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2起证券代表人诉讼,被告包括5家上市券商、8个保代/财主,3家会所、3个注会,2家律所、2个律师

财富   2024-12-19 07:38   广东  

来源:资本市场的规则。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出具金通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以下简称本案)民事裁定书,裁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公司)2018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独立财务顾问,为本案的24名被告之一。

涉案的金额:目前10名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共计为人民币756378.46元,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案审理拟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且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作为金通灵公司2018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独立财务顾问,公司于20241216日收到南京中院送达的起诉状及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案由及诉讼方式

原告:叶小明、俞梦现等合计10名自然人投资者

各原告推选的拟任诉讼代表人为叶小明、俞梦现。

被告: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季伟、袁学礼、许坤明、冒鑫鹏、张建华、朱军、申志刚、冯霞、陈树军、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范荣、胡志刚、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刘静芳、张然、郑义、陈庆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周平、王世伟、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林举、唐彬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原告申请诉讼方式:普通代表人诉讼

2.诉讼请求

1)判令金通灵公司赔偿10名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共计756378.46元;

2)判令其余被告对金通灵公司的前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由各被告承担。

3.诉讼进展情况

20241216日,南京中院经依法审查作出(2024)01民初2864号民事裁定,裁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并同时确定本案权利人范围为:(1)自2018426日(含)至2023627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23627日(含)闭市后当日仍持有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300091);(2)自2018426日(含)至2023427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23428日(含)至2023627日(含)期间卖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300091)。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公司是否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10名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共计为人民币756378.46元,鉴于本案审理拟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且尚未开庭审理,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公司财务状况稳健,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根据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121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出具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以下简称本案)《民事裁定书》,裁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或公司)为24名被告之一。

3.涉诉金额:目前10名原告的合计诉讼请求金额为人民币75.64万元,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本案审理拟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且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0241216日,公司收到南京中院送达的《起诉状》《民事裁定书》,叶小明等10名原告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共同向金通灵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国海证券等24名被告提起诉讼,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756,378.46元,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案由及诉讼方式

原告:叶小明等10名投资者。

各原告推选的拟任诉讼代表人为叶小明、俞梦现。

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志霞、殷翔详。

被告:金通灵公司、季伟、袁学礼、许坤明、冒鑫鹏、张建华、朱军、申志刚、冯霞、陈树军、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范荣、胡志刚、华西证券、刘静芳、张然、郑义、陈庆龄、光大证券、周平、王世伟、国海证券、林举、唐彬。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诉讼方式:普通代表人诉讼。

(二)诉讼请求

根据南京中院送达的《起诉状》,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金通灵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共计人民币756,378.46元;

2.请求判令其他23位被告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请求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支付本案律师费用。

(三)诉讼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根据南京中院送达的《起诉状》,原告起诉称:金通灵公司系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本案原告均为二级市场投资者。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金通灵公司2017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金通灵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于2018425日闭市后发布。2023427日闭市后,金通灵公司发布《关于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1年虚增的净利润等财务数据予以更正。2023627日闭市后,金通灵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披露其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本案各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买入金通灵股票,因虚假陈述遭受投资损失,金通灵公司应对各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季伟等23位被告对此具有过错,应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41216日,公司收到南京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4〕苏01民初2864号),鉴于原告叶小明、俞梦现经10名原告推选为拟任代表人,请求代表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并申请加入本案诉讼的其他投资者,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南京中院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南京中院裁定本案权利人范围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1.2018426日(含)至2023627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23627日(含)闭市后当日仍持有金通灵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300091)2.2018426日(含)至2023427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23428日(含)至2023627日(含)期间卖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司公股票(证券代码:300091)。

二、公司是否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10名原告的合计诉讼请求金额为人民币756,378.46元,鉴于本案审理拟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且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四、其他情况说明

20244月,江苏证监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指出公司在金通灵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存在未能勤勉尽责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出具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存在不实记载,持续督导报告对外发布程序不符合规定等情形。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发布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目前公司财务状况稳健,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依法依规及时履行关于该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出具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以下简称“本案”)民事裁定书,裁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西证券”)为24名被告之一;

3.涉案的金额:目前10名原告的合计诉讼请求金额为人民币756,378.46元,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本案审理拟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且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作为金通灵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项目承销商,公司近日收到南京中院于20241216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4]01民初2864号),现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一)诉讼当事人、案由及诉讼方式

