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上的平等保护

文摘   2025-01-07 07:50   北京  

美国宪法对平等权的保护规定在第14修正案第一款。这一修正案是在1868年废除奴隶制之后通过的。只有联系美国内战和废除奴隶制的背景才能理解该款规定。

该款全文如下:

All persons born or naturalized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 are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of the State wherein they reside. No State shall make or enforce any law which shall abridge the privileges or immunities of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nor shall any State deprive any person of life, liberty, or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 nor deny to any person within its jurisdiction the equal protection of the laws.

参考译文:

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

美国内战之所以爆发,是因为北方和南方各州就奴隶制的存留不能达成一致。北方主张废除奴隶制,南方主张保留,最终双方兵戎相见,南方战败,奴隶制被被废除。奴隶制废除之后,就出现了如何保护旧时奴隶的权利的问题。

第14修正案第一款先赋予这些人公民身份,同时规定各州不得对剥夺公民权利,不得拒绝向其提供平等保护。虽然在这款中没有任何一个字眼提到黑人或者(曾经的)奴隶,但其要保护的实际上就是这个群体。

第14修正案第1款包含两句。第一句界定了谁是美国和各州的公民。根据第一句的规定,任何在美国出生或者归化的、受美国法律管辖的人构成了美国公民以及其所在州的公民。这句界定了美国公民和各州公民的定义,这就使得被解放的黑人也得到了美国公民和各州公民的身份。

第二句则直接禁止各州制定法律剥夺美国公民的权利,禁止各州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禁止各州拒绝向任何人提供平等法律保护。第二句采用的是禁止各州做出一定行为的方式,以此保护公民的权利。这种规范方式和第一修正案中禁止国会制定限制言论自由等宪法权利的法律的规定相似,都是通过禁止公权力主体侵犯宪法权利的方式,从反面来界定公民权利。

一般而言,在宪法上要规定一项权利,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规定基本权利主体享有什么权利,二是禁止公权力做出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中国宪法主要采用第一种方式,美国宪法往往采取第二种方式。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宪法间接规定公民权利的方式体现了公民“法无禁止即自由”以及“(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理。美国宪法不规定公民有什么权利,因为对公民而言,其拥有权利是天经地义的,无需宪法和法律规定。既然第一修正案和第14修正案禁止国会和州制定侵犯公民权利的法律,那么也就不存在限制公民权利的法律,行政机关也就去侵犯公民权利,也就没有法律依据了。通过这一方式,公民权利得到了保障。

实际上之所以在美国宪法正文中没有规定公民权利,并不是漠视公民权利,而是当时的制宪者信仰“法无禁止即自由”,所以无需规定公民享有什么权利。相反,制宪者担心,如果规定了公民权利,则有可能挂一漏万,会让人误以为公民只享有明确规定的权利、而不享有未明文规定的权利。


法学教书匠的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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