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莲花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被告王某一次性付清剩余车辆修理费,原告保险公司申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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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4年1月,王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与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由于该事故致使张某车辆受损,修车花费13000余元。事故发生后,张某因一直无法联系到王某,便向自己投保车辆的保险公司主张理赔修车款。保险公司理赔后,取得了向王某追偿的权利。随后,保险公司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上述理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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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后,经原告同意,该案转入诉前调解程序。调解员在了解案件事实后,通过多种方式联系上王某,向其耐心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并阐明拒绝赔偿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王某表示认可该事实,但称其两个子女尚在读书,自己又要养家糊口,家庭负担沉重,且车辆修理费过高,希望能够降低赔偿数额。调解员得知王某的意愿后,向保险公司说明王某的实际困难。经过多次沟通协商,最终保险公司做出让步。最后,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王某向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了10000元修理费,该案顺利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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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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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金 滢
编辑|朱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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