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以“发票未按时出具”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

政务   2024-12-31 16:33   江西  

买卖合同中,大多约定“见票付款”,卖方通常会按照合同约定或惯例在收款前即向买方开具相应发票,那么,提供发票是付款的前提条件吗?买方是否能以未按时出具发票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一起来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案情回顾

被告某建材公司与原告某电线电缆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并多次向原告某电线电缆公司赊购电线电缆物资,被告在赊购电线电缆物资的同时也会陆续向原告支付部分货款。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未付清。原告多次催收货款未果,将被告某建材公司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被告某建材公司辩称其中一部分货款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提供发票,因此才没有支付相应款项。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原、被告在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中对开具发票后付款有相应约定,但具有一定结算性质的《担保协议》只对原告让利、被告付款期限、数额进行了约定,但未对发票开具与提交时间进行约定;从查明事实可以确认,原告提交发票后,被告还有6万余元货款至今未付,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未出现被告支付货款,原告拒绝开具发票情形;同时,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卖方交付货款以及买房支付货款是合同主要履行义务,而卖方开具发票在本质上来说,只是买卖合同中的卖方附随义务,买方不能以此拒付货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约肯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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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贺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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