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参考文献 | 第二季 | 第四讲 | 日本判例中的结果回避可能性

文摘   2024-11-18 14:00   北京  

本季系列讲座向留日青年刑法学者学术论坛的成果致敬,曾策划【留日青年学者|日本判例百选•刑法解读】系列专讲,并取得了圆满成功。后经第一季主讲人引荐,策划开展系列讲座第二季,由元照读书馆、月旦知识库与七位年轻学者蔡燊、刘润泽、杨绪峰、汪萨日乃、何龙、赵新新、毛乃纯(依开讲时间排序)共同承办,由月旦法学教室、燕大法学教室、月旦裁判时报、燕大法律智库联合协办。

11月22日19点,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杨绪峰,将作客元照读书馆,邀请读者朋友们参与系列主题专讲的第四讲:日本判例中的结果回避可能性。

本次讲座通过梳理日本实务界关于结果回避可能性的重要判例,考察其中的说理方向及其对日本理论界的影响,明确过失犯中结果回避可能性认定的焦点问题,试图为我国探讨过失犯中结果回避可能性的规范适用提供外国判例与理论上的有益参考。 

为帮助元照读者于本周五讲座中收获更多,特为读者挑选主讲人及与谈学者推荐书目及相关参考文献,以飨读者。让我们与各位青年报告人一起,共同学习日本刑法经典判例,领略判例研究之乐趣吧!



推荐文献








周光权:《风险升高理论与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兼论“赵达文交通肇事案”的定性》


【摘要】:

对于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传统上认为超速行驶就提升了法益风险,行为就具有社会危害性,从而很容易得出被告人构成过失犯罪的结论。对这种判断逻辑必须进行反思。过失犯有不同于故意犯的客观构成要件,结果避免可能性是其中的核心内容,对此,新过失论和修正的旧过失论都予以承认。风险升高理论的功能极其有限,其对行为制造了法所禁止的风险这一点进行了揭示,但不能由此得出行为人一定实现了法所禁止的风险的结论。在超速驾驶提升法益风险的场合,对结果避免可能性是否存在需要仔细判断,抽象地认为行为提升了法益风险就可以成立过失犯的主张并不合理。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对被告人即便遵守规定,结果是否仍然也无法避免的关键事实无法查明,或不能证明结果发生的概率极高的,都不能将死亡结果算到行为人头上,只能做有利于被告的认定;控方只有证明到如果行为人合乎义务地行动,结果就近乎肯定会避免时,才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因此,即便采用风险升高理论,也应当承认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二者不是排斥关系。


【来源】:《法学》2018年第8期,第66-78页。








[日]杉本一敏:《结果无价值论下过失犯的“结果回避可能性”》 ,蔡燊译


【摘要】:

结果回避可能性问题的核心是在行为时判断行为规范对防止结果是否有效,不能防止结果的行为规范在行为时不值得遵守,这是行为无价值论的逻辑。结果无价值论不会在行为时判断行为是否符合行为规范,违法性的判断资料只有事后认定的现实因果经过和结果,因此结果无价值论逻辑下没有结果回避可能性问题。结果无价值论也能说明结果回避可能性,即从事后判断临界时刻行为人是否采取防止结果发生的行为。行为无价值论则从事前认定违反注意义务,然后从事后判断假定履行该注意义务时,能否避免行为时发生结果。过失犯的实行行为在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下可能不同,在结果无价值论下是在临界时刻没有采取防止结果发生的行为,在行为无价值论下是违反事前存在的注意义务的行为。

【来源】:《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32辑,第200-2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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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兵建:《过失犯中结果回避可能性的混淆与辨异》


【摘要】:

在过失犯领域,有四个不同的理论点被冠以"结果回避可能性"的名号,分别是裸的行为意义上的结果回避可能性、不可抗力意义上的结果回避可能性(结果回避义务意义上的结果回避可能性)、条件关系意义上的结果回避可能性、合义务替代行为意义上的结果回避可能性。所谓裸的行为意义上的结果回避可能性并不符合结果回避可能性的含义。不可抗力意义上的结果回避可能性是过失犯的一个要素,其体系位置和理论功能随着过失犯的理论变迁而发生变化。假定因果关系不影响结果不法,但是在部分案件中会影响行为不法。合义务替代行为理论位于风险实现阶段,旨在解决法所容许的风险与法所禁止的风险交织在一起的案件的风险实现问题,其与假定因果关系是两种不同的理论点。在欠缺结果回避可能性的案件中,通过依次考察行为人的身体举止有无可支配性、行为人有无违反注意义务以及法益所面临的风险状况,可以准确判断出该案欠缺的是何种结果回避可能性。

【来源】:《中外法学》2021年第4期,第984-10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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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仙:《论过失犯中结果避免可能性理论之演变》


【摘要】:

将结果避免可能性(“行为人实施合义务行为时,结果能够避免”)作为过失犯要素的思想在过失犯成为一种独立犯罪类型后逐渐出现。但是,在德国刑法理论界,直到规范罪责理论诞生,规范上的结果避免可能性才代替心理上的结果预见可能性成为过失犯的核心要素。在犯罪论体系不断变迁的历史背景下,结果避免可能性的体系性地位也发生了从量刑因素到定罪要素,从罪责要素到不法要素,从因果关系到结果归责,从结果不法到行为不法的变化和争论。如今,作为通说的结果避免可能性理论面临着基于法益保护和一般预防目的而构建的风险升高理论的挑战。但是,基于对刑法中的罪责主义,即“逾越能力则无义务”原则的考量,应当否定为片面追求法益的保护而不当扩大处罚范围的风险升高理论。本文尝试循着过失论体系发展这条线对过失犯中的结果避免可能性理论变迁轨迹进行勾勒,以期为我国刑法理论对结果避免可能性的进一步研究以及司法实务界通过考察结果避免可能性要素克服实践中结果责任倾向提供一个理论背景上的支撑。


【来源】:《北大法律评论》第20卷第1辑,第139-170页。








杨绪峰:《过失犯的结果回避可能性:规范构造与实践运用》


【摘要】:

结果回避可能性的单一定位构造容易割裂实务裁判,且会使得该理论的作用范围和解释力受到限制。引入事前判断与事后判断的视角能够打破原有的对立性思维之桎梏。这并非仅是判断时点的差异,背后承载的是“行为规范与制裁规范相结合”的思考方式。行为规范是为防止引发特定结果而确立的标准行为模式的期待,如果规则的遵守超出了行为人的可能性范围,就不能将结果回避予以义务化;制裁规范所起的作用是树立行为规范的有效性,如果行为规范的遵守对于法益侵害结果的避免是无效的,行为规范的效力就无从谈起。映射到结果回避可能性的构造上,事前的结果回避可能性应作为注意义务的前提问题,囊括注意义务的履行必要性和履行可能性的双重判断,如果其被否定,就不能确立过失犯中的行为规范;事后的结果回避可能性应作为结果归责的问题,本质上是在确认注意义务的履行有效性,如果其被否定,就不能发动过失犯中的制裁规范。通过阐明背后的法理,能够在规范论上对结果回避可能性作出新的解读。

【来源】:《环球法律评论》2023年第4期,第141-1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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