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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因与被上诉人于畔及原审被告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它方式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桂民终397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如下: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桂01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桂01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桂01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10%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四、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桂01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30%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于畔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其他上诉请求;
七、驳回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其他上诉请求。
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到本院领取,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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