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调解+当场履行 高效化解货款纠纷

政务   2024-12-16 17:26   江西  

近日,莲花县法院受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经法官组织庭前调解,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当场支付货款并握手言和,矛盾得到实质化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案情回顾




张某系个体工商户,从事瓷砖等家装材料的经营活动。2023年6月,刘某因装修房屋所需,从张某处购买瓷砖材料,货款共计15000元。当时刘某仅支付了6000元,对于剩余的9000元货款,刘某承诺在半年内予以付清,并向张某出具了欠条。然而,到期后张某多次催收,刘某皆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支付。截至2024年3月,刘某仍拖欠货款5000余元。张某多次催收无果后,将刘某诉至莲花县法院,诉求刘某支付剩余货款以及逾期利息。





法院调解




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在仔细查阅案卷,并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后了解到,刘某对拖欠货款的事实予以承认,且表示未曾料到张某会为此将其诉至法院。鉴于该案件事实清晰明确,涉案标的金额不大,具备进行调解的基础条件,于是在征求双方调解意愿后,承办法官迅速组织双方前往法院开展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法官向刘某释法明理、分析利弊,告知拒不支付货款的法律后果,同时也对张某进行劝导,引导其树立“以和为贵”的理念。通过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刘某当场将剩余货款支付完毕,张某也自愿放弃对逾期利息的主张,并主动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至此,这起买卖合同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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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施丽芳

编辑|朱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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