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1日晚,由元照读书馆、月旦知识库主办,月旦法学教室、燕大法学教室、月旦裁判时报、燕大法律智库刑事法库协办的日本判例百选·刑法解读系列[第二季]第一讲在北京元照读书馆线下与网络线上同时开展。本次讲座的主题是“日本留学初体验”,活动邀请了王昭武教授作为特邀嘉宾,发表了主题为“日本刑事判例中犯罪中止的任意性判断”的特邀讲座,姚培培老师为主持人,郑军男教授、蔡燊老师、刘润泽老师、杨绪峰老师、汪萨日乃老师、何龙老师、赵新新老师、毛乃纯老师作为发言人参会分享。
讲座伊始,姚培培老师作为主持人首先对参与本次讲座的嘉宾及观众表示欢迎。姚老师回顾了本系列讲座第一季所取得的成绩,同时对本系列讲座的第二季的后续安排进行了简要说明。随后,姚老师对本次讲座的特邀主讲嘉宾以及其他发言人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并对王昭武教授对于本活动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谢。至此,本场讲座正式开始。
第一讲精彩回放
第一单元
特邀主讲嘉宾发言
本场讲座的特邀主讲嘉宾是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同志社大学法学博士王昭武教授,以下是王昭武教授的发言:
本次讲座尝试解决以下三个问题:(1)日本刑事判例对于犯罪中止的任意性判断的基本态度;(2)分析日本刑事判例是基于何种要素、采取何种标准来判断任意性的;(3)梳理刑事判例中的任意判断与中止形态的认定之间的关系。
基于此,本次讲座的内容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日本判例的基本态度;第二部分:分析日本判例的考虑因素;第三部分:分析日本判例中任意性的判断标准;第四部分:分析中止行为的样态与任意性之间的关系;第五部分:基于对上述内容的总结来提出结论。
一
判例的基本态度
(一)背景知识介绍
1.内部动机说(由小野清一郎等主张)
2.主观说(由内藤谦、曾根威彦、团藤重光等主张)
3.客观说(由大塚仁、西原春夫等主张)
4.限定的主观说即规范主观说(由内田文昭、西田典之等主张)
5.新客观说(由香川达夫等主张)
6.折中说(具体包括平野龙一、大谷实等分别主张的折中说,其内容各不相同)
7.不合理决断说(由山中敬一等主张,以罗克辛的“犯罪人理性”说为理论依据)
8.有意识的消灭危险说(由山口厚主张)
其次,王昭武教授指出,有关日本判例中对中止任意性判断的态度,日本学界主要将其归纳为如下数种:
1. 客观说
2. 主观说
3. 限定主观说
4. 在否定任意性时采取的是客观说,在肯定任意性时采取的是限定主观说
(二)以时间为轴展开对判例态度的探讨
王昭武教授指出,具体分析日本相关刑事判例可知,有关任意性的判例主要集中于杀人罪、放火罪、强奸罪等犯罪,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进入平成年代(20世纪90年代)之后,肯定任意性的案件渐趋增多。由于判例是考虑具体案情做出最适合当时社会一般观念的结论,因而判例的态度未必与学界观点一一对应,而且也无法用一句话或者一种观点来归纳。这里尝试以时间为轴来大体整理日本判例的态度。
1.大审院初期的态度是:只有那些不存在外部障碍、完全出于行为人内心动机而中止的情形才能够认定具有任意性。
2.此后判例引入了新的标准:即便存在着能够成为阻碍的外部事实,但是仅此还不能够否认任意性,还需要看该障碍在通常情况下是否会成为让行为人中止犯罪的动因,以此来谋求判断标准客观化。这意味着,任意性判断之焦点就转向了行为人所认识到的外在事实在一般情况下,是否具有阻止犯罪行为继续的性质。此时采取的是客观说立场。大审院的这一态度为最高裁判所继承。但是,最高裁判所的判例并不是单纯地采取客观说,而是依据案情一并考虑了反省、悔悟等动机的伦理性。
3.自昭和32年(1957年)以后,最高裁判所再未出现过有关任意性的判例。在昭和30年代至昭和50年代,总体而言,肯定任意性的判例所采取的是限制主观说的立场(重视动机的伦理性),否定任意性的判例采取的是主观说或者客观说的立场。
从对地方裁判所的判例的考察来看,在自昭和32年(1957年)的大阪高等裁判所的判决(大阪高判昭和33年6月10日高刑判特5巻7号270頁)至昭和51年(1976年)的东京高等裁判所的判决(東京高判昭和51年7月14日判時834号106頁)的近二十年间,地方裁判所没有忠实于最高裁判所的判断方法与判断标准,而是呈现出了重视广义的悔悟(即动机的伦理性)等要素在中止的任意性判断中的作用的倾向。
4.在昭和50年代至昭和60年代,依据京都大学盐见淳教授的观点,上述自昭和30年代至昭和50年代的那种“无法看透的判例状况,因昭和52年(1977年)之后出现的几个判例所显示的新的方向性而开始改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判例当中:
