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的学生请出去!

文摘   2025-01-13 07:50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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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案例分析系列


基本案情


宪法教师大头在新学期第一次课上,就和学生约法三章。其中一个规矩是,上课不点名,学生可以不来,要来就别迟到。如果迟到,就请在教室外等待,课间休息的时候再夹起尾巴神不知鬼不觉地进来。


有一次课上,大头满怀激情地讲宪法约束公权,保障私权,富有理想主义情怀。阅读宪法,往往能令人心潮澎湃,热血沸腾。例如,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根据宪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公民有言论、结社等自由,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有权获得物质帮助,残疾军人生活受保障。


讲完这些内容,大头陷入自我陶醉之中,全班同学也深受感染,如痴如醉。


就在这时,讲台旁边的门发出“吱”的一声,门开了一条缝,先进来半个头、一个头、半个身子,一个身子,迟到的小强弓着腰进来了,找了个空座位坐下。


他没有听到之前大头慷慨激昂的讲课,不理解为什么大头和同学们都表现出陶醉的表情,甚至还误以为不小心到了传销培训现场,再三确认自己没来错地方。因为小强的到来,教室原来的美好气氛荡然无存,大家都很尴尬。


大头认为,小强违反了迟到者应当在课间休息时进入教室的规矩,温和而坚定地要求小强立即离开教室,并可选择课间再进来。小强拒绝,大头就说,你不走我不讲课,双方僵持不下。后来,其他同学也表达了对小强的不满,甚至有同学对他怒目而视,最终小强只好悻悻地离开教室。


小强转身就去找校长,主张自己的平等权、受教育权和人格尊严受到侵犯,并提出了如下论证。


平等权:平等权要求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他和其他同学一样,都选了大头老师的课程,大头就应当允许他和其他同学一起在教室听课。大头以迟到与否作为区分标准,这种区分是恣意的,不能够得到正当化。因此,大头的行为侵犯了其平等权。


受教育权:小强认为,自己有接受教育的权利。而听课是接受教育的一个重要环节,不允许其在教室听课,就侵犯了其受教育权。


人格尊严:人活一口气,佛争一炷香。大头老师在课堂上,众目睽睽之下要求小强离开教室,这构成了对小强脆弱的心灵的一万次暴击,构成对其人格尊严的侵犯。是可忍,孰不可忍?


问题、法条与提示

问题:小强的主张成立吗?


相关宪法条文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提示


大头是否行使公权力,小强是否能够对其主张自己的基本权利?


任何理解受教育权?这是否适用于大学教育,还是只适用于义务教育?从“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表述,是否能够推导出其中的教育为义务阶段教育的结论?


就人格尊严的可能侵犯而言,重点在于探讨大头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对小强人格尊严的干预。通常而言,对自由权的限制,必须达到了一定的强度,才构成干预。没有达到一定强度的限制,公民有义务予以忍受,而不应当过于敏感,动辄主张公权力侵犯自己的基本权利。另外一方面,公权力对公民的行为,也不得动辄进行干预,而是只有在公民的行为的确与第三人权利和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干预措施。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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