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参考文献 | 第二季 | 第三讲 | 东电福岛核事故案及背后的过失犯认定原理

文摘   2024-11-11 18:00   北京  


本季系列讲座向留日青年刑法学者学术论坛的成果致敬,曾策划【留日青年学者|日本判例百选•刑法解读】系列专讲,并取得了圆满成功。后经第一季主讲人引荐,策划开展系列讲座第二季,由元照读书馆、月旦知识库与七位年轻学者蔡燊、刘润泽、杨绪峰、汪萨日乃、何龙、赵新新、毛乃纯(依开讲时间排序)共同承办,由月旦法学教室、燕大法学教室、月旦裁判时报、燕大法律智库联合协办。


11月15日19点,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讲师刘润泽,将作客元照读书馆,邀请读者朋友们参与系列主题专讲的第三讲:东电福岛核事故案及背后的过失犯认定原理。


本次讲座将以举世瞩目的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案为切入点,通过详细展示判例的判决说理,总结判例中形成的过失犯认定方法,结合学界对判例的诸多见解,呈现日本当代责任事故认定中业务过失犯罪的整体思路。同时,主讲人还将结合中国本土情况,就判例中的数个争议问题做出评析,以期为解决我国责任事故中的过失犯罪认定问题提供有益参考。


为帮助元照读者于本周五讲座中收获更多,特为读者挑选主讲人及与谈学者推荐书目及相关参考文献,以飨读者。让我们与各位青年报告人一起,共同学习日本刑法经典判例,领略判例研究之乐趣吧!


主讲人

刘润泽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讲师,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研究科外国人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解释学,尤其关注过失犯、共同犯罪等基础理论方向。在《刑法论丛》《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数篇,入选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


推荐论文




黎宏、杨轩宇:《过失犯中结果预见可能性的认定——危险信号认识说之提倡》

【摘要】

我国《刑法》第15条以“预见”为中心规定了过失犯罪的规范内容,由此“结果预见可能性”的认定一直以来对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应承担过失责任具有重要作用。“契机说”为明确预见可能性的推导流程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判断框架,确有可借鉴之处,但在引入信息搜集义务、泛化理解“允许的危险”等方面存在不妥。在维持“契机说”基本思考方式的前提下,可以尝试以事发当时所存在的预示结果发生之危险的危险信号为推导起点,按照“探察行为当时的危险信号→行为人对危险信号是否存在认识或准认识→是否容易联想到因果经过的基本部分,从而肯定对最终结果的预见可能性”的认定框架进行顺次判断。在以同领域一般人为参照的基础上,通过比例原则对推导过程进行适当限制。如此,有助于破除司法实践中部分存在的过失责任的认定“黑箱”,将过失犯的成立限制在适当的范围之内。


【来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4年第1期,第40-55、235页。


张明楷:《论过失犯的构造》

【摘要】

新过失论对旧过失论的批判,基本上是对古典犯罪论体系(如条件说、心理责任论)的批判,而不是对旧过失论本身的批判。新旧过失论的重心不同,但并非对立的两种学说。严格地说,旧过失论是关于过失本身的理论,而新过失论是关于过失犯的理论,应当称为“新过失犯论”。将违反注意义务作为过失犯的特征,存在规范逻辑的错误;要求过失犯违反结果回避义务与要求过失犯的行为具有现实危险,没有实质区别;而且,将违反结果回避义务作为过失犯的独有特征,会导致过失犯的客观不法重于故意犯,因而不当。不应当将预见可能性作为结果回避义务的前提,而应根据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及相关因素决定行为人应否采取结果回避措施;应当承认行为人对结果的预见可能性是责任要素。


【来源】:《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5期,第1-21页。


劳东燕:《过失犯中预见可能性理论的反思与重构

【摘要】

当前我国通行的以结果的具体预见可能性为中心的过失犯理论,是按故意犯的模式来理解过失犯的产物。过失犯在归责类型上区别于故意犯,二者的归责结构存在重大差异。以故意与故意犯为模板理解过失与过失犯的构造,在体系逻辑上存在缺陷。以预见可能性为重心的归责机制违反以管辖思想为基础的归责原理,它无法有效回应风险社会对刑法归责的功能期待。过失犯的归责结构有必要实现两大转变:从主观归责为重心到客观归责为重心;从结果本位到行为本位。在过失犯的构造中,预见可能性因素应定位于行为归责环节;预见的内容仅限于行为的注意义务违反性及行为所蕴含的不容许风险;在判断能否预见时,需要采取立足于行为时的相对具体化的一般人标准。


【来源】:《中外法学》2018年第2期,第304-326页。


沈奕含:《以信息收集义务解决过失犯具体预见可能性的困境》

【摘要】

在判例显现出具体预见可能性难以认定困境的情况下,理论上出现对新新过失论进行重新审视和修正的动向。以“预见可能性的法益关联性”和“预见可能性的结果回避义务关联性”为基础,危惧感和具体预见可能性可通过信息收集义务连接。信息收集义务是为了达到对结果一定程度的预见而进行事前检查、充实预见资料的义务,具有外部预见义务属性。该义务在具备危惧感时被科处,履行目标是达至具体预见可能性。实际在过失构造诸立场中均可适用该义务,不过在不同立场中所要达到的预见可能性目标程度不同。影响预见可能性认定的仅是该义务的预见可能性提升可能性,在不具有履行可能性和履行无效时应进行义务免除。在我国语境下的过失犯认定中,信息收集义务对于仅具备危惧感之行为人的预见可能性认定具有重要的解释论意义,且通过排除义务免除情形,能够实质减少司法实践中直接认定结果责任的做法。实践中适用该义务需兼采主客观标准,范围应被限制在高风险业务以及监督过失领域。


【来源】:《法学杂志》2022年第5期,第135-153页。


刘润泽:《管理过失中因果关系认定的反思与重构——以危险现实化理论为向导》

【摘要】

如何认定管理过失中的因果关系,是实务上较为疑难的问题,而现有的理论解决方案,也大多存在标准模糊和说理不足等弊病。究其原因,在于其忽视管理过失行为所特有的危险,局限于观察介入因素在经验上是否异常,从而无法适应管理过失场合的归责需要。相较而言,引入危险现实化理论解决这一问题,不仅在判断流程上更为清晰,也能够更为深刻地解释因果关系的本质,可认为最理想的路径。具体的判断中,首先应当结合管理行为的性质,考察管理过失创设的是物理危险还是资格危险。其次,结合具体的危险类型,考察该危险是否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实现于构成要件结果中。通过规范地逐级考察,管理过失中的因果关系问题便可迎刃而解。


【来源】:《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2期,第121-134页。




讲座预告



往期精彩回顾
日本判例系列【第二季】各讲主题

元照读书馆
元照读书馆提供法律知识飨宴,学术与实务思辨与创新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