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惠及城市流动人口的公租房改革

文摘   2025-01-27 22:13   比利时  

题记:在一个平行宇宙中,你我可能都是城市流动人口。



基本案情


大头来自农村,中学毕业之后到城里一家搬家公司上班。大头和公司其他同事一起,住在一个六人间的公租房。白天,大头根据公司安排为客户搬家,晚上就在公租房里刷刷手机,之后洗漱睡觉。周而复始,日复一日。


一天晚上,大头刷手机注意到了一个关于城市流动人口居住问题的报道。根据该报道,立法机关就流动人口的居住问题进行了了调研。中国大陆的流动人口是劳动主力军,数量一直在增加,还没有减少的趋势。我国目前有3.8亿城市流动人口,其中超过八千万人在从事外卖员,快递员等灵活职业。他们绝大部分来自农村,初高中学历者居多。城市流动人口传统上居住在城中村地区。城中村环境脏乱差,但是租金便宜,位置在城市中心,对流动人口而言,其务工的交通成本较低(直到几年前,中国政法大学海淀校区旁边有一个较大的大钟寺城中村,挨着一个金五星批发市场。很多流动人口就在金五星进行小商品经营,同时就在周边居住。大钟寺金五星批发市场是很多法大人的记忆,满足了很多我等法大低端人口的高端消费需求)。然而,随着全国范围内推进城中村改造,在环境得到了提升的同时,流动人口在市区获得低廉居住空间的难度也就随之增加了(法大海淀校区旁边的大钟寺城中村也不复存在,目前该区域焕然一新,正在开发之中。但这也也少了很多烟火气,而法大人的一些高端消费需求,只能到昌平校区旁边的金五星批发市场来满足了——这倒是法大有两个校区的优势所在)。

目前,流动人口可以通过申请公租房、在市场上租住这两个方式来满足住宿需求。现有公租房制度把申请者分为三六九等,不同申请者能申请到的公租房条件不同,面积大小不同。对于所谓的人才,政府提供条件较好的公租房,最好的公租房甚至堪比别墅。而占到流动人口大多数的零工行业从业者能够申请到的公租房是四人间和六人间,大致相当于大学生宿舍。如果无法申请适合的公租房,流动人口还可以在市场上租住出租房。然而,由于承受能力有限,他们往往只能租住在二居室或者三居室被隔成六七个小房间的房子里。居住在四人间或者六人间的公租房,还是居住在私人出租房中的廉价小隔间,流动人口都缺乏个人空间。

流动人员往往处于婚育的黄金年龄,但是,局促的居住空间,大大影响了他们婚育的可能性。实际上,流动人口具有十分传统的家庭观念,婚育意愿非常强烈。中国人口问题与其他国家具有很大的不同。尽管网上有不少人打着“女性解放”之类的旗号宣扬不婚不育,实际上这种言论没有太大的市场,甚至往往只是一些婚恋失意者用于自欺欺人的言辞。在发达国家,城市化、女权意识的崛起等因素导致了生育率降低。在这些国家,人们有婚育的能力,但是没有强烈的意愿。但在中国,情况大不相同。在2006年,陈卫和吴丽丽两位研究者做过一个出色的分析,从数据上看,城市流动人口的生育率不仅低于农村常住人口,而且也低于城市常住人口。流动人口占到总人口的四分之一强,他们当中很多人有婚育意愿,但没有相应的条件,尤其是适当的居住条件,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总人口的生育率降低。

为了改善城市流动人口的居住条件,让他们能够安居乐业,减缓人口收缩的趋势,立法者考虑通过改革公租房制度,对基层劳动力提供单人间甚至成套住房,从而使得城市流动人口能够获得独立的居住空间,享有婚育所需的基本条件。立法者还将改革教育制度,使得流动人口在城市安家乐业,子女也能在当地上学。

看到以上报道,大头深感振奋,就与同屋展开了讨论。


大头认为,政府向流动人口提供四人乃至六人一间的公租房,使得婚育年龄的流动人口事实上无法结婚、生育。生育是基本人权,为了保障这一基本人权,政府应当向城市流动人口提供婚育所需的住房,目前这方面的不作为构成对其生育人权的侵犯。


此外,向流动人口提供多人间作为公租房,导致居住者没有基本的隐私,这种居住条件是不符合人格尊严的。政府应当向流动人口提供单间,甚至提供一套住房,否则侵犯宪法第38条保障的人格尊严。


此,政府的行为与宪法第39条相抵触。第39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实际上就预设了公民有独立的、不受公权力打扰的居住空间这种理想情况。


总之,目前政府的不作为,导致了对其生育权、人格尊严、和住宅的侵犯。


然而,大头的同事兼同屋小强却不这么看。虽然他和大头都从目前的公租房政策中受益,却“人穷志不短”,认为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流动人口的居住问题也应当交给市场,政府不应当干预。目前推行公租房政策就是错误的,不但不应当扩大,还应当予以取消。现有的公租房,应当予以私有化,拍卖给私人,从此以后,政府不应当涉足这个问题。


小强还认为,流动人口中,只有对于“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者,政府才应当提供物质帮助。物质帮助可以包括优惠住房。对于不符合这些条件者,政府没有义务提供住房。


而且,向流动人口提供较好的居住条件,需要占用大量财力。政府在财力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向流动人口提供居住条件。但是,流动人口并没有请求政府提供住房的权利。

大头和小强争执不下,谁也没法说服对方。


问题、法条与延伸阅读

问题:

政府是否侵犯了大头的宪法权利?请结合大头和小强的的争论。请对他们提出的所有观点和理由展开辨析,并从中立第三者的角度进行全面分析。

相关宪法条文




第十四条 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延伸阅读


慕峰:《沉舟侧畔千帆过——关于热点经贸问题的座谈发言》


P. S.: 今天7:50推送的时候,忘了打开群发通知,特此删除之后再次推送。

END



法学教书匠的日常
严肃外表下,有一颗严肃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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