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百科   2024-11-01 18:30   贵州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特别声明: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转载请注明来源及作者,如有侵权请告知,将及时删除,如需帮助可私信联系。

一、案件背景

2012年5月1日,原告孙银山在被告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以下简称欧尚超市江宁店)购买了15包“玉兔牌”香肠,其中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总价值558.6元。孙银山在收银台结账后,随即前往服务台索赔。由于双方协商未果,孙银山将欧尚超市江宁店诉至法院,要求支付14包香肠售价十倍的赔偿金,共计5586元。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江宁开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判定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孙银山5586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案例解析

(一)裁判要点

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

(二)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三)法律分析

1.原告孙银山的消费者身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本案中,孙银山在欧尚超市江宁店购买香肠,双方对购买事实不持异议。孙银山并未将所购香肠用于再次销售经营,欧尚超市江宁店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商品是为了生产经营。因此,孙银山符合消费者的定义,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2.欧尚超市江宁店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条和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安全,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本案中,欧尚超市江宁店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及时检查待售食品,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然而,欧尚超市江宁店仍然摆放并销售货架上超过保质期的“玉兔牌”香肠,未履行法定义务,可以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3.孙银山的赔偿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本案中,孙银山购买的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孙银山有权要求欧尚超市江宁店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4.欧尚超市江宁店的抗辩理由

欧尚超市江宁店提出以下抗辩理由:一是孙银山不属于消费者,因为其购买食品的目的是为了索赔;二是孙银山明知食品过期而购买,希望利用其错误谋求利益,不应予以十倍赔偿。然而,这些抗辩理由均不能成立。

首先,关于孙银山的消费者身份,如前所述,孙银山符合消费者的定义,其购买食品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需要,因此欧尚超市江宁店关于孙银山不属于消费者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其次,关于孙银山明知食品过期而购买的问题,虽然孙银山在购买时可能注意到了食品的保质期,但这并不影响其作为消费者的身份和权利。法律并未对消费者的主观购物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即使消费者明知食品过期而购买,也有权要求销售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此,欧尚超市江宁店关于孙银山明知食品过期而购买不应予以十倍赔偿的抗辩理由也不能成立。

5.法院的判决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根据以上分析,判决欧尚超市江宁店支付孙银山价款十倍的赔偿金5586元。这一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也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

6.法律适用的深入探讨

(1)十倍赔偿的适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十倍赔偿,是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严厉处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食品安全。根据该条款,销售者承担十倍赔偿的条件包括:一是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二是消费者要求赔偿;三是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本案中,欧尚超市江宁店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过期香肠,孙银山作为消费者要求赔偿,并请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符合十倍赔偿的适用条件。

(2)消费者的主观动机与赔偿请求

关于消费者的主观动机是否影响赔偿请求的成立,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然而,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出发,消费者的主观动机不应成为影响其赔偿请求成立的因素。因为无论消费者的购物动机如何,销售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一事实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本案中孙银山的主观动机并不影响其要求欧尚超市江宁店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权利。

(3)销售者的过错程度与赔偿责任

销售者的过错程度是确定其赔偿责任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本案中,欧尚超市江宁店作为专业的食品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食品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管理,确保食品符合安全标准。然而,欧尚超市江宁店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导致过期香肠被摆放在货架上并销售给消费者。因此,欧尚超市江宁店存在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案例的启示

(1)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本案提醒我们,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是保障消费者权益和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政府应加大对食品生产、销售等环节的监管力度,加强对食品质量的检测和抽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确保食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2)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本案也提醒消费者要提高维权意识,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维权途径。在购买食品时,要仔细查看食品的保质期、生产日期等信息,确保购买的食品符合安全标准。如果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强化企业责任

企业作为食品的生产和销售者,应当承担起保障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企业应加强对食品生产、储存、销售等环节的管理和控制,确保食品符合安全标准。同时,企业还应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及时回应消费者的投诉和索赔请求,积极履行赔偿责任。

8.结论

综上所述,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件。本案中,欧尚超市江宁店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过期香肠,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欧尚超市江宁店支付孙银山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一判决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同时,本案也提醒我们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和强化企业责任的重要性。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应继续加强对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为构建和谐社会和维护人民健康作出更大的贡献。

·感谢关注·

关注和点赞是我的动力,谢谢你们

~END~




每天学一点法
每天学点法律知识,保护自己,每日普法,你我同行,为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需要帮助➕关注,有问必答。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