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返还涉案资金的公告
本院办理的曾某泠诈骗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需返还被告人所退缴非法所得给被害人吴建军(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薛佳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办案人员多次联系均无法联系上被害人,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对返还涉案资金事宜进行公告。请涉案财物的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到本院办理返还事宜。逾期无人认领的,本院将按照无主物进行处理,依法上缴国库。
公告时间:2024年10月21日至2025年4月20日
联系电话:0797-3753305
特此公告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