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实录之三丨解亘、李昊:法学教科书的体例

文摘   2024-12-10 18:00   北京  


本文是2024年8月29日晚的讲座“体系之美:关于债法总论学习的深度对话”的文字记录,讲座主讲人为南京大学法学院解亘教授,与谈嘉宾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李昊教授。因讲座记录较长,因此将分成三篇推送,本文为第三部分。



解亘老师:关于教科书的类型有什么,我仅从抽象的、一般的层面来谈,不对号入座。观察日本书店里陈列的教科书,会发现存在如下几种类型。第一种是普法型。这种书在国内非常少,在日本还是蛮多的,它特别简明,甚至是漫画版的,趣味性特别强。也许很难称得上是教科书,因为它不注重体系。第二类最常见,是面向初学法科专业之学生的教科书,非常专业,体系性好,也很严谨,但是难度比较低。这样的教科书可以让学生在初次学习的时候能够搭建起框架,对各方面的知识有一个大致的了解,以便日后再进阶。第三类不面向大众,而是面向实务的,尤其是给法官和企业法务人员看的。这种书籍也很难称得上是教科书,它一般特别强调问题导向,注重操作,尤其是特别注重判例,重点讲在某个问题上判例是怎么做的,这段时间法院是怎么做的,这个地域的判例怎么做的,有什么倾向。最近出版的武汉大学杨巍老师写的《合同通则:原理与案例》,我觉得就带有一点这样的色彩,书中有大量的下级法院的裁判例,有助于读者理解各地的实务动向。第四种则是体系书,就是那种大部头的教科书,都是比较重量级的学者写的,它的特点是会囊括主要的学说和主要的判例。这样的书不是给初学者看的,而是给研究生甚至是教师看的,比较权威。国内的民法教科书领域,韩世远老师的《合同法总论》和朱庆育老师的《民法总论》接近体系书,只不过书里的国内判例相对少一些。那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因为最高人民法院不怎么生产判例。


比较理想的面向初学者的教科书应该是什么样?我觉得最起码的要求应当是界面友好。友好到什么程度呢?大致到可以自学的程度,哪怕不能看懂全部,但是大概能看明白。第二,虽然便于自学、界面友好,但还是要注重说理,而不是单纯地罗列法条。我想起一句到处都在引用的霍姆斯名言:“法的生命首先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虽然是名言,但是我非常不赞同,甚至认为这句话非常危险。法的生命首先当然在于逻辑。怎么能将逻辑排在第二位呢?经验是没有办法在教科书里传递的,教科书和课堂上能传递的恰恰是逻辑。逻辑和体系能够担保法律适用的正确性,所以怎么强调应该都不为过。现实主义法学非常注重经验,但至少在法学教育领域是不应该提倡的。第三,教科书应当要有适度的知识容量,不能太简单,虽然要求界面友好,但不意味着内容可以特别寡淡,还是要有一定的容量。法科学生的水平高低靠这两个方面决定:一是体系的搭建;二是对细节的掌握。对某个制度的细节了解越多,水准越高。面向初学者的教科书虽不可能像法典评注那么细致,否则读者受不了,但还是要有一定的容量,要把一定的知识点传授给学生。第四,应当适度地站立于理论前沿,告诉读者围绕某个知识点存在哪些争议。这些内容可以激发读者的求知欲。一些应付考试的书,之所以阅读起来感受不好,主要是因为书中没有任何疑问、难题和争议点,激发不了读者的的兴趣。




接下来说说“板书体”。教材跟专著和论文不一样。专著也好,论文也好,最关注的是作者贡献了什么观点。刚才李昊老师说了,教科书最主要的功能是把通说和重要的判例告诉大家,并且适当地介绍一下作者自己的想法。所以,教科书的内容应该是比较规整的,创新的空间不大。就教科书而言,更重要的是怎么写。关于这个问题,看法因人而异。我们采取了一种叫“板书体”的写法。这种写法其实不是我的发明,我只是将它命名为“板书体”。类似于京都大学山本敬三老师那本《民法讲义 I 总则》那样的体例,特点是将详细的教案直接变成教材。当年,山本老师大概要连续两三年教同一门课,教的时候就将预先写好的详细的发给学生。之后再作略微的修改和校对,就直接出版成书了。我当时觉得很震惊:教案居然能直接成书?但是读起来又觉得体验非常好。刚才李昊老师说现在学生都不读书了,可能说得有点过了。不过在多媒体时代,人们越来越不习惯于读长篇大论,而是特别喜欢读那种短小清晰的、几句话就说完一件事的书。这种源于教案的教科书,特别适合于那些不愿意读长篇大论的读者。板书体还有一个好处:可以将上课的场景用文字的形式直接带到教科书里边,读书的感觉会跟上课的感觉比较接近,这对掌握知识可能是比较有利的。


