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能叫“赵C”吗?

文摘   2024-12-30 07:50   北京  

某某给儿子取名“赵C”,寓意是人一辈子至少要学会两种语言文字,因此他儿子名字中有两种语言。其中,“C”是“China(中国)”的第一个字母,又有“西方”谐音。赵某某“赵C”姓名,为儿子顺利办理了户籍登记。

C于2005年申请并领取了第一代身份证。然而,2006年8月,赵C到鹰潭月湖区公安分局江边派出所申办二代证时,民警告诉他,根据规定,名字里不能有“C”。由于无法将“赵C”录入公安部户籍系统,民警赵C改名。多次沟通无果,赵C向鹰潭市月湖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以此捍卫自己的名字。月湖区法院作出判决,姓名权属于公民的人身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禁止性规定,就可以使用。法院一审宣判后,月湖区公安分局不服判决,向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二审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赵C同意将自己的名改成规范汉字。

问题:假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是否侵犯“赵C”的什么宪法权利?

相关的宪法条文: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分析思路:

一、保护范围

相关的宪法权利为宪法上保障的人格权,依据为宪法第38条。人格权保障个人以何种形象出现于公众面前。姓名是个人形象的一部分。

二、干预
要求“赵C”更名,使得其无法以这一姓名出现于公众面前,这干预了其人格权。

三、正当化
核心在于这一干预是否能够得到正当化。如果姓名使用规范汉字,则能够降低人们之间的交往成本。但代价是限制了公民通过在姓名中使用字母或者其他符号来表达个性的自由。两种之间应当进行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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