1)“明明一般人都可能会实施,行为人却不想实施,在能够认定这种意思的场合,即便该意思是以外部的障碍为契机而产生”,仍然有可能肯定任意性。这一判例首先提出了客观的标准,但同时作为事实认定而同时考虑了伦理的因素,如怜悯、后悔等(横浜地川崎支判昭和五二年九月一九日刑裁月報九巻九二一〇号七三九頁)。
2)从各种情况来看,尽管很容易就能达到杀害的目的,行为人却没有那么做,是因为“以针对出血的惊愕为契机,恢复了意识……反省了其行为”,进而判定存在任意性(宮崎地都城支判昭和五九年一月二五日判タ五二五号三〇二頁)。
上述两个下级裁判所的判例所显示出的新方向,基本上被其后的高等裁判所的判例所继承并整理。如:
先提出是否属于“在犯罪人未必按照该表象实施中止行为的场合,却毅然(敢て)实施了中止行为”这种一般性标准,在对“如果是一般人,看到本案那样的流血状况,不一定会采取与被告人的上述中止行为相同的措施”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还一并考虑了是否存在反省、悔悟这种伦理性标准,但是此时对伦理性的要求已经具有相当程度的缓和。(福岡高判昭和61年3月6日高刑集39巻1号1頁)。
总而言之,在昭和50年代至昭和60年代之间的判例当中,下级裁判所基本上是以客观说为主,同时也并用了限定主观说。
第五,进入平成年代以后,判例的状况又发生了新的变化:客观性质的判断有所减弱,虽未要求达到高度伦理性的程度,但任意性判断的重点转移到了中止动机的伦理性上。
综合上述对判例态度的变化的考察结果可以发现,判例的态度未必是明确的。一般而言,是在通过并用客观说与限定的主观说的同时,将判断的重点放在其中某一种观点上来判断任意性的有无。一般认为判例的态度是:在肯定成立中止犯的时候采取限定的主观说,而在否定成立中止犯则依据的是客观说。总体上来看,判定成立中止犯的判例中,无疑都是以某种形式来重视后悔、怜悯等中止动机之伦理性。所以整体而言,判例的根基还是立足于接近限定主观说的立场。
二
判例所考虑的因素
(一)判定任意性时的考量因素
1.外部障碍、客观障碍
一般认为,外部障碍会通过动机来影响行为。对外部障碍不存在认识是中止意思或任意性的前提,而不是任意性本身。但当认识到不存在外部障碍却中止,则至少就能反过来说明中止是基于某种内部原因。如:
东京地方裁判所在判例中指出:“本案发生在深夜时间段,是在公寓居室的密室之内只有两人在场的情况之下实施,比照被告人与被害人体格之间的不小差距,能够说当时客观上处于被告人能很容易地完成犯罪行为的状况之下”,因而能够认定不存在“被告人不得不放弃奸淫行为的情况”,从而肯定了任意性(東京地判平成19年8月20日LEX/DB28145220)。本案中,被告人是在主观上并未认识到存在外部障碍的情况下中止犯罪,因而被告人的中止行为任意性得到了肯定。
2.恐惧、惊谔
恐惧和惊愕等一般指向的是行为人在强奸、杀人、放火等罪中出现的“流血”、“火势”等中间结果所产生的态度。恐惧和惊愕往往可能被理解为行为人继续实施实行行为的一种障碍,判例中经常以此来否定行为人中止行为的任意性。
如,就强奸罪而言,对于因看到插入被害人阴部的手指沾满了血而感到惊愕,进而中止了犯罪的案件,最终判决否定了任意性的存在(最判昭和24年7月9日刑集3巻7号1174頁)。
应当指出的是,判例也并非一概以此为根据而否定任意性,即在有恐惧与惊愕的情况下依然可能具有任意性。
3.担心被发现/逮捕
早年的判例当中,大审院有关杀人罪的案件判定“害怕犯罪被发觉”而逃走的不具有任意性(大審院大正2年11月18日判決刑録19輯1212頁)。
值得注意的是,担心当场被发觉与担心被害人事后报警而在犯罪结束后遭到逮捕,往往得出不同的结论,如下述案例:
1)被告人已经意识到离幼女被强奸的现场大约40米的地方有人家,当时被害人已经哭出声来,对此,判例以“由于担心被发现”为理由否定成立中止犯(福岡地裁飯塚支部昭和34年2月17日判決下刑集1巻2号399頁)。
2)东京高等裁判所裁定“即便被告人停止奸淫的主要动机是……不想做到做好自己被逮捕,此后还要进监狱服刑的打算的程度,也要强行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仍然适于认定,被告人是出于自己的意思中止了奸淫”(東京高判平成19年3月6日刑ジャ10号115頁)。
4.厌恶之情
厌恶之情是强奸罪当中的特有情况,判例一般在被告人抱有厌恶之情而停止行为的场合否定任意性。
例如,“确认带着月经带后,其结果是产生厌恶之情而发展至彻底放弃”的场合,判例判決否定任意性(仙台高判昭和26年9月26日判特22号73頁)。
5.盘算、失望
对于行为人基于盘算、失望的心态而停止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判例的态度依据具体案情而有所不同,如下述两个案件:
1)对于没有实施奸淫而离去的案件,东京地方裁判所判決认为,“在本案犯罪当时,在控制被害人的行动、维持让其甘愿接受猥亵行为,日后再找机会更容易地实现奸淫的目的,碰巧的话还想与被害人维持那种性方面的关系这种期待之下,想到在那个地方强行奸淫被害人并非上策,出于盘算而没有实施奸淫行为”的场合,应否定成立中止犯(東京地判平成14年1月16日判時1817号166頁)。