原告:叶小明等合计10名自然人投资者

各原告推选的拟任诉讼代表人为叶小明、俞梦现。

被告:金通灵公司、季伟、袁学礼、许坤明、冒鑫鹏、张建华、朱军、申志刚、冯霞、陈树军、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范荣、胡志刚、华西证券、刘静芳、张然、郑义、陈庆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公司”)、周平、王世伟、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公司”)、林举、唐彬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原告申请诉讼方式: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

(二)诉讼请求

叶小明、俞梦现等10名原告共同向南京中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金通灵公司赔偿10名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共计756,378.46元;

2.判令其余被告对金通灵公司的前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由各被告承担。

(三)诉讼进展情况

金通灵公司系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本案原告均为二级市场投资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金通灵公司2017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本案各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买入金通灵公司股票因虚假陈述遭受投资损失,原告认为金通灵公司应对各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季伟、袁学礼、许坤明、冒鑫鹏、张建华、朱军、申志刚、冯霞、陈树军、大华所、范荣、胡志刚、华西证券、刘静芳、张然、郑义、陈庆龄、光大证券公司、周平、王世伟、国海证券公司,林举、唐彬对此具有过错,应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叶小明、俞梦现经10名原告推选为拟任代表人,请求代表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并申请加入本案诉讼的其他投资者,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南京中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10名原告的合计诉讼请求金额为人民币756,378.46元,鉴于本案审理拟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且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公司财务状况稳健,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根据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121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美尚生态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以下简称本案)民事裁定书,裁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兴证券)为20名被告之一。

 涉诉的金额:目前12名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共计为人民币950,202.89元,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案审理拟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且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作为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尚生态)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联席主承销商,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1213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3)粤03民初5772号),现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1、诉讼当事人、案由及诉讼方式

原告:陈卫福等合计12名自然人投资者

各原告推选的拟任诉讼代表人为陈卫福、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王迎燕、徐晶、美尚生态、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钱仁勇、吴运娣、季斌、周芳蓉、惠峰、龙俊、石成华、江仁利、陈晓龙、俞啸军、许中华。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原告申请诉讼方式: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

2、诉讼请求

1)判令王迎燕赔偿各原告损失暂计人民币949,602.89元;

2)判令王迎燕按照每名原告50元的标准向原告代表人赔偿通知费,该项诉讼请求暂计人民币600元;

3)判令其他被告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本案的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3、诉讼进展情况

20241213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查作出(2023)粤03民初5772号民事裁定,裁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并同时确定本案权利人范围为:自2015625日(含)至2021430日(含)期间买入、并于2021430日收市后仍持有美尚生态的股票(不含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证券代码:300495),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但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情形的除外。如不服该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公司是否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12名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共计为人民币950,202.89元,鉴于本案审理拟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且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公司财务状况稳健,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根据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1217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并正式立案,裁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美尚生态案(以下简称“本案”);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发证券”)为20名被告之一;

3.涉案的金额:目前12名原告的合计诉讼请求金额为人民币950,202.89元,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本案审理拟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且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广发证券作为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尚生态”)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主承销)机构,于2023923日披露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近日,公司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1213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原告:陈卫福等合计12名自然人投资者

各原告推荐的拟任诉讼代表人为陈卫福和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王迎燕、徐晶、美尚生态、广发证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钱仁勇、吴运娣、季斌、周芳蓉、惠峰、龙俊、石成华、江仁利、陈晓龙、俞啸军、许中华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原告申请诉讼方式: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王迎燕赔偿各原告损失暂计人民币949,602.89元;

2)判令被告一王迎燕按照每名原告50元的标准向原告代表人赔偿通知费,该项诉讼请求暂计人民币600元;

3)判令其他被告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本案的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2.目前进展

20241213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查作出(2023)粤03民初5772号民事裁定,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并确定本案权利人范围为:自2015625日(含)至2021430日(含)期间买入、并于2021430日收市后仍持有美尚生态的股票(不含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证券代码:300495),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但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情形的除外。如不服该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12名原告的合计诉讼请求金额为人民币950,202.89元。鉴于本案审理拟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且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暂

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公司财务状况稳健,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根据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相关信息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IPO上市相关专业交流一级市场资产交易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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