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证监局
12月17日晚间,针对淳厚基金“消失的董事会”,上海证监局最新回应,正对淳厚基金及相关人员涉嫌违法行为开展立案调查。根据中国基金报记者报道,在近期案件调查工作中,相关责任人员出现阻碍、不配合监管执法的行为,对此行为,监管部门及时予以正面回应,亮明“零容忍”的态度。监管部门后续将依法依规对私下转让股权、信息披露违规等事项作出处理。
上海证监局就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相关情况答记者问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1579 | 分 类 |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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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24年09月14日 | |
名 称 | 关于对柳志伟采取责令改正、责令转让股权及限制股东权利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沪证监决〔2024〕103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柳志伟采取责令改正、责令转让股权及限制股东权利措施的决定
柳志伟:
经查,你与多人签订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淳厚基金或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并支付股权转让款,严重影响公司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稳定,对公司运作产生重大影响。你未按规定及时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4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六十六条第九项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相关协议、银行账户流水以及相关人员谈话记录等证据证明。
根据《基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改正,并在前述期限内将你持有的淳厚基金全部股权转让给合格的受让人。在全部股权转让完成前,你不得行使股东表决权、分红权、优先认购权、查阅复制权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股东权利。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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