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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A股IPO中,发行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安全评价(以下简称“安评”)和节能审查履行情况是上市审核过程中的惯常、重点问询事项,关乎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以及其业务经营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因此审查建设项目的环评、安评和节能审查履行情况的合规性是IPO核查的重中之重。本文旨在结合企业建设项目的审批流程和IPO项目实践经验,对建设项目环评、安评和节能审查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深入分析,并探讨监管审核近期动态。
目录
一、环评的定义
二、环评法律法规及其解读
三、环评相关监管审核动态
四、 余论
2014年,环境保护部出台了《环境保护部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宣布停止受理及开展上市环保核查工作,转由日常环保监管的方式,发现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依法处理并督促整改。自此,IPO环保核查伴随着后续的IPO注册制改革,减少行政干预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监管机构亦通过审核问询的方式加以关注并促进发行人整改。在IPO审核过程中,监管机构会重点关注环评已办理相应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是否存在违反环评三同时,是否存在超产和募投项目的环评取得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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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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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法律法规及其解读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并基于对环保工作的重视,我国在环评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并构建起了完善可行的体系,主要如下:
(一)环保部门法律法规
(二)环评法律法规的解读
1.环评分类管理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可见,原则上“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都应当进行环评,但我国对建设项目的环评实行分类管理,因此并非所有项目都需要适用同一标准办理环评,具体分类标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环评分类名录》”)判定,其中:
对于仅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不需要进行环评,但建设单位仍应当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涉及《环评分类名录》中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别的,其环评类别按照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建设内容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建、扩建的项目,其环评类别按照改建、扩建的工程内容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环评分类名录》中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
综上所述,建设项目的环评需按照《环评分类名录》履行不同标准的环评程序,对于《环评分类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
在具体操作中,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可以首先比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判断企业所处行业类别,再根据《环评分类名录》检索建设项目所对应的环评类别,判断该项目是否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或是无需履行环评手续。
2.环评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评在执行中需符合三同时原则,即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具体而言,在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在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应当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对自然环境的破坏,防止或减轻粉尘、噪声、震动等对周围生活居住区的污染和危害。
在验收和正式投产使用阶段,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就环评审批文件的取得时间节点,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应当在提交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前完成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报批手续。需要注意的是,此处审批、核准、备案指的是企业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及备案程序。
3.审批权限
除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如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外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此,建设项目环评的有权审批机构还要进一步检索各省出台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加以判断。以福建省为例,福建省环境保护厅于2014年7月出台了《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确定了福建省内建设项目环评分级审批权限,具体如下:
4.环评重大变化及有效期
(1)环评意见的有效期
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鉴于此,在IPO尽调的过程中,也需要注意环评意见的有效期。
(2)环评文件的变更
在环评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
对于“重大变化”的标准需参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该文件明确指出“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属于环评视角下规模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在对发行人相关产品产能存在超产情形的,需结合这一指标判断建设项目是否需要重新履行环评程序或进行环评后评价。
5.环评验收
需履行环评程序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编制验收报告,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此外,《关于环评登记表项目是否要进行环保验收的回复》明确指出,对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没有作出竣工环保验收要求,因此无需对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开展环保验收。
因此在IPO尽调中,需对建设项目在竣工后建设单位是否及时验收进行核查,如果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或使用,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6.环评后评价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环评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后评价”),并报原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环评后评价应当在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三至五年内开展。
