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女士满心欢喜购入新房准备开始装修,走进全屋定制店感觉良好,看中款式后交付定金,美美等待货物到来,不料,竟然遇上了“黑心老板”!
2023年7月至10月,被告人欧阳某某在安远县欣山镇经营一家整体橱柜全屋定制店铺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四名被害人签订、履行定制橱柜、衣柜的合同过程中,隐瞒没有实际履行能力,收取对方给付的定金或货款共计人民币14.8万元后,将钱款用于他处,未按约定为对方下单备货,在对方催促后,仍向对方隐瞒事实,以已下单、在物流中等理由推拖,直至同年12月12日左右逃往外地并失联。
2024年8月23日,安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欧阳某某涉嫌犯合同诈骗罪向安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法院进一步审理中。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限于书面合同,也包括口头合同,但并非所有合同、协议都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以罪名所保护法益判断,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主要指受法律保护的各类经济合同,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在签订合同时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内容应当清楚、详细、具体、明确;合同履行过程中也要实时跟进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合同骗局,寻求司法机关帮助,守护财产安全。
编校(审):卢焱
复较(审):杜江楠
三校(审):陈雪光、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