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可总有人想凭借盗窃不劳而获,更有甚者屡次盗窃仍不悔改,盗窃成瘾,成为了监狱“常客”。近日,安远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盗窃案依法提起公诉。二名男子近二十年间累计十三次犯盗窃罪,其中一人累计获刑十三年一个月。
案情回顾
2024年4月1日凌晨,刚刑满释放一个多月的赖某某伙同曾多次因盗窃被判刑的欧阳某某“重操旧业”,骑车至安远县版石镇红光村,将被害人陈某某饲养的18只鸡盗走,并将盗得的鸡售卖获利。
同年4月14日凌晨,被告人赖某某又伙同他人骑车至安远县欣山镇教塘村,将被害人刘某某饲养于果园鸡棚内的34只鸡盗走,并将盗得的鸡售卖获利。
2024年7月,侦查机关以赖某某、欧阳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安远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欧阳某某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劳动光荣,盗窃可耻,幸福的生活应该靠勤劳的双手去创造,而不是好逸恶劳,靠盗窃谋生,不义之财不可取,切莫触碰法律红线,不要执迷不悟,再次犯罪必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再次提醒广大群众,要妥善保管财物,锁好门窗,切莫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编校(审):刘鸿
复校(审):卢焱、杜江楠
三校(审):陈雪光、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