上述规定并非意味着建设项目必须在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三至五年内开展环评后评价,而是仅限于一些较为敏感的建设项目(如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或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的环评因项目开工建设后,可能因预测不够准确、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使得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与经审批部门审批的环评文件不相符合,或主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方需要进行环评后评价。环评后评价是环评的延续,可对原环境影响结果进行重要补充及验证,是对环评进行反馈。在环评后评价中,一般可只对所发生变化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不再对项目进行全面的环评。
7.法律责任
如未依法履行环评程序,建设单位将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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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相关监管审核动态
(一)证券市场监管法律法规
根据上述证券监管机构出台的法律法规来看,在IPO审核的过程中,证券监管机构明确要求保荐人和律师就发行人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及其已建项目和已经开工的在建项目是否履行环评手续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其中亦明确指出需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进行披露。
(二)常见审核关注要点及回复思路
经检索案例,环评程序的履行情况属于IPO中的重点关注事项,如发行人的业务、产品涉及特定行业(如石油化工、金属冶炼等),监管层面均会对发行人相关建设是否符合环评要求展开问询。结合监管规定和监管问询,发行人环评相关程序常见审核关注要点及对应回复思路如下:
1.是否违反环评三同时/存在未批先建、未批先产相关问题
基于环评程序中的环评三同时原则,要求发行人建设项目在设计、施工和竣工阶段履行相匹配的环评程序,问询主要集中为是否存在未取得环评批复即先行建设、未办理环评验收即生产、使用,相关案例如下:
发行人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是否违反环评三同时进行回复:
(1)披露建设项目的环评履行情况
逐个披露各项目的环评履行情况(如环评文件和环评批复的取得情况、环评验收情况),并结合《环评分类名录》说明分类管理下各类型建设项目所需履行的不同环评程序,对于无需履行环评的建设项目进行简要说明。
(2)不符合环评三同时的现象已经完成整改
发行人存在未完全履行环评三同时建设项目的情况,但在后续过程中履行完毕了环评程序或通过重新投资新建设项目的方式补办了环评程序,对违反环评三同时/存在未批先建情况进行了整改。
(3)相关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申请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结合环保部门法律规定和有权主管机关的无违规证明文件或网络检索的方式论证违反环评三同时的情形被行政处罚的风险较低、未面临行政处罚或已受到行政处罚但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而结合证券监管法规论证违反环评三同时不会对申请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超产相关问题
在发行人生产经营中,面临着下游需求旺盛或者产品利润较高等情形,基于对利润的考虑,普遍会通过优化流程、合理安排生产计划等方式提高生产效率,其直接结果就是出现实际产能超批复产能的情形,相关案例如下:
发行人通常会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对环评相关的超产问题进行回复:
(1)发行人相关产品实际产量超过预定产能的背景原因
参照行业政策或市场发展动态,结合发行人自身情况,说明发行人相关产品实际产量超过预定产能的背景原因,如未批先建、未批先产或技术工艺改进和生产计划优化等因素导致的实际产量超过预定产能。
(2)履行环评程序并足以覆盖超产产能
发行人可以通过投资建设新项目并就新建项目履行环评程序或进行环评后评价,对超出产能进行覆盖,能够对超产情况进行整改。如果超产并非系未批先建、未批先产等因素导致的,而仅系操作方面优化形成的暂时性超产且已经不再存在超产情形,超产比例亦未达30%,也可以结合《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论证因超产比例未达30%而无需重新履行环评程序。
(3)相关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结合环保部门法律规定和有权主管机关的无违规证明文件,或通过网络检索的方式论证超产的情形被行政处罚的风险较低、未面临行政处罚或已受到行政处罚但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而结合证券监管法规论证,超产不会对申请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募投项目的环评程序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上交所自查表》和《深交所关注要点》等法规均要求对发行人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展开披露与核查。但是在实践中,在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向交易所提交首发申报材料的节点,由于募投项目很可能还处于前期阶段,尚未开工建设,因此并未取得环评批复,即环保主管部门尚未对建设项目的环保方案予以认可。根据相关案例检索可见,这并不必然构成上市的实质性障碍,但建议发行人如在提交申报材料前尚未取得环评批复的,需取得主管环保部门的说明,说明发行人建设项目取得环评批复不存在障碍,并在问询的过程中尽快取得环评批复,以免对上市造成不利影响,相关案例具体如下:
就募投项目的环评问询,发行人一般会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募投项目的环评取得情况进行回复:(1)逐项披露募投项目的环评批复取得情况,并说明相关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无需取得环评批复及其原因;(2)根据法规分析募投项目取得的环评批复均由相应层级的有权环保主管部门作出;(3)如在提交申报材料前尚未取得环评批复的,已经取得主管环保部门的说明,说明发行人建设项目取得环评批复不存在障碍,并在问询的过程中尽快取得环评批复。
(三)核查手段
针对IPO中的环评相关问题,我们建议在如下几个方面重点展开核查:
1.核查发行人的环评方面资质、许可及认证证书,核查该等资质证照情况及其有效期限,确保其经营的合法性;
2.梳理发行人的已建、在建、募投项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发行人所处行业情况和建设项目的具体内容,判断发行人是否需要履行环评程序,需办理何种环评程序,获取发行人建设生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备案表及环评报告、环评批复文件、验收文件,判断发行人是否已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取得了与建设内容和建设阶段相对应的环评文件,如存在相应瑕疵,还应当要求发行人进行整改;
3.获取发行人超产产品产销量明细,与发行人管理层沟通相关产品实际产量超过预定产能的原因以及相关整改措施,了解相关情形是否仍将持续,分析超产的情形是否存在违规情形;
4.检索发行人所在地主管部门网站、查阅发行人营业外支出明细等方式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因环保事项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5.通过与发行人和环保主管部门访谈确认等方式,确认发行人是否存在相应违法事实,与环保主管部门访谈确认或获取发行人所在地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分析相关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未来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是否会对本次发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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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论
在IPO审核中,从最初直接督促上市公司完善环境保护到今日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和环保主管机构均力促企业不断重视以环评为主体的环境保护机制,在客观上促进了生态环境的改善。但在实践中,为了尽快扩大产能、把握窗口期争取利润或是对于法律法规存在认知偏差,往往会出现违反环评三同时或超产的情形。因此企业在项目建设中应恪守环评制度,以“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为原则进行项目建设,并在必要时做好后评价工作,如发现有所违背的,应当及时整改,以免对上市造成不利障碍。
本文作者
庞景 高级合伙人
emberpang@allbrightlaw.com
郝卿 合伙人
rickhao@allbrightlaw.com
陈海 律师
allenchen@allbrightlaw.com
叶元昊 律师助理
yvonneye@allbright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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