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照读书馆长期耕耘案例分析方法的研究与探索,于《燕大法学教室》期刊设立“案例研习”固定专栏,连年举办暑期鉴定式案例研习营,助力高校举办鉴定式案例研讨会、案例分析竞赛等,在厚植法学学术中,更致力优化法律人的思辨力与执业力。
2024年11月30日第四届“全国鉴定式案例研习论坛”在中国政法大学顺利举行,恭贺助教:傅天怡,营员:谢文欣、胡丹雅、张丹在第四届“全国鉴定式案例研习大赛”中取得好成绩!
恭喜大赛获奖者!
恭贺元照鉴定式案例研习营第一、二期民商法助教傅天怡同学!
恭贺元照鉴定式案例研习营第三期优秀营员谢文欣同学!
恭贺元照鉴定式案例研习营第三期营员胡丹雅同学!
恭贺元照鉴定式案例研习营第三期营员张丹同学!
学员心得 |谢文欣:此情无计可消除——元照鉴定式案例研习营(第三期)学习感悟
元照鉴定式案例研习营(颁奖交流会)精华纪实
获奖报告中引用率最高
王泽鉴
《民法物权》
(2023年重排版)
王泽鉴
《不当得利》
(2023年重排版)
王泽鉴
《损害赔偿》
杨代雄
《民法总论》教科书
《民法总论习题集》
杨代雄
《法律行为论》
朱庆育
《民法总论》
(第二版)
吴香香
《请求权基础——方法、体系与实例》
吴香香
《请求权基础案例实训》
解亘、尚连杰、冯洁语
《板书体债法总论》
《中德私法研究》
系列丛书
(新增第21卷)
〔美〕梅尔文·A.艾森伯格(Melvin A.Eisenberg)
孙良国 、王怡聪译
《合同法基础原理》
纪海龙: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给付风险涉及的是给付标的不可归责于债务人而毁损或灭失后,债务人是否有义务再次进行给付;对待给付风险涉及的是,如果债务人不再承担给付风险,债权人是否还有义务支付对待给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买卖合同一章中规定的风险转移为对待给付风险的移转。中国法中对种类之债的给付风险没有直接规定,但对待给付风险的移转时点构成给付风险移转的可能最迟时点。在寄送买卖中,货交独立运输人后,给付风险和对待给付风险都已移转,并且独立运输人过错造成货物毁损灭失构成风险移转中的风险事件。由于此时给付风险已经移转,从而出卖人无义务再进行给付;由于此时对待给付风险也已经移转,从而买受人尚负担价金支付义务,且买受人不得通过解除合同来逃避此义务。但买受人可向出卖人主张受让出卖人针对运输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出卖人向买受人让与此损害赔偿请求权前,出卖人向买受人主张价金的,买受人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来源】:《中德私法研究》2015年第11期,第299-3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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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云松:承揽人私扣木料加工之责任与法律适用——紫檀木料案
甲拥有一批名贵的紫檀木木料,共1,000公斤,时值100万元。2024年3月,甲与乙(当地著名的木匠)订立的合同约定:由乙利用这批木料设计、制作3套明式圈椅,报酬10万元;剩余木料须全部返还。乙按照甲的要求,圆满完成了设计、制作工作,于2024年9月1日将3套成品交付甲,并声称所剩木料共100公斤,亦当场交付。
实际上,乙私扣了一块木料(「A木料」,价值1.2万元)未还。乙将其加工为一件精美的工艺品(「A工艺品」),按照市价2万元出售给收藏家丙。
此外,乙还私扣了另一块木料(「B木料」,价值1万元),并且将其加工为另一件工艺品(「B工艺品」,价值1.5万元),置于自己家中作为装饰。
请运用请求权基础的方法,分析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关键词】:恶意添附、添附后的赔偿或补偿、善意取得、不当得利、非统一说
【来源】:《月旦法学教室》2024年第260期,第50-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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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云松、贺剑:维持合同或解除合同之分岔路──菊花买卖案
甲公司(上海)与乙公司(大连)于2022年11月1日订立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出售50万支菊花,价款200万元,乙公司应在缔约后1个月内付清;甲公司应于2023年4月1日将货物交付海运(上海港—大连港);运费(10万元)由甲公司垫付,乙公司收到菊花后向甲公司支付;甲公司交付海运时,菊花的所有权即移转至乙公司。11月20日,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200万元货款。
2023年3月10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改变货物的包装方案,改为「4支/束、5束/捆、40捆/箱、250箱/柜」。甲公司认为,这样包装会使箱内菊花过多,致其变质、损坏。乙公司坚持新的包装方案,并表示由此引发的任何问题由其自行承担。甲公司同意。
2023年3月20日,甲公司因为工作人员X的过失,所种植的菊花全部毁损。鉴于从他处购得同样质量的菊花花费甚巨,甲公司于3月25日向乙公司发函,表示无法履行合同。
经查,如果案涉菊花买卖交易正常进行,乙可在2023年5月1日收到货物,并在5月15日完成转售交易,获得转卖价款280万元,但同时须承担转售运费5万元。另经鉴定,按照乙公司要求的菊花包装方案,这批菊花经过3天,就会在运输途中完全损坏,不适于销售。
2023年4月1日,乙公司考虑解除案涉买卖合同,并就此咨询A律师。
【来源】:《月旦法学教室》2024年第261期,第62-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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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新宽:《论种类之债的履行不能──以种类物买卖为中心》
种类之债的客体具有不特定性,种类之债的债务人因而负有置办义务,这是种类之债区别于特定之债的结构特征。种类之债债务人是否构成履行不能,需要从当事人的契约约定和法律规定两方面予以判断。在契约约定方面,种类之债的当事人可以透过契约约定对债务人的置办义务范围进行限制,理论上透过区分市场型和非市场型种类之债,有助于更好地辨别债务人的置办义务范围。在法律规定方面,履行不能规则仍有适用的可能性。应根据种类之债当事人约定的置办义务范围,判断种类之债债务人是否构成履行不能。
【来源】:《月旦法学杂志》2024年03月346期,126-1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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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弘毅:《债权人请求继续履行并受领部分给付后,仍可变更为主张解除|(2019)最高法民终984号》
1. 债权人在解除合同和继续履行两种救济间的选择并不具有拘束力。债权人表示“协议继续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并实际受领部分给付,均不构成解除权之默示抛弃,仍可从继续履行变更为主张解除合同。
2. 债权人催告履行后给予债务人合理宽限期(本案中为3日),即可变更主张解除。
【关联法条】:《民法典》第516条、第562条第2款、第563条第1款、第564条第2款
【关键词】:解除权 继续履行 默示抛弃 变更权 宽限期
【来源】:《燕大元照法学教室》2023年第9期,第126-1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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