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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证券公告,公司收到南京中院送达的《起诉状》和《民事裁定书》,叶小明等10名原告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共同向金通灵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华西证券、光大证券、国海证券等24名被告提起诉讼,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75.64万元。原告起诉称,金通灵公司2017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各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买入金通灵股票,因虚假陈述遭受投资损失。南京中院裁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公司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出具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以下简称本案)《民事裁定书》,裁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或公司)为 24 名被告之一。3.涉诉金额:目前 10 名原告的合计诉讼请求金额为人民币 75.64 万元,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本案审理拟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且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2024 年 12 月 16 日,公司收到南京中院送达的《起诉状》《民事裁定书》,叶小明等 10 名原告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共同向金通灵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国海证券等 24 名被告提起诉讼,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756,378.46 元,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诉讼当事人、案由及诉讼方式
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志霞、殷翔详。被告:金通灵公司、季伟、袁学礼、许坤明、冒鑫鹏、张建华、朱军、申志刚、冯霞、陈树军、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范荣、胡志刚、华西证券、刘静芳、张然、郑义、陈庆龄、光大证券、周平、王世伟、国海证券、林举、唐彬。(二)诉讼请求
根据南京中院送达的《起诉状》,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 请 求 判 令 金 通 灵 公 司 赔 偿 原 告 损 失 共 计 人 民 币756,378.46 元;2.请求判令其他 23 位被告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请求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支付本案律师费用。(三)诉讼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根据南京中院送达的《起诉状》,原告起诉称:金通灵公司系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本案原告均为二级市场投资者。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金通灵公司 2017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金通灵公司2017 年年度报告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闭市后发布。2023 年 4月 27 日闭市后,金通灵公司发布《关于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 2021 年虚增的净利润等财务数据予以更正。2023 年 6 月 27 日闭市后,金通灵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披露其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本案各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买入金通灵股票,因虚假陈述遭受投资损失,金通灵公司应对各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季伟等 23位被告对此具有过错,应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4 年 12 月 16 日,公司收到南京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4〕苏 01 民初 2864 号),鉴于原告叶小明、俞梦现经 10 名原告推选为拟任代表人,请求代表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并申请加入本案诉讼的其他投资者,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南京中院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南京中院裁定本案权利人范围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1.自 2018 年 4 月 26 日(含)至 2023 年 6 月 27 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含)闭市后当日仍持有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300091);2.自 2018 年4 月 26 日(含)至 2023 年 4 月 27 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含)至 2023 年 6 月 27日(含)期间卖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司公股票(证券代码:300091)。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目 前 10 名 原 告 的 合 计 诉 讼 请 求 金 额 为 人 民 币756,378.46 元,鉴于本案审理拟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且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2024 年 4 月,江苏证监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指出公司在金通灵公司 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存在未能勤勉尽责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出具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存在不实记载,持续督导报告对外发布程序不符合规定等情形。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发布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目前公司财务状况稳健,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依法依规及时履行关于该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IPO上市相关专业交流 | 一级市场资产交易信息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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