2)对于“被告人在想良好地维持与被害女性之间的关系这种愿望之下中止了犯罪”的案件,东京地方裁判所则认为,“即便被告人是考虑到不想进一步恶化与被害女性之间的关系而中止了犯罪,也很难想象这一点会直接向否定中止未遂的方向发挥作用”(東京地判平成19年8月20日LEX/DB28145220)。由此可见,本案当中行为人的考量本身并未被认为是应当否定任意性的因素。
6.怜悯、同情
针对被害人的怜悯、同情,判例一般肯定任意性的存在。这种怜悯、同情是体现了行为人主观情况和伦理性动机的因素。这样的因素属于肯定任意性的决定性因素。
7.悔悟、反省
(二)对于上述考虑因素的探讨
1.惊愕、恐惧,与担心犯罪行为被发现或反省悔悟,是不同层面的要素。讨论时要注意区分“中断犯罪行为”与“中止犯罪行为”的概念区别。
1)惊愕属于使得犯罪行为暂时“中断”的情况,但是并不一定能够对行为人产生不再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强制性影响。因此,随后如果惊愕消除,处于有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状态下,只要行为人在此状态下的行为可以被称为基于自己的意思而中止了犯罪,就应该肯定其任意性。
2)担心犯罪行为被发现或反省悔悟的情况下,在抱有这样想法的时间点,当然会成为暂时“中断”犯罪行为的事由,但也会成为其后“中止”犯罪行为的动机。
3)有关恐惧与惊愕的关系,尽管能看到合并使用“恐惧与惊愕”的情形,但是严格来说,恐惧之中应该包含着惊愕。
首先,惊愕是针对“中断”犯罪行为当时的行为人的心情,恐惧既是针对“中断”犯罪行为当时的行为人的心情,同时也能意味着此后也为恐惧所支配而无法继续实施犯罪行为。
其次,与惊愕相比,恐惧更容易引起无法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心情,在此意义上,在恐惧的情形下,更容易否定任意性。
2.怜悯、同情与反省、悔悟,很多时候被学界与判例统一归类于“广义的后悔”。
1)“感到可怜”这种同情与怜悯,与惊愕一样,有时仅仅为“回心转意”的契机。不过一般来说,在“怜悯、同情”的情形下,相比与惊愕,此后实施中止行为的可能性更大。
2)但是,不同于反省、悔悟,对被害人抱有“同情”或“怜悯”,很难说显示了现实的规范意识觉醒这种感情,因而判例未必会直接肯定“同情”、“怜悯”作为责任减少因素。
3.综上,在任意性判断当中所考虑的事项,可以分为如下两类:
1)针对行为人的意思,能够给予中止犯罪行为强制性影响的客观情况。如恐惧、被当场发现的危险等。
2)对动机进行实质性评价的情况。如反省、悔悟或盘算等。
三
任意性的判断标准
(一)“一般人标准”的适用
1)有关放火罪,大审院认为,由于“担心犯罪被发现,这在经验上一般足以成为妨碍犯罪完成的情况”,因而属于障碍未遂(大判昭和12年9月21日刑集16巻1303頁)。
2)有关杀人罪,最高裁判所认为“并非如(辩方)所论述的意见那样,就被告人而言,继续实施杀害行为毋宁说属于一般惯例”(最決昭和32年9月10日刑集11巻9号2202頁)。
2.这些判例并在肯定或否定任意性时,并非仅仅考虑“一般人标准”。如上述有关杀人罪的判例:
最高裁判所认为,“就被告人而言,继续实施杀害行为毋宁说属于一般惯例”,在此基础上,判例进一步指出,“看到母亲流血痛苦的样子,开始对事态的严重性感到惊愕与恐惧,同时也知道,已经无法按照自己当初的意图来完成杀害亲生母亲的行为,为此,继续实施杀害行为的意志力受到了压制”,“在被告人完成犯罪行为的意志力受到压制而中止了本案犯罪行为的场合,能够认定是基于足以妨碍犯罪完成的性质的障碍”,不成立中止犯(最決昭和32年9月10日刑集11巻9号2202頁)。由此不难看出,该案之所以否定任意性,最终还是因为存在着阻碍行为人自身的犯罪完成意思的外部障碍。
3.因此,裁判所是否是以一般人为标准来判断任意性,即是否采取了客观说,是存在疑问的。
1)中止的任意性虽然在性质上属于主观的要素,但是落实到认定层面,终究只能够从能体现主观情况之客观上的行为、外部状况来进行判断。如果行为人认识到的外部情况属于一般来说能够肯定(或者否定)任意性的情况,那么就能够推定,只要不存在颠覆这一点的其他特别情况,就可以肯定(或者否定)任意性。
2)之所以经常可以看到行为人标准得出的结论与一般人标准得出的结论存在一致性的情况,是因为如上所述,一般人标准具有对行为人主观状况判断的推定作用。这一推定作用,为对行为人本人的主观情况的判断奠定了基础。
3)而当一般人立场与行为人立场确实发生冲突时,判例会以行为人本人的立场来进行任意性存在与否的判断。如:最高裁判所认为,“不能说没有客观性的情况”是,“由于完全没有性交的经验,因而不容易达到目的,在左右焦虑之际,突然……电车的车灯照射过来,由此不仅仅是犯罪现场被照亮,而且因车灯光”看到自己插入女性阴部的手指上沾了血,因此,“没有性交经验的被告人惊讶于流血,中止了奸淫行为”(最判昭和24年7月9日刑集3巻7号1174頁)。
(二)对“广义的后悔”的处理
1.有些判例提到了“广义的后悔”的情形,这能否认为判例采取的是限定的主观说?
