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出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吗?

政务   2024-12-18 17:27   江西  

近日,莲花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肇事者系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主张免赔。那责任主体如何确定,保险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




案情回顾


2024年4月20日上午,刘某驾驶小型轿车在莲花县某乡村路段行使时,因转弯时操作不当将路边行走的张某撞到,造成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操作不当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张某当天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8万余元。后经鉴定,张某两处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当事人因对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张某遂将刘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受理后,经查,案涉车辆系王某所有,王某与刘某系朋友,事故发生当天,王某将车辆出借给刘某使用,事发时,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案涉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庭审中,保险公司答辩称,肇事者刘某系无证驾驶,根据双方保险合同约定,该种情形属于约定的免赔情形,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王某称与刘某相识多年,刘某自己也有车辆且经常驾驶,以为刘某具备驾驶资格,而刘某自认为驾驶车辆多年,技术娴熟,不会发生事故。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系案涉车辆所有权人,在借用车辆给他人时应当审查确认驾驶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故王某应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虽保险合同约定了无证驾驶的情形系免赔情形,但该约定仅能在保险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即使肇事者存在无证驾驶情形,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内予以理赔,对于超出交强险的损失,应由侵权人自行承担。故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对于剩余损失,由刘某、王某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我国明文规定要求机动车上道路必须投保强制保险,是为了保障受害人的损失可以及时得到填补。该案中刘某系无证驾驶,但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范围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若肇事者存在无证驾驶情形,保险公司在向受害人支付赔偿款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也就是说,虽保险公司可以先行替侵权人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最终责任仍需肇事者即侵权人承担。因此,在驾驶车辆时,即使车辆已购买保险,但若存在无证驾驶、醉驾、酒驾等违法情形时,最终责任需要侵权人自行承担,而非有了保险就可以肆意驾驶,转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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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施丽芳

编辑|朱   婷

一审|王科清

二审|敖小凡

三审|李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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