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非法狩猎“不起诉”不代表“不处罚”

政务   2024-09-11 17:39   江西  


犯罪情节轻微

具有从宽处理情节

检察院依法作不起诉处理

但不起诉就不用承担责任了吗?



当然不是!

行刑反向衔接了解一下~


基本案情

 张某某于2014年的一天在广东韶关往江西信丰的国道边摊贩处购买一把长约1.2米带黑色红外线瞄准装置的压缩气枪和铝制子弹带回藏匿在其位于安远县版石镇家中,张某某于2019年至2022年期间,在安远县版石镇海螺村山口组、潭背路段、河西村废弃猪场附近的山林中,使用压缩气枪非法狩猎,猎得一只重约一两的黑色小鸟和一只重约二两的斑鸠,斑鸠被带回家中食用,小鸟被喂猫。

2022年8月24日,张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安远县公安局于2022年9月13日对张某某非法持有气枪、子弹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收缴气枪一支、铅弹61发、钢珠476颗的行政处罚。

安远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4年2月6日对张某某宣告不起诉。



“不起诉”≠“不处罚”

但不起诉,就代表张某某不需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了吗?不!“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不起诉决定作出后,本院开展了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刑事检察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做好不起诉案件的“后半篇文章”。经审查,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需要对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行政检察部门遂向安远县林业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对张某某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安远县林业局收到检察意见书后,给予张某某没收狩猎工具,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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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猎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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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衔接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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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条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根据《安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安远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期内,禁止猎捕野生动物、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下一步,安远县检察院将立足检察职能,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配合,强化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合力,持续在提升衔接力度、广度、深度和精度上下功夫,切实做好不起诉案件“后半篇文章”,推动法律监督质效提升。


   编校(审):陈璐

   复校(审):陈晋、杜江楠

   三校(审):唐智斌


安远检察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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