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据了解,原告刘某与被告谢某2024年7月经双方媒人介绍见面相亲,相亲当天刘某就将谢某接回家,五日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确立婚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谢某频繁以各类事由离开刘某居所。从相亲、领证到至今,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长累计不到一周。刘某认为,双方结婚决定过于仓促,缺乏感情根基,遂主张与谢某解除婚姻关系。
法院调解
经法院审理查明,在庭审过程中了解到,刘某系初婚,谢某系再婚,且谢某与前夫育有子女。谢某声称,其也是奔着与刘某好好过日子而结婚的,然而,因刘某身体状况致使双方无法共同生活,给其造成心理伤害,故同意离婚。双方未曾举办婚礼,领证时亦未收受彩礼,谢某据此要求刘某给予10万元的补偿。刘某则主张,自始受到欺骗,谢某在与前夫生育子女后已作节育手术,丧失再次生育能力,而刘某作为家中独子,负有传宗接代的责任。
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认真倾听双方当事人的诉求与苦衷,积极平复双方情绪。秉持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力促案结事了的原则,法官经审查认为,双方婚姻属于速配、速结,缺乏感情基础,且双方均明确表示同意离婚,本案已无调和的可能性。鉴于刘某自身存在一定问题,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法官遂采取 “背靠背” 与 “面对面” 相结合的调解方式。从庭审开启直至调解完成,整个过程历经七个小时,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意向,并签署了调解协议 ,该案得以妥善解决。
“谢谢法官,让我们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您辛苦了!” 当事人握住法官的手说。望着当事人离开的背影,法官不禁感慨:“调解可能需要花费更多精力,但看到调解成功,心里非常欣慰。”
法官寄语
莲花县法院始终坚持以“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采取灵活有效的调解方式,妥善化解家庭、婚姻类矛盾纠纷,使当事人充分感受到人民法院为群众办实事、解民忧的司法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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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程 虹
编辑|朱 婷
一审|王科清
二审|敖小凡
三审|叶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