尽管也有部分判例仅仅以广义的后悔的存在而直接认定存在自动性,但是实际上在更多的判例中,判例在广义的后悔之外还一并提到了基于普通人标准对外部障碍的判断。反过来说,也很少有判例是仅仅因不存在广义的后悔而直接否定任意性。并且,曾有肯定任意性的判例特意指出,任意性的成立不以广义的后悔之存在为必要。如:“犯罪人的主观究竟是出于怜悯之情还是因害怕犯罪行为被发觉,中止未遂之成立与否受此所左右,这种观点并非本裁判所所采纳”(浦和地判平成4年2月27日判タ795号263頁)。
综上,我们不能说判例一定采取了以广义的后悔作为肯定任意性的必要条件的限定主观说。但是至少在成立中止犯的情况下,往往是以存在“广义的后悔”作为肯定任意性的条件。
2.判例为何提到广义的后悔?
1)以广义的后悔为动机中止犯罪,属于责任减轻要素,是量刑上有利于被告的情况。
2)通过对广义的后悔的认定,至少可以说明证明行为人的主观上没有受到强制。
四
中止行为的样态与任意性
中止犯的任意性是对于“中止行为”而言的,因而中止行为的样态与任意性成立的判断之间必然存在着密切关系。
(一)根据究竟是着手未遂还是实行未遂,对中止行为的样态的要求会有所不同。
1.着手中止:只要放弃此后的犯罪行为(不作为方式的中止行为),则任意性判断的内容是“不作为方式的中止行为”是否是任意的。
2.实行中止:需要实施防止结果发生的积极行为(作为方式的中止行为),则任意性判断的内容是“作为方式的中止行为”是否是任意的。
(二)着手中止与任意性
在这一场合下,判例探讨的仅仅为在停止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时点的“停止行为”的任意性。此时并非只有“中断实行行为(停止行为)”这一部分属于中止行为,“不实施此后的实行行为”也属于中止行为的一部分。王昭武教授进而指出,实行行为的中断不过是不作为的中止行为的开始点而已,不作为的中止行为包括两个部分,是由单纯停止实行行为这种行为的“变化”和其后不继续实施实行行为的这种不作为所引起的行为的“继续”一起构成。
(三)实行中止与任意性
在实行中止的情况下,对于自动性的判断,判例有如下三种做法。
1.以防止结果发生的行为(结果防止行为)这种中止行为的作为样态的部分为基础判断有无任意性“变化”。见下例:
被告人刀刺被害人的颈部之后,看到被害人流血的样子,在惊愕的同时,想到“自己做了一件不得了的事情”的事情,于是实施了呼叫救护车、为了止血用毛巾挡住伤口等中止行为,在认定上述事实之后,判例判定,“本案的中止行为虽然是以流血这种外部事实的表象为契机,但从针对犯罪行为的反省、悔悟之情等来看,适于认定为基于任意的意思而中止” (福岡高判昭和61年3月6日判時1193号152頁)。此类判决都是针对防止结果发生的行为(结果防止行为)这种中止行为的作为样态的部分来判断有无任意性。
2.以放弃犯罪行为这种不作为样态的行为为基础以判断有无任意性。即任意性的判断对象是犯罪行为的中断。见下例:
掐住被害人的脖子,但看到被害人痛苦的样子,感到惊愕,猛然恢复神智而放弃了继续实施杀害行为,并叫了救护车。东京地方裁判所基于该事实指出,“仅此(注:指掐住被害人脖子的行为)就完全存在致该女死亡的可能性”,因而要成立中止犯,还需要实施为防止结果发生的积极的阻止行为,并且,“适于认定被告人放弃的行为是基于上述反省的任意的行为”,因而被告人在本案中所采取的行为“能被认为是付出了真挚的努力的行为,可以等视于被告人自身实施了积极地阻止结果发生的行为,该行为与任意地放弃继续实施前述掐脖子的行为结合在一起,满足了中止未遂的要件”(東京地判昭和40年12月10日下刑集7巻12号2200頁)。此外,采取此观点的判例还有:東京地判昭和40年4月28日判時410号16頁和宮崎地判都城支部昭和59年1月25日判タ525号302頁。
上述的三个判例存在着这样一个共同点:除了都对犯罪行为的中断部分(停止实行行为本身)进行任意性判断之外,还就由积极的作为所实施的中止行为部分进行真挚性(而非任意性)的判断。
针对实行中止的案件,判例对于任意性的判断基本上一致要求具有真挚性。真挚性要求原本源于在得到他人帮助而中止的场合,需要存在能够被认定为中止行为的所谓等视标准,即需要付出了足以等视于行为人本人亲自实施防止结果发生的行为的努力。现在,真挚性被部分学说、判例具体化为“真挚的努力”,而被定位为责任减轻要素,不再仅限于得到他人帮助场合下的等式标准;并且,真挚性现在实际上已经被认为是实行中止的场合下的中止犯成立要件之一。
