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莲花县法院受理了一起两摩托车相撞造成乘车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案件,案涉车辆均没有购买保险,受害人的损失该如何填补?
2024年7月10日,周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李某)行驶至某乡镇路段时,与肖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了碰撞,造成李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肖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8000余元,双方因赔偿事宜多次协商不成,李某诉至莲花法院,要求肖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000余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联系肖某,肖某称对方车辆也有责任,需减轻赔偿责任,随后法官向肖某详细讲解了其在事故中的责任及相关法律条款,虽然周某也有责任,但该案李某的损失未超出交强险范围,即使案涉车辆未投保,但根据交强险的有关规定,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经法官释法明理,肖某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自身经济条件不佳,无法一次性支付上述赔偿款。后通过法官组织调解,李某自愿放弃部分赔偿款项,双方最终达成和解,由肖某在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赔偿款12000元,双方当场签订调解协议。后肖某按期支付,李某的损失基本得到了填补,案结事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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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朱竟彰
编辑|朱 婷
一审|王科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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