我们三个人写《板书体债法总论》的第一个目标,就是“将界面友好进行到底”,怎么界面友好怎么来,尽量做到好懂、亲和、让读者读得轻松。第二个目标是尽可能直观地展现债法的外在体系,在篇章布局上按债的发生到消灭的思路安排,内容上也把每一个知识点按“原则—例外—例外之例外”展开,这样体系化之后更清晰。第三个目标,就是希望在做到界面友好的同时,能够维持一定的理论深度,让读者群体看到这本书后会对债法学抱有一定的敬畏,激发起挑战欲。这便是我们努力的方向,不一定做得很好。为了做到界面友好,我们基本上采用是小段落和短句格式。大家日后阅读时可能会很奇怪,有的时候一句话就是一个段落。我们这么写的时候其实是有些担心的,这么浪费版面会显著地增加出版成本,好在北大出版社很宽容。


板书体的第二个特点,是层级特别多,不会连续用好几个段落叙述一件事。尽可能一两个段落就附上一个小标题,读者即使不看段落也可以大致知道下文在说什么。每一个段落的位置跟上一级标题之间的关系是靠标题的序号和层层向右缩进的方式体现,这样就能把同级关系和上下层次呈现得比较清楚。


第三个特点,是配置大量的事例,尽量再现教学的现场。同学们可以想一下,你们在课堂上听课的时候老师肯定会举出各种生动的事例帮助理解。本书也设计了很多的事例。记得王泽鉴老师经常强调,碰到所有的问题脑子里都要有一个非常精准的例子来帮助形成形象思维。这一点特别特别重要。事例到底应该精练到什么程度或者说详细到什么程度?如果翻看过《板书体债法总论》就会发现,书中的事例是极简的,基本上没有多余的信息。国内很多教科书里往往有非常详细的事例,甚至把整个案情的材料裁判文书都搬进来的,这也是一种教学方法。朱苏力老师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里提到,当年他到某地实习,发现在北大的课堂教学中学的那些事例完全没用。为什么呢?因为现实中的案件案情都是非常复杂的,需要提取争议焦点,把那些多余的枝杈都剪掉,才能够发现真正的案例。这种培训在学校里根本学不到。朱苏力老师的批判有一定的道理,但问题是高校没有能力做这样的培训。在高校学习的阶段法学院的任务就是给学生建立一套体系,打好基础,让学生到社会上再去磨练提取争议焦点的能力。所以,教科书里恰恰需要的是极简的案例,把多余的信息全部排除掉的事例可以使读者最高效地掌握一个知识点,这才是教科书应有的事例题。当然,在这一点上《板书体债法总论》也留下了遗憾。日本的法学教科书中的事例题,大部分都不是学者编出来的,而是被学者简化的日本最高法院真实的案例,所以事例题体现的观点中很可能就有最高法院的观点,以及学者评判最高法院观点的观点,非常清晰。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供给严重不足,绝大部分的事例题都只能自己凭空编出的,并不能代表现在法院的做法。这是非常遗憾的事情,但没有办法。丰富的判例群恐怕需要很多年的积累才能够形成。


第四个特点,是适度跟踪学术前沿。初翻这本书的读者可能会觉得很简单,但往后翻会发现其实书中还是有一些学术前沿的内容的。为了照顾有挑战欲和求知欲的读者,我们将教科书分成了初读部分和拓展部分。如果是初次阅读,可以跳过拓展部分去,这样读会比较流畅;如果想第二遍阅读或者读第一遍时觉得理解没有难度,也可以连带阅读拓展部分。另外,本书也没有刻意地回避作者自己的立场,因为有很多问题没有通说,既然都没有通说,或者不认同通说,那就应当表达自己的观点。当然,针对作者的立场,在书中会以“本书的立场”来标注,欢迎同行和读者的批评。