无论是将真挚性的实质内容作为等视标准来理解还是作为责任减轻要素来理解,在实行行为的场合,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作为方式的中止行为,并且这种中止行为能认定具有真挚性的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至少难以否认存在自由意思这一意义上的任意性。这样一来,通过认定存在真挚性当然就包括任意性在内也一并予以了认定。但应当指出的是,真挚性与任意性原本属于不同的东西,即便肯定任意性,也有可能否定真挚性。如下例:
神户地方裁判所在判例中指出“被告人之所以拨打119,是因为他想到自己做了一件不得了的事情……能够认定属于被告人任意且自发的行为”,但同时判定,在拨打119时没有告诉对方自己的全名与所在位置,这种态度等不能被认定为真挚的努力,消防队是通过查询检索电话的拨出地而将被害人送往医院进而救助了被害人,因此,不能认定是由中止行为实际防止了结果发生,进而否定了中止犯的成立(神戸地判平成14年2月15日LEX/DB28075164)。
3.另有个别判例针对中断犯罪行为的部分以及此后的积极的作为的部分这两点都进行任意性探讨。如下例:
刀刺被害人之后,马上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对此,判例指出指出,“亲眼目睹被害人流血痛苦的样子,产生怜悯之情,并且对事态的严重程度感到惊讶与恐惧,进而杀害的意思受到了压制,能够说这是基于外部的障碍”,“在属于实行未遂的本案中,问题不在于实行行为终了之后的不作为,毋宁说……有必要着眼于这样一点:开始救助行为这一点可以被评价为,被告人基于其内心的意思努力任意地防止了结果的发生”。判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指出,“然而……应该理解为,被告人此后的救助行为要被认定为中止未遂,就以能被评价为被告人倾注了真挚的努力为必要”,最终得出了以被告人的“这种程度的行动……不得不说不足以认定为被告人实施了真挚的努力”为理由而否定成立中止犯。
上述判决对中断犯罪的行为否定了任意性,而对积极的救助行为肯定了任意性。可以看出,判例同时分别对中断行为的部分与中止行为的部分是否具有任意性进行了考察。
(四)难以确定究竟是着手中止还是实行中止场合下的任意性
也有判例根本未明确其考虑的究竟是着手中止的问题还是实行中止的问题。
如果通过作为方式采取了积极的结果防止措施,且这种行为能被认定为作为形态的中止行为的场合,着手中止与实行中止的区别就并不必要。因为当积极的作为形态的中止行为存在的情况下,着手中止和实行中止对于任意性的要求都能够被满足。值得注意的是,鉴于实行中止的场合的判例对于中止行为真挚性的特别要求,上述结论的成立也是以前述作为形态的中止行为具有判例所要求的真挚性为必要。
五
结论
(一)判例的态度未必是明确的,一般来说,是通过并用客观说与限定主观说,将重点放在其中某一种观点来判断任意性的有无,被评价为肯定成立中止犯时采取限定主观说,而在否定时则依据客观说。但是,从整体上来看,判例的根基还是立足于接近限定主观说的立场。
(二)主观说或者客观说与限定主观说,属于不同层面的观念。主观说或者客观说是根据有无针对行为人意思的强制性影响来判断任意性,而限定主观说是通过进行针对中止动机的规范性评价来判断任意性。还不能够认为,判例是将广义的后悔这种要素作为肯定任意性的必要条件。当存在广义的后悔时,判例一般能够肯定任意性的存在,而不存在广义的后悔时,判例也并非一律否定任意性。
(三)针对认定任意性之际所谈到的要素,就犯罪行为的中间结果的惊愕、恐惧这种要素而言,即便惊愕本身会中断犯罪行为,但仅此还不能成为足以中止犯罪行为的理由。在行为人基于惊愕的心理状态暂时中断犯罪时,由于并不必然会阻碍其后续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因此仍有成立中止犯的余地。
(四)针对中止行为的样态的区别与任意性的认定之间的关系,应该说,在着手中止与实行中止中,很难说着手中止与实行中止的任意性的判断对象、判断标准有什么不同,事实上我们也不应该承认在这两种情况下任意性的内容、本质存在区别。
第二单元
与会发言人留日感悟分享
主持人姚培培老师对王昭武教授就中止犯任意性问题的日本判例进行的精彩介绍表示感谢,认为王昭武教授为我国中止犯自动性的研究提供了非常丰富的比较法资源,必将推动我国对于中止犯自动性研究的进一步深化。接下来由与谈老师分享留日生活:(依发言顺序排序)
蔡 燊
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学系讲师,早稻田大学法学研究科外国人研究员
蔡老师认为,首先,日本学界研究气氛自由温暖:所有早大毕业的刑法博士生都会参加“研究协会”,协会会定期举行集会互相交流学术研究成果,让人感受到浓厚的学术热情。其次是研究方法和研究视野:早大成文堂书店刑法专业书排列整齐、演进关系清楚,体现出强烈的人文关怀;博士论文研究过程中,自己发现许多自己关注甚少的老师同样对学界某些问题具有深刻理解,这拓展了自己的研究视野;在早大的セミナー(seminar)中,图表化思维方式运用广泛,思维逻辑性之强、效率之高,同样让自己深有感触。
