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离职
竟然还打着公司的幌子
在外揽业务
……
2024年6月,刘某某报案称,安远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L公司”)员工曾某某在今年5月骗取其4.2万元。
经查,被告人曾某某于2024年4月就已经从“L公司”离职,因缺钱便预谋诈骗他人钱财。5月,曾某某在隐瞒其已经不再系“L公司”员工的情况,联系曾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刘某某,谎称“L公司”会淘汰旧设备、采购新机器,可以与刘某某签订销售、回收合同,同时让刘某某在合同中虚报价格,虚报多出的收益二人平分,同时,以急需用钱等理由,让刘某某先行支付虚报收益中曾某某应分的钱。刘某某信以为真,于当日通过微信先行支付6000元给曾某某。曾某某以“L公司”名义与李某某“签订合同”后,刘某某陆续转给曾某某虚报价格应分的钱,共计4.2万元。期间,在刘某某向曾某某催要货款时,曾某某便通过伪造截图,让刘某某相信货款已支付。事后,曾某某将上述钱款用于个人消费挥霍。
2024年7月30日,安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曾某某涉嫌诈骗罪向安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被告人曾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检察官提醒
企业应强化离职员工的管理与监督机制,优化离职交接流程,严谨执行离职手续,并细致核查离职相关文档的传递。员工离职后,公司应及时通知其原有客户,明确告知该员工离职的信息。
广大群众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能一味信任某个业务员,交易时务必要求其出示相关证件和手续,确定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且要随时关注对方是否按合同约定正常履约,不能轻信对方开出的“空头支票”。在遭遇诈骗后,要注意保存好相关聊天、转账记录,并及时报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