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参考文献|修正与祛魅:德国近代私法史学谱系

文摘   2024-11-07 11:01   北京  

《法律史研究格局的形成与“规范的”法律史

——以欧陆近现代学术史为对象的反思》

吴训祥

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摘要】:法律史研究在欧陆的兴起有着特殊的历史原因, 是罗马法继受以来的实证法学发展到成熟阶段时, 各国司法实践与继受学说之间不断加剧的张力所造就的自然结果。在人文主义者揭示出罗马法的历史性特征后, 欧陆学界围绕法律史研究应当聚焦于法律渊源的外部流变事实还是内部概念制度的演变过程, 产生了内部法律史与外部法律史的路径分野。至法律实证主义兴起的19世纪, 传统上以罗马法学为代表的内部法律史在实证法学的冲击下越来越关注对实证规范的回溯性研究, 最终降格为制定法的历史解释方法。外部法律史研究始终致力于整合一切与法律渊源或法律文本相关的历史资料, 目的在于查明不同时空下的法律渊源并梳理其演变历史。我国当前正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历史性时刻, 而欧陆的历史经验表明, 法律史研究须立足于当代实证法律规范, 从历史的与当下的司法实践中建构法学的规范性知识体系。

【关键词】:法律史;法律渊源;规范性;历史法学派;

【来源】:《清华法学》2024年第5期


“事律”与“民法”之间——中国“民法史”研究再思考》

梁治平

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文化研究所研究员

【摘要】:自晚清法律改革,民、刑分立观念扎根中土,在中国旧地寻觅民法踪迹的旅程便已开始。这种尝试,,在不同时期,因了不同需求或受不同刺激,而有不同的表现。在历史研究中使用现代概念、范畴和分类既不可避免,也是必要的和有益的,但应明确区分事实与规范、功能与意义两个层面,如果运用不当,这种研究很容易变成当代人的偏见甚至研究者个人好恶在历史中的投射,而产生对历史的遮蔽和扭曲。为此,在非西方历史研究中,研究者应该把源自西方的现代概念视为具有认识意义的参照,而非用来解释历史的标准。应超越各种非此即彼、黑白分明的历史叙述,面对高度复杂、微妙的历史与社会现象,既能深入其中,又能出乎其外,通过审慎的比较和深入的分析,辨析不同传统的同中之异、异中之同。


【关键词】:民法;事律;事实;规范;意义;


【来源】:《政法论坛》2017年第6期。



梁治平:《清代习惯法》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简介】:

《清代习惯法》是梁治平先生依据清代官府档案、民间契约和民国初期的司法调查等第一手材料,对清代习惯法进行了迄今为止最为系统的探究,其讨论的范围,由清代习惯法的渊源、背景、流变、直至习惯法的性质、形态、功用,以及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和习惯法研究在社会理论上的意义。无论是从材料上,还是从内容上,该书都堪称法律史研究中的典范。

《清代习惯法》一书中的研究,实际上是接续了作者在《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一书的“大传统”研究成果,把思路延伸到了“小传统”的层面上。所谓的习惯法,按照梁先生的解释,“乃是这样一套地方性规范:它是在乡民的长期生活与劳作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它被用来分配乡民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和解决了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并且主要是在一套关系网络中被予以实施” 。


【作者简介】:

梁治平,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文化研究所研究员。主要著作有《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法辨:法律文化论集》、《法律史的视界》、《法律何为》、法律的文化解释(编)、《法律与宗教》(译)、《新波斯人信札》(主笔)、在边缘处思考、《礼教与法律:法律移植时代的文化冲突》等。


张朝阳:《中国早期民法的建构》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简介】:针对中国古代是否存在民法这一备受争议的问题,作者向读者表明其对“早期民法”的概念界定:特指战国、秦汉时代国家颁布的用以规范、调解个人间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规及具有“民事”特色的司法实践;然后通过对原始法律资料的梳理、排列,以重构与解读的研究方法,立足于中国早期法律概念与实践,从其内在逻辑出发,本土化地展现了中国早期民法体系;最后得出本书稿的论点:中国古代存在民法是一个不可不论的历史事实,且中国古代有着明显的民、刑分立。本书稿立论明确且有翔实史料的支撑,逻辑较严密,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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