刘润泽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讲师,早稻田大学法学研究科外国人研究员
刘老师说,自己留学时正逢疫情时期,于酒店隔离,约同侪蔡老师于成田机场前散步,甚是怀念。而在日本留学的一年来,通过博士论文的写作,自己也学到了很多东西,体会到了深深的同辈关怀,老师们严谨认真的态度更让自己深有感触。而就研究报告题目而言,之所以选择福岛核电站案件作为题目,是因为十分好奇这一举世瞩目的过失犯罪案件采用了怎样的判断路径,更是对于日本法院如何在技术发展与技术安全之间实现平衡而存有兴趣。刘老师期待通过这一案例的分析与研究,为经济处于高速发展的我国提供刑法学上的参考,并为日益高发的责任事故案件提供域外的实践经验,以助力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战略。
杨绪峰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早稻田大学法学研究科外国人研究员
杨老师说,自己读博期间,希望去日本留学一年以了解日本刑法理论最新动向,并为博士论文撰写收集文献资料。王昭武老师向早大的松原芳博老师推荐了自己,促成了此事。自己的选题是“过失犯的结果回避可能性研究”,当时国内还没有同名专著,文献资料也不多,写论文如同开垦荒地一般,充满了吸引力和挑战。杨老师在日本留学期间发现,日本学界围绕这一问题已经持续论争了数十年,各种解决方案百花齐放,由此坚定了认真阅读文献资料,写出一篇扎实的博士论文的决心。在日本刑法中,结果回避可能性并没有成为明文上的要件,但其判例历来认为,结果回避可能性属于过失犯不可或缺的要件。在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上,关注实务判例的做法对自己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
汪萨日乃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讲师,东京大学法学政治学研究科外国人研究员
汪老师说,自己到了东大之后,深受震撼:即便在特殊时期,东大法学部图书馆有《中国法学》等中文刊物的最新一期刊;图书馆非常大,自己每天需要花很多时间寻找书刊;自己在每天寻找、翻阅文献之过程中,发现许多日本学者对不可罚事后行为的研究,也渐渐对其产生兴趣,并在第二季判例解读系列中以此题目作主题报告。
何 龙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日本成蹊大学客座研究员
何老师说,自己的学术研究也深受日本留学经历之影响。自己的两大主要研究领域,一个是博士论文题目“不能犯研究”,一个是博士后课题题目“不作为的共犯”,以及本季自己负责主讲的题目,都与自己留日经历有直接联系。谈及留日生活,何老师特别回忆到,金光旭老师曾带着自己拜访西田典之老师,西田老师得知自己要写不能犯问题的论文,还专门从书房中翻找、遴选所有涉及不能犯的资料,包括自己学生写的网上没有的论文,让自己带回去。另外,留学日本时期,先来日本早稻田大学留学的毛乃纯老师给了自己很大帮助。
此外,何老师谈到自己对两个涉及介入因素场合因果关系判断的日本经典判例:大阪南港事件和美军吉普车事件。尤其在大阪南港事件中,自己起初无法理解为什么非要肯定第一暴行与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后来,自己才知道,因为第二行为人没有找到,才不得不将死亡结果归结到第一暴行行为人。由此受到启发:在很多法律问题的背后,必然存在由证据问题引发的事实认定问题;许多案件结论甚至受到经济、政治因素的影响。此外,日本判例中裁判说理、控辩意见等部分非常详细,这与我国形成了鲜明对比,非常值得我们去借鉴学习。
赵新新
上海政法学院警务学院讲师,一桥大学法学博士
赵老师说,日本是大陆法系国家,但同时它的判例制度也是非常完善、精致的,通过其判例我们不仅可以看到日本裁判中对法律条文进行具体适用的思维、路径、方法,也能够感受到其背后所依据的基础法理、社会逻辑等,这正是日本裁判实务中形成“量刑行情、量刑默契”的原因所在。
毛乃纯
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早稻田大学法学博士
毛老师说,自己在留日期间,经常听导师松原芳博讲起郑军男老师等留日前辈。自己之所以能被日本教授们所关照,是因为自己的前辈们给日本教授们留下了很好的印象。留日经历,同样也是留日前辈后辈之间的精神桥梁纽带。
