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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7日,陈某与同事丁某在安远县某果业公司上班时发生争执。陈某负责的脐橙纸箱堆放混乱,作为管理人员的丁某让陈某将其负责的纸箱堆放好,但陈某未予回应。丁某便骂陈某是不是哑巴,二人爆发口角,丁某拿起扫把往陈某身上挥去,陈某将扫把撇开并用手往丁某右侧额头打去,丁某倒在地上,陈某被边上工作人员拉开。丁某起身用双手往陈某脸上抓去,陈某遂用右脚往丁某上半身踢了一脚,后二人被现场人员拉开。经鉴定,丁某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2024年1月16日,陈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陈某对丁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2023年10月1日早上7点左右,魏某认为欧阳某某早上六点就在其小区家对面广场跳广场舞,影响其休息,魏某劝说欧阳某某无果后,将音响关掉,欧阳某某又将音响打开,魏某再将音响关掉,欧阳某某又将音响打开,期间音响损坏,后二人发生言语冲突。魏某无法忍受,将欧阳某某推倒在地,欧阳某某因摔伤导致右肩部、右胸部疼痛。欧阳某某被人扶起后,走过去拉扯魏某的衣服,后被人拉开。经鉴定,欧阳某某右侧第4、5前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2023年10月26日,魏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魏某对欧阳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安远县人民检察院在充分审查案件之后,考虑到两起案件属于典型的因口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行为,陈某、魏某主观恶性不大且悔罪态度诚恳,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为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经召开听证会,安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魏某、陈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产生矛盾先冷静,好言好语解难题,拳脚相加不可取,法律武器护自己。切莫因眼前的一时冲动给自己带来更大的麻烦,一时的冲动换来的不是问题的解决,而是刑事追究、民事赔偿。无论何时何地我们都要遵守法律底线,争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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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校(审):张帆、刘恋
复校(审):卢焱、杜江楠
三校(审):陈雪光、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