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莲花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回顾
被告颜某与被告刘某经协商达成合伙意向,计划开办一家幼儿园。鉴于开设幼儿园需要租赁场地,被告刘某经由其朋友的介绍,得知原告刘某某拥有一栋可供租赁的房屋,并最终与原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两被告依约向原告支付了保证金,原告随即将整栋房屋交付给两被告使用。然而,在租赁期间,两被告却一直未能按时支付租金,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颜某也曾承诺会清偿所欠租金,但始终未予实际支付。基于此,原告无奈之下将两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基于开办幼儿园的需求,与原告签订了《租赁协议书》。在原告依约将租赁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后,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切实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被告自租赁协议签署之后,在整个租赁期间始终未曾支付租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刘某辩称,其在幼儿园经营伊始便已退出,当初签订租赁协议乃是代幼儿园所为,故而不应承担本案的责任。经法院审理后认定,尽管刘某在签订协议后不久就退出了幼儿园的经营活动,但刘某既未将这一情况告知原告,也未与原告解除所签订的租赁协议。该退伙行为仅属于两被告之间的内部约定,对原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刘某依然是租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法院判令被告颜某和刘某共同向原告刘某某支付所拖欠的租金。
法官说法
合同具有相对性,当事人因合伙经营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退出经营后未变更租赁合同,仍应承担给付租金的义务。若经营中退出,一定要办妥退出手续,并由新的经营者与房东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以免节外生枝。合伙人对外共同承担责任后,如果合伙人之间对承担的责任有具体约定,承担责任后可依照约定进行追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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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贺启迪
编辑|朱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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