毛老师分享了一件小事:在2006年,受冯军老师委托,给西原春夫老师送书。当天,在场者还有法大张凌老师和成文堂前主编本乡三好老师。临走时,本乡老师说,日本学生在与老师见面时,习惯于带一本小册子(手账)以做记录。从此之后,自己养成了随身携带手账的习惯。
自己到早大以后,发现松原老师在上课前喜欢讲讲自己最近研究的心得(经验谈)。在同学们写论文之时,没有接受专门的写作训练,对于标题拟定、章节排布、问题提出等,难以有很好的把握;所以,导师把他的研究经验、心得传授给学生,这对于学生来说弥足珍贵。
自己对于松原老师传授经验中凝练之部分,也会记到手账当中。其中,有几条给大家分享:
(1)当自己碰壁的时候,可以和别人聊一聊;在自己迷惑的时候,可以向别人请教。写论文的时候应当持开放的心态。
(2)不要等到产生想法以后再开始研究;在研究的时候,想法就会自然出现。
(3)想要收获想法的时候,必须要有“存款”(知识储备)。
(4)在做研究的时候,有3%的创新足矣。
老师说,在很多学校,介绍创新点已经成为论文答辩之重要环节。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容易走向两个误区:一是选择极小众的题目;但是这样的题目很有可能不能成为“真问题”二是强行提出具有创新性的观点;但这种“新”会不会违背刑法的基本原则?会不会刑法学界已有这种观点,但是作者装作不知道呢?所以,老师认为,学术研究当然需要具有创新意识,但是并不必须把创新性当成终极目标。
郑军男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研究科博士后
郑老师说,首先在语言方面,必须克服心理上的胆小、怕说错而不敢用日语交流的心态,只有把自己的想法大胆表达出来,在不断与日本师生用日语交流的过程中,才能使语言进步。其次,在学习日本刑法判例、理论的时候,不要被各种学说、理论所淹没,而要了解和思考学说、理论背后的思维逻辑和社会价值基础。要做到这一点,也和前面提到的,跟日本老师和同学多交流就显得非常重要,哪怕是基础性的理论问题,如果不理解也应当在课堂上大胆提出来,求教于老师。当然,对于日本刑法理论的学习来说,不仅要了解日本学说的内容,了解日本判例也十分重要。往往判例并不能直接体现某种学说,而恰恰是学者对判例内容进行理论归纳和解读而形成某种学说。从这个角度来讲,掌握理论背后的思考方法,对于日本刑法的学习或许更为重要。
第三单元
提问与回应环节
张明楷老师认为:“中止犯的责任减少只能相对于既遂犯而言,而与未遂犯相比,难以得出中止犯的责任轻于未遂犯的结论。因为已经存在的责任不可能因为事后的中止而减少”。王老师如何看待张明楷老师的上述观点?王老师是否和张明楷老师在不同的意义上理解中止犯的责任减少问题?
【回答】
首先,张明楷教授认为作为中止犯减免处罚根据的违法·责任减少是相比于既遂犯而言,以既遂犯作为比较对象,这并无意义,中止犯之违法·责任的减少应当比较的对象是未遂犯乃至预备犯。其次,违法性与有责性的评价对象是中止犯整体,而中止犯是由实行(或预备)行为与中止行为所共同组成的,实行(预备)行为的违法性与有责性并非是中止犯的违法性与有责性而只是未遂(预备)犯的违法性与有责性,因此中止犯的违法性与有责性是在实行(预备)行为与中止行为都实行完毕而成为中止犯的时候才真正确定下来。再次,违法性与有责性“减少”仅仅是理论上与其他犯罪形态进行比较时的一种假设,在实际的判断当中不可能是将实行(或预备)行为与中止行为的违法·有责性分开判断从而先增后减,而必然是将中止行为与实行(预备)行为合并起来进行一次性判断,因而准确地说,不是违法性与责任的事后“减少”,而是与未遂犯乃至预备犯相比较,中止犯的违法性与责任程度“更轻”。
真挚性来源于等视性标准,是对中止行为提出的程度标准,而自动性是对中止行为要基于什么动机或者态度而出的标准。由于二者的不同,是否存在有真挚性而没有自动性的判断?如因为恐惧而放弃杀害被害人,而后积极救助被害人脱离生命危险的案例中,是否可以认为存在真挚性而不存在自动性
【回答】
理论上有可能,但事实上出现的可能性不大,在判例中尚未发现。如前所述,实行中止的情况下,恐惧本身不能直接得出否定自动性的结论。在任意性的判断当中,既要要考虑中断犯罪这种“中断行为”的任意性,更要考虑后续的积极防止结果发生的“作为形态的中止行为”的任意性,特别是在后续的“作为形态的中止行为”可以认定具有真挚性的情况下,基本上就可以自然地推断出中断行为本身也存在着自动性,不能够仅仅因为中断行为不具有任意性而在整体上否定中止行为的任意性。
对于行为人由于恐惧而停止行为的情况,我国判例更倾向于认定未遂而非中止。如果具有宗教信仰的行为人出于对行为违反宗教戒律的恐惧而中止行为的话,应当如何判断?
