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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证券公告,公司作为美尚生态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联席主承销商,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公司为20名被告之一,目前12名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共计为人民币950,202.89元,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美尚生态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以下简称本案)民事裁定书,裁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兴证券)为 20 名被告之一。 涉诉的金额:目前 12 名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共计为人民币 950,202.89元,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案审理拟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且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作为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尚生态)2018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联席主承销商,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2月 13 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3)粤 03 民初 5772 号),现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各原告推选的拟任诉讼代表人为陈卫福、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王迎燕、徐晶、美尚生态、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钱仁勇、吴运娣、季斌、周芳蓉、惠峰、龙俊、石成华、江仁利、陈晓龙、俞啸军、许中华。(1)判令王迎燕赔偿各原告损失暂计人民币 949,602.89 元;(2)判令王迎燕按照每名原告 50 元的标准向原告代表人赔偿通知费,该项诉讼请求暂计人民币 600 元;(3)判令其他被告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的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2024 年 12 月 13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查作出(2023)粤 03 民初 5772 号民事裁定,裁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并同时确定本案权利人范围为:自 2015 年 6 月 25 日(含)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含)期间买入、并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收市后仍持有美尚生态的股票(不含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证券代码:300495),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但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情形的除外。如不服该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 12 名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共计为人民币 950,202.89 元,鉴于本案审理拟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且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公司财务状况稳健,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根据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IPO上市相关专业交流 | 一级市场资产交易信息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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