最后一个特点,是叙事的体例,本书刻意以“原则—例外—例外之例外”这样的体例来编排。举例来说,关于债权人代位权,基本制度规定在《民法典》第535条。一些教科书提到这个问题的时候认为,这个条文就说明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承认债权人可以通过这个制度来实现债权回收的功能。然而,第535条虽然看上去是一个基本制度,但是它背后的道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内容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内容一定是同一种类,否则没有办法通过债权人代位诉讼让这两个债权在等额范围内消灭。而从逻辑上讲,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在内容上很有可能是不一样的,虽然现实中大部分情况下都是金钱债权,但从逻辑上讲这一定是例外情形。所以第535条规定的情形其实例外,我国法只在例外情况下承认债权的回收。如此,就可以使得读者明白,第535条的定位。当然,目前没有能做到处处都维持“原则—例外—例外之例外”的体例,也许到几年之后在改版的时候争取做得更好。总之,《板书体债法总论》是介于入门书和体系书之间的一本教材,它没有那么难,但确实不是特别简单的一本书,但阅读体验会比较像在读一本简明的教科书。




李昊老师:板书体确实是解老师在国内独创的一个概念,以往很少用这个概念。我印象很深的是,2016-2017年我在德国明斯特大学访学,德国的老师就在网络课堂提供这学期课程的全本讲义PPT的下载,打印下来是厚厚的一本,基本是大纲式的,把要点全部放进去了,所以解老师的这个板书体体例可能在某种意义上类似于德国的讲义,二者功能类似。只不过德国的讲义形式可能要更精简一点,因为它毕竟只是一个大纲,只提到了要点,另外它会提供很多的参考文献供扩展阅读。


我最早大概是在2008年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策划引进了国外民商法教科书,译丛名称改过多次,现在名称是“外国法学精品译丛”,我写了一个译序“什么是理想的法学教科书”。这套译丛最先出版的就是布洛克斯的《德国民法总论》(2012年),它特别适合给初学者读,优点就在于语言非常精练,如果一开始学习民法总论就看拉伦茨的《民法总论》,真的会哭死的,那个语言和体系非常复杂。这本书现在也非常畅销,印了很多次了,其实它在德国的定位就是入门教科书,但是译到中国以后发现,跟中国的民法总论教科书比较,它就成了一个中等部头的教科书。我刚才在谈教学的时候说学生不读书,就是因为像布洛克斯的《德国民法总论》这种在德国作为入门型的教科书,国内的学生就觉得太厚了,内容太多了,可是布洛克斯的书在德国就是给大一法科学生看的教科书。民法总论的课程到底讲到什么程度,我的想法就是难度不应该比德国布洛克斯的《德国民法总论》的程度要差。


日本也有很精简的法学教科书,非常薄,可能翻译出来就是10万-20万字,从篇幅来说有点像普法型的。解老师翻译的那本山本敬三的民法总则教科书也挺有意思,可以发现第一版和第三版是有区别的,因为第三版出版的时候日本大学已经搞了法科大学院,所以第三版里面有很多的表格,这些表格是围绕要件事实论展开的,把重要条文的证明责任放进去了。这个我觉得是我们将来的教科书应该去学的,因为在某种意义上我国的民事立法跟日本有点类似,没有特别考虑证明责任。德国的教科书里面反而不会特别去谈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因为法条里面都有体现。不过德国的教科书有一个好处,就是它经常会在章后总结一些重要制度的基本结构,整理知识结构的这个过程是跟请求权基础的案例训练结合在一起的,能够通过请求抗辩的区分来看出证明责任的分配。


德国法学教科书还有一个好处就是会提供很多小的案例,这一点也被台湾的很多学者在写教科书时学了。现在国内讲案例有的时候特别喜欢讲案情,编得跟小说一样;德国的法学教科书里的案例就很简单,描述一下甲和乙之间发生什么事情,造成什么结果,就完了。德国法学教科书正文前会用案例来引导,非常扼要地引出问题,然后在正文中解析法条和阐述法理之后对案例作简要的回答,让学生有比较强的代入感,尤其是在学过于抽象的民法总则时。所以,我觉得将抽象的理论与图表、案例相结合,是一本好的教科书应该去做的事情。


