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冻卵技术已经取得长足发展,目前它已经成为一项较为可靠的科技手段。单身女性在年轻的时候冻卵,就可以保留健康的卵子,以备将来生育所用。
发达国家多数都允许单身女性冻卵,但我国目前对此设定了一定限制。2001年出台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24条将“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统一界定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并在第3条中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以医疗为目的”;随后出台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第13条规定了“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2018年,徐女士向某妇产医院寻求冻卵服务,医院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的相关规定,予以拒绝。医院如果向徐女士提供服务,则违反了“以医疗为目的”和“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的限制。
2019年12月,徐女士因医院拒绝为其冷冻卵子而提起了民事诉讼,认为医院侵犯了其一般人格权。2022年,徐女士一审败诉;2024年,二审败诉。
这一案件引发了学术界对冻卵、单身女性冻卵等议题的广泛关注,关于医院的做法和有关规定的合理性,出现了不同观点。
支持观点认为,医院的做法无可非议,这两个规定也没有问题。
反对观点则认为,医院应当遵守规定,但禁止给单身女性冻卵的规定不合宪。这又可以区分为两种不同立场。
一部分学者认为,生育权并非明文规定的基本权利,但多项基本权利保障隐私权,而隐私权又包含了对生育自由的保护。具体而言,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人身自由,第38条规定人格尊严,第39条规定住宅不受侵犯,第40条规定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四个基本权利条款蕴含着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单身女性冻卵构成其隐私,受到保护。禁止医院给单身女性冻卵,侵犯其隐私权。
另外一些学者认为,我国《宪法》虽然没有明确将生育权列为基本权利,但《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生育权是典型的人权。禁止给女性冻卵,侵犯其人权。
问题:请你基于单身女性的立场,论证有关规定侵犯其宪法上保障的权利,构成违宪。
相关宪法条文: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提示:
案例分析的问题,通常要求答题者采取法官的视角,来不偏不倚地展开分析,较少要求分析者采取一方当事人代理人的视角。但是,一个优秀的法律人,必须能够从任何一方代理人的视角来展开分析。而实际上,法学生毕业之后如果从事律师工作,毫无例外都要能够从客户的角度来展开分析。
单身女性既可以诉诸平等权,也可以诉诸自由权。如果要论证有关措施侵犯平等权,就要指出相应的不同对待。本案中,以是否以治疗为目的、是否单身为标准,进行了两种区分对待。我们应当论证这种区分对待是不能够得到正当化的。
进行自由权分析的时候,首先就要找到相应的自由权。的确,我国宪法上并没有直接规定生育权,然而,这并不就意味着宪法根本不保障生育权。案情中也提出了两种供参考的论证思路,一是从多个基本权利条款中推导出来的隐私权,二是人权条款。相对而言,隐私权即便成立,要主张侵犯隐私权,是比较勉强的,因为侵犯隐私权的典型情况是将个人的隐私公之于众。例如,医院公开病历,就侵犯隐私权。相对而言,两个文件中的禁止性规定,与隐私权关系不大,因此,主张人权应当是更为可信的。
找到了相应的自由权之后,就要审查单身女性冻卵是否落入该自由权的保护范围,禁止性规定是否构成干预,以及干预是否能够得到正当化。需要注意的是,在正当化分析中,有关文件位阶较低,可能不符合法律保留的要求。当然,我们要着力论证禁止性规定不符合比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