【回答】
在因恐惧而停止行为的情形下究竟是认定为中止还是未遂无法一概而论。王昭武教授认为中止犯的减免处罚根据是“规范意识觉醒说”,因此即使不需要行为人具有达到如限定主观说所要求的忏悔、悔悟等程度的动机,但是也要接近于此。因此在基于对违反宗教戒律的恐惧而放弃实施行为的情况下,也许行为人是“能犯而不欲”,但由于不存在对自己行为的否定性评价,王昭武教授基于“规范意识觉醒说”倾向于认定为未遂犯。
如果有机会用一学期的时间去日本同志社大学交流的话,如何最大限度的利用这段时间?应当学习哪些课程?
【回答】
首先,应当尽可能提高日语水平,留日期间尽可能多与他人交流。其次,要多感受日本的学术氛围与风土人情。最后,在日期间尽可能为日后研究多收集资料。
第四单元
期许与寄语
(整理人:岳锴、刘挽强,均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专业2024级硕士研究生)
心得体会
华北电力大学 本科生—汪 O
参加元照读书馆的讲座,聆听王昭武老师对“日本刑事判例中犯罪中止的任意性判断”的精辟解析,令我深感酣畅淋漓。这不仅是一场学术探讨,更是一场思想的洗礼。
王老师强调,学习刑法必须具备比较法的视野。这句话触动了我。法学不仅是对规则的掌握,更是对不同国家、不同文化下法律体系的理解与吸收。在他对日本刑法的剖析中,我看到了不同制度下法律精妙的设计,理解了跨国研究对于深入法律本质的重要性。这种比较法的格局,无疑为我的学习指明了方向。
讲座上,留日学者们分享了他们的经历,讲述了在日本求学过程中得到的关怀与帮助,这份真挚与热情深深打动了我。法律学习是一场漫长的旅程,而在这条道路上,跨文化的交流与碰撞是必不可少的。正如老师们所言,学术的真正价值不在于国界,而在于思想的自由流动与共鸣。
王老师的分析并不仅仅停留于技术层面,而是深入探讨了法律与人性之间的微妙平衡。犯罪中止的任意性判断,看似是一道法律问题,实则折射出对人性复杂性的深刻考量。法律不仅仅是规则的冷峻体现,更是对人类选择和道德困境的回应。这样的思考让我重新认识了刑法的温度与深度。尽管回校时夜已深,我的心却依旧澎湃不已。这场讲座不仅开拓了我的学术视野,也让我更清晰地认识到,法学的真正魅力在于它对人性、社会以及正义的关照。未来,我将更加注重比较法的学习,努力在全球视野下寻找法律的共同进步与提升。
法学之路漫漫,而我愿在这条路上,步履坚定,心怀热忱。
清华大学博士生—樊O诚
王昭武教授对中止犯问题结合日本判例的发展做出了深入浅出的诠释,各位具有留日背景的老师们也对他们在日留学或交换期间的心得体会进行了坦诚地分享,令人受益匪浅。其中,毛乃纯老师所分享的其导师松原芳博教授的“格言”,也尤其让我印象深刻——“在碰壁的时候,和谁去聊一聊。迷惑的时候,向别人去请教。”“不要等到产生想法以后再开始研究,要在研究的时候慢慢产生想法。把事情先做起来。”“想要收获想法,必须要有‘存款’。”“对于研究而言,百分之三的创新足矣。”这些“格言”,展现了以松原教授为代表的日本刑法学者的治学风范,也提示我们有志于学术研究的硕博士研究生们,要做好学术,必须兼备开放的心态、严谨的学风与不懈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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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判例第一季(全系列)
[留日青年学者|第一季|日本判例百选•刑法解读]系列专讲,由元照读书馆、月旦知识库与七位发起学者曾文科、张梓弦、石亚淙、蔡颖、姚培培、简爱、陈少青(依开讲时间排序)共同承办,特邀前辈陈子平教授担任第一讲特邀嘉宾,特邀前辈付立庆教授担任学术总结人。
主讲人聚焦量的防卫过当、不作为犯、财产犯罪、被害人自陷风险、承继共犯、名誉损毁、诈骗罪等刑法犯罪论中的核心问题,引领读者学习解读判例方法与分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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