此外,我觉得教科书还要提供一些供扩展阅读的文献,或者说提供扩展知识。毕竟上课的时间很有限,一本简明教科书也不可能处理很多问题,它只能搭一个框架。当教科书对问题处理得越简单时,读者将来面临实践的时候就会越束手无策。国内也有一些教材会用小字部分来补充一些课外扩展阅读的内容。关于讲课的难度,基本的内容是要在上课的时候讲授到的,但是比较深入的内容要不要讲,这个让我有点犹豫。而教科书在这方面可以容易处理,教科书可以提供扩展阅读的内容,让学有余力的学生凭兴趣来读。


另外,我个人认为教科书还要分不同层次。日本就分得很清楚,既有那种很小的、薄的口袋本,也有像潮见老师写的那种大的债总、债各、侵权法,都是大部头的体系书,跟德国是类似的。体系书的特点就是注重作者自己对体系的理解,拉伦茨的《民法总论》完全是贯彻自己体系的,跟弗卢梅的就不一样,而且里面不会有各种图表和各种各样复杂的案例,更多是理论阐述。我国的教材也应该区分类型,这样可以适应不同阶段的学生的要求。我说学生不读书,主要的意思是学生只想读简要的书;复杂的书,对考试没用的书,或者是难一点的书,就觉得没那么多时间来读。当然这也跟整个教学的配置有关系,但要有意识地要引导学生去阅读。




不管哪一类教科书,首先体系要清楚,其次是真的有助于读者去理解法学到底要学什么。体系要有,经验也要有,经验是用体系的知识去解决一个真实的问题,在真实的问题里又去运用体系,有一个反复的作用,让你觉得这个书将来对实践是有用的,无论是对工作还是将来进一步研究是有用的,我觉得这才是一个好的教科书。现在有的教科书直接把法条列上去,也不作任何解释,法条是什么体系,它的解释就是什么体系,其实法条背后的东西以及体系之间的关联才是重点。学生们觉得我讲课难是因为,我讲民总、债总会提一点点证明责任问题。包括刚才解老师提到的代位权,是脱离不了强制执行里的债权执行制度的,要是有很好的债权执行制度就不需要有代位权制度。这个制度来自日本和法国的体系,所以在讲这部分内容的时候我就会谈一点点强制执行,这样学生没学过诉讼法就会在理解上有难度,但将来知识有积累后回头再想一想,就能明白这个道理。


对中国来说,我觉得可能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缺少像解老师这样愿意去写教材的学者。对于老师来说,写教科书真的是有必要的,尤其经过十年二十年的教学经验积累,可以把自己的心得呈现出来,体现作者自己的个人特色。比如说解老师写教科书,我就很希望解老师按照他理解的合同构成理论去写一本债法或者合同法的教科书。


在中国,体系教科书是非常有必要的,同时简明的教科书也很有意义。大一的学生在入学前,可以读一个简明的教科书,一两个月读完简明的教科书后应该再读一些扩展型的教科书,因为简明教科书只是搭了一个框架,比如刚才解老师提到的代理权滥用这样的知识点,很多简明教科书可能就不去谈,但这些知识点确实很有用,在讲课的时候是要讲到的,像布洛克斯这种层次的教科书就会提到这些内容。当然,我觉得我们现在真正缺乏的是一本初阶的或者基础性的教科书。我当时做北大社译丛的时候,起名就叫“法律人进阶译丛”,其实也就是引导大家,在法学的学习中第一步先学习方法,比如说怎么去查阅文献,怎么做引注,怎么做seminar的报告,怎么去解答法律题,接下来就要配合一本初级的教科书,那就是核心课的教科书,就是民总、债法、物权、亲属、继承这些课程的教科书,上这些课还要配套案例研习,就是我们在推广的鉴定式案例研习。但是高年级本科生或者研究生就要读一些体系书,还要配合方法论和比较法的学习。一个真的愿意读书或者说有上进心的学生要有这种学习上的层次感。我也很希望我国的作者也能够有这样的意识,将教科书跟学生学习的进度和深度配合起来,打造中国自己的教科书体系。




钱玥:好的,今天讲座的主体内容就到这里结束,感谢两位老师的精彩分享,给我们呈现了一场关于债法总论的学术盛宴。我们请两位可以开麦的读者来到现场和各位老师交流。


熊同学:两位老师好,我想问的问题是关于法定之债的迟延履行利息问题,刚才两位老师也已经谈到,在日本、德国还有我国台湾地区都是对于法定之债也是承认迟延履行利息的,但是在我国大陆,不管是司法实践还是在学理上,对这个问题都是少有论及,我想问两位老师觉得原因是什么?今后我们有没有可能也去承认法定之债比如侵权还有不当得利的迟延履行利息?谢谢两位老师!


