得2/3债权人的同意。如果债权人同意退平台,则不用举证;如果不同意,则需要出具相关证据,并由地方政府审核证据、给出判定意见。

新增发债限制:即便完成了退平台,城投公司也不一定能新增发债。退名单是新增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债券审批机构会结合企业产业属性、区域经济财力情况、外部担保情况等要素进行研判。

150号文的主要目的是加速城投公司退出融资平台名单,剥离政府投融资职能,实现城投公司的全面市场化。这一举措旨在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推动城投公司的转型与升级。

相关报道并未明确说明是哪些城投退平台,但根据一些机构的分析认为,本次城投平台退出的名单应该为此前3899名单中的城投企业,因为退平台意味着隐债清零,退平台主体自然也就退了隐债名单。笔者2024年10月去西南地区的城投调研,也从被调研城投企业相关负责人口中获得证实,150号文所提及的退平台企业即为3899名单中的城投企业。

150号文一出台就引发了市场上各方的广泛关注,笔者在近期的调研中与部分发行人、券商及买方交流对150文的看法,也阅读了部分机构对150号文的分析,各方对150号文的看法如下:

调研的几家地方城投企业融资负责人认为,虽然150号文规定了2027年6月之后所有涉及隐债的城投企业都要退平台,但城投企业的主要业务短期内基本不会变,股东也基本仍是原有的国有股东,很多业务仍与当地政府有比较密切的关系;他们认为,对于大部分退平台城投主体而言,虽然剥离了政府融资职能,但是仍具有城建属性,政府不可能因为企业退了平台就完全不管,城投企业仍能在融资、经营等方面获得政府的支持。因此,他们认为退平台对城投公司的影响有限。

部分中介机构表达了对150号文的关注;近期有多家根据150号文规定完成退平台的企业拟发行债券,但卖方目前尚不知道投资人对退平台企业的认可度如何;从他们目前与一些投资人交流所了解到的情况来看,部分投资人对退平台后的城投的定位有一定的疑虑,认为退平台企业应视作普通国企进行分析和定价。

部分买方机构认为,退平台之后的城投公司定位比较尴尬;城投公司退出融资平台名单后,将不再享受政府信用背书,“城投债保刚兑”的光环或将消失。特别是对于那些经济不发达地区、资质及地位偏弱的区县级城投公司,在没有地方财政兜底后,其经营、融资风险可能会增大。因此,退平台之后的城投企业发行债券或面临重新定价,部分城投企业的融资成本或将明显上升。

某券商研究所认为,对退平台企业应实质重于形式去分析,回归基本面,分析区域的经济财政实力、金融资源、债务管控能力,以及企业是否真正实现市场化转型、经营财务情况等。对于弱区域的主体、非重点省份的弱主体要留一分审慎,尤其需关注2027年6月之后到期的债券。

某评级公司观点认为,退平台之后,不同资质主体信用风险将分化,长久期城投债信用利差整体面临走扩压力,应避免过度下沉与拉长久期。需警惕部分融资平台激进转型、盲目转型“后遗症”的爆发,且脱离了政府信用后,退平台企业在政府支持弱化、政企关系重塑下受市场认可度或不足,在融资、资源聚集、业务开展等方面可能存在困难。

以上各方的观点均有一定的参考意义。随着150号文等一系列文件和政策的出台,隐性债务清零和城投退平台是必然趋势;城投企业不会就此退出历史舞台,但剥离了平台属性的城投企业未来何去何从?我们认为,城投企业退平台之后,由于其与政府的历史联系、业务性质等,其仍具有一定的城投属性,但随着化债工作的完成,退平台企业也将面临比较明显的分化,对于浙江、广东等经济发达、政府财政实力强的区域,退平台企业受到的影响较小;而中西部、12个重点省份等区域弱区域、弱资质,公益属性差的主体或面临一定的市场化转型与竞争压力,需要买方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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