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男方违背了女方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女方往往只是半推半就,并不能当成真的拒绝,因此男方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真的吗?
文摘
2025-01-30 07:50
比利时
传统上认为,“夫妻床头吵架床尾和,夫妻没有隔夜仇”,因此,“清官难断家务事”,国家权力通常并不介入婚姻家庭。这并不仅仅限于民事领域,刑事领域也是如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夫妻之间涉嫌强奸、盗窃、诈骗等事宜的,司法机关通常以这是家事为由,倾向于不干预。就婚内强奸而言,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违反女方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一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夫妻双方没有法定离婚理由,男方违背了女方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根据一种笔者非常不认同的看法,这种情况下,女方只是半推半就,并不是真的拒绝,因此男方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相反,如果双方感情不和,分居达两年之久,即便尚未离婚,男方违背女方意志与其强行发生性行为的,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来看看,德国是如何处理这个问题的。1997年之前,根据德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反配偶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甚至,当时媒体上还存在婚内女性喜欢配偶“强暴”自己、这样更容易达到高潮等观点。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社会民主党和绿党就主张,即便是妻子拒绝丈夫,也应当尊重其意志,“不就是不(nein ist nein)”,否则构成强奸。然而,社会民主党和绿党在联邦议院提出的修改法律的议案,遭到了基督教民主同盟和自由民主党的反对。他们认为,承认婚内强奸,实际上就是国家去干预婚姻。基于对婚姻的保护,公权力应当保持谦抑性,不干预婚姻生活。此外,按照传统观念,持有反对观点的议员往往主张夫妻之间也有满足对方生理需求的法律义务,因此,规定婚内强奸是不妥的。后来,基督教民主同盟和自由民主党退了一步,提出妥协方案,同意规定婚内强奸,但是应当规定加害人在取得受害人谅解之后不承担刑事责任。然而,这一方案被社会民主党和绿党所断然拒绝。从人数上来看,联邦议院中男性议员居多,所以这也导致要规定婚内强奸存在一定的困难。在较长时间内,联邦议院内部无法就法律的修改达成一致,陷入了僵局。社会民主党和绿党都高度重视性别平等,也注重提名较多女性为议员候选人,这导致联邦议院内部女议员越来越多,婚内违反配偶意志发生性关系应当作为强奸予以惩处的观点,也就越来越普及。最终,联邦议院在这个问题上的力量对比发生了变化,最终在1997年以四百多票赞成,两百多票反对,二十几票弃权的结果,通过了对刑法相关条款的修改,确认只要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都构成强奸,而无论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这就在女性保护的道路上,又往前走了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