解亘老师:一个可能的原因是这种债的数额没有确定,不认可迟延履行利息可能是基于这样的考虑。不知道李老师是否同意?


李昊老师对,这个确实也是我最近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债务数额不确定的时候会不会发生迟延,它主要涉及迟延利息的计算问题,债务数额都没确定,迟延利息能不能计算,怎么计算?还有一个问题,迟延里面除了迟延履行利息以外,债权人因此还有可能需要向第三人作出赔偿,此种对第三人承担的责任,可能也要计算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的迟延赔偿里,这种责任的利息怎么计算,也很复杂。


林同学:我想问一下解老师,之前在哔哩哔哩上有看过您给南大本科生讲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的课程视频,当时就很有启发,特别期待您的《板书体债法总论》,但是书里面关于这两个部分只是用了比较短的篇幅过了一下,我觉得有些小遗憾,市面上不少教材都在债的发生原因之下细讲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相关知识,想请教一下您为何在本书中没有对二者作更多的展开呢?之后会不会有分论教科书的弥补?谢谢。


解亘老师: 第一,这两个部分属于债各的内容,不需要在债法总论的教科书里再扩展这些内容。第二,不当得利法这种经典的话题难度太大了,理论化程度太高。至于无因管理,我也没有更深的研究,写出来效果未必会很好,所以暂时没有这样的想法。另外,从逻辑上讲,如果在这本书里写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那是不是还要写契约呢?一写契约那就没有边了,就不再是债法总论了。所以书中介绍债的发生原因时只能点到为止。



以下为直播间现场观众提问:


1.请问德国法律书籍电子版怎么获取?


李昊老师: 德国这两年法律书籍的电子化比日本做得好太多了。早年的话,找德国法律文献跟找日本法律文献一样,都是我们自己找人扫描,当时德国很多学校扫描条件也不行。现在德国的几个大的法律图书出版社,比如C.H.Beck、Mohr Siebeck、Nomos、Duncker & Humblot,出版的教科书和专著都很容易找到电子版,但是需要能够登录德国大学的图书馆账号。现在淘宝的很多卖家那里也能买到数据库登录账号,但价格可能高一点。国内大学现在基本没有买德国这些常用的数据库,最多买了Beck-Online,可以找到很多德国法典评注,而没有买以PDF的方式提供最新教材的数据库Beck e-library,Beck还有一个以网页的形式来提供教材的数据库,就是Beck e-bibliothek。日本的很多法律书都没有进行电子化,还是有点保守。


2.请问解老师是否有民法公开课,想系统地学习?


解亘老师:没有,我从来没有开过公开课,网上的课程视频应该是哪位同学录了之后放上去的。上课没有像写教科书这么提心吊胆,所以现在回想起来,其实很多上课内容错谬较多。写教材的时候,一想到读者会带着显微镜来看,就会特别紧张,特别小心,相对来说错误要少一点。


3.请问代理人不公开被代理人身份或者姓名,只公开代理关系,有无表见代理适用可能?


解亘老师:我没有想过这个问题。代理关系公开而代理人不公开,抽象地想来这种情况也有可能发生,只是一时想象不出具体的事例。


李昊老师: 我个人认为,其实成不成立表见代理主要在于代理关系能不能成立,即使没披露人家的名字。解决这个问题还是要实质探讨表见代理要不要确实表明代理某个人。我觉得可以扩展一下,只要代理某一个人就行了,到底代理的是谁,不见得非得确定,这样也可以成立一种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表见到底怎么来理解?一般来说有这个表征的时候,被代理人往往可能会显示出来,或至少说可以通过某种方式推断出来,也许可能身份不是特别明确,但是大概可以指向某一个人。


4.请问解老师会单独写一本债法体系书吗?


解亘老师: 暂时没有这个计划。


5.能透露一下解老师的另一本书的主题吗?老师没写的像合同解除等等内容,会再出一本合同法总论吗?


解亘老师:因为进展实在是太不顺利了,现阶段不便透露,否则将来如果写不出来就是公然违约。另外,完全没有再出一本合同法总论的计划。


6.之前那个受领迟延的案例,当日服务能否认为这是绝对定期行为,错过了那天后债务人给付不能导致给付义务消灭?


