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公司作为被告之一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财富
2024-12-18 07:38
广东
光大证券公告,作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公司于12月16日收到南京中院送达的起诉状及民事裁定书,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公司为该案的24名被告之一。案件处于南京中院出具民事裁定书阶段,裁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目前10名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共计75.64万元,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出具金通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以下简称本案)民事裁定书,裁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公司)2018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独立财务顾问,为本案的24名被告之一。涉案的金额:目前10名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共计为人民币756378.46元,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案审理拟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且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作为金通灵公司2018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独立财务顾问,公司于2024年12月16日收到南京中院送达的起诉状及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被告: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季伟、袁学礼、许坤明、冒鑫鹏、张建华、朱军、申志刚、冯霞、陈树军、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范荣、胡志刚、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刘静芳、张然、郑义、陈庆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周平、王世伟、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林举、唐彬(1)判令金通灵公司赔偿10名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共计756378.46元;(2)判令其余被告对金通灵公司的前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由各被告承担。2024年12月16日,南京中院经依法审查作出(2024)苏01民初2864号民事裁定,裁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并同时确定本案权利人范围为:(1)自2018年4月26日(含)至2023年6月27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23年6月27日(含)闭市后当日仍持有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300091);(2)自2018年4月26日(含)至2023年4月27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23年4月28日(含)至2023年6月27日(含)期间卖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300091)。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目前10名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共计为人民币756378.46元,鉴于本案审理拟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且尚未开庭审理,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公司财务状况稳健,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根据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