解亘老师: 这个问题其实是有争议的。但是我在这个事例中并没有给出具体日期。债权人现在没有来受领,债务人的时间就浪费了,所以可以找债权人要报酬,没有说这是一个绝对确定日期的债。


李昊老师:比如说明天要考试了,要求提前辅导,这个可以算是绝对定期行为,但如果不是这种针对特定情况的例子,我觉得它不一定是绝对定期行为。比如说给孩子上篮球课,那今天少上了,后面可以补课,就不是绝对定期行为了。所以这个还要看具体情形。


7.请问《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的自助行为是不是也可归于债法总论性质的条文呢?


李昊老师:我在给苏永钦老师祝寿文集里写的文章中提到过,由于大陆的民法典没有债总,部分本来应该属于侵权责任编的内容被放在了总则编,同样,部分属于债法总则的规范被放在侵权责任编里了,如自助行为,它也完全可以适用于合同之债,属于债法总则的内容,但是在目前的民法典体系里没地方放,就被放入了侵权责任编,但其实更合适放在民法典总则编里的民事责任这一章。我们目前的民法典体系在处理债法总则规范上不是特别理想。


8.请问合同构成理论是哪位日本学者先主张的,有没有著作推荐?


解亘老师: 合同构成理论很难说是某一个人主张的,其实存在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水到渠成的。最初应该是滥觞于平井宜雄。这个领域有一个最重要的学者是森田宏树,他的论文后来集结出版,叫“契約責任の帰責構造”。他应该是这个理论的第一代表人物,后来其学者就纷纷向他靠拢、被招安。最典型的就是潮见佳男,他开始完全不采纳合同构成这个思路,后来教科书一点点改进,慢慢向森田宏树的观点靠拢。


9.请问如何获取日本民法的期刊,诸如《民商法杂志》《法学家》《法律时报》等权威期刊国内获取起来极其困难,上淘宝买一本需要100元左右?


解亘老师:还真不知道。很多高校都定购了日本的学术文献数据库。


李昊老师: 日本数据库比较少,我不太懂日语,所以不是特别了解,不过好像有些日本法学杂志是有电子化的。其实最简单的方式就是到日本大学的图书馆网页,去专门的电子资源库里查找,有一块是关于电子书和电子期刊的,搜索名字能看到它会收录在哪个数据库里面。


解亘老师: 在各大学的纪要,如《法协杂志》《法学论丛》这样的非商业性刊物,目前都有电子版,在日本的大学里一般可自由下载。至于提问中涉及三本期刊,都属于商业期刊,在高校里能否无偿下载就很难说了。


李昊老师: 刚才评论区有老师说这三个期刊都有电子化。我觉得学生找文献的能力有时候比我们都要强。在大学的学习能力里面,查文献的能力最重要。德国的期刊数据库现在做得挺好的,一搜就都可以查到,Beck-Online和Juris就收录了很多法学杂志,相对比较全。


钱玥:其实我们原定是讲两个小时的,没有想到扩展到了接近两个半小时。再次感谢两位老师的分享,我相信今天的讲座和这本令人耳目一新的债法总论教科书,还有各位读者围绕本书展开的讨论和学习撰写的读书笔记和书评,甚至本书可能未来在和司法实务产生的交互影响,都可能在债法总则缺席的时代,对我国的民法和民法学的发展变化产生一定的影响。也希望这本书和今天的这次讲座能够激发大家对债法领域的浓厚兴趣,并且在未来的学习和研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再次感谢两位老师的参与和支持,感谢各位主办方的主办方和协办方的支持!感谢今天来听这场讲座的各位读者的支持!我们下次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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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简介


本课程连结民总债法、担保、物权及公司法制度与理论的互动系统地介绍核心知识民总与私法学其他部分的关系,有助于初学者、研习者及法律从业者知识的准确定位构建体系此外,结合案例学说,还能帮助学习者系统回顾民法中的重难点,培养法之适用的思维方法。


课程目录

1. 王泽鉴:物权法发展之重要课题

2. 杨代雄:民法总论的基本脉络

3. 解亘、李昊:体系之美:关于债法总论学习的深度对话

4. 王融擎:日本担保法的诸相与课题

5. 严城:公司设立中的出资抗辩、债务转移与财产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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