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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即便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有时也会遭遇判决书中“于法无据”的裁定,这不仅让当事人感到困惑和不满,也引发了关于司法公正和裁判说理的重要讨论。上次发文用的《合同法》内容,网友们提出修改意见,今天本文将结合一起具体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依据,进行深入分析。
一、案例背景
案例涉及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告购房者主张开发商逾期办证违约金及因房屋及小区设施不达标导致的损害赔偿金。合同约定的逾期办证违约金条款为,不论违约期限多长,开发商仅需赔偿总房款2%的违约金。然而,逾期办证已经超过三年,原告起诉主张开发商应按照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息(当时尚未执行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政策)适当调整。此外,原告还提供了楼道照片、小区照片、车库照片等证据,证明开发商所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国家标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设施完善、居住安全”的标准。
二、判决书中的“于法无据”
在这份六页的判决书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及提交证据占了三页多,被告的“辩称”占了半页,法院列出的“查明事实”中罗列了合同内容及原被告提交证据、质证意见占了一页多,剩下的“本院认为”部分,只有半页。在“本院认为”部分,法官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金情况,仅用四个字“于法无据”进行回应,并未解释证据的采信及效力,也未提供法律依据。
具体而言,法院对原告主张的损失,包括小区绿化不达标、物业设施不完善、楼房未达到封闭建设要求、消防设施未连通消防管道、车库未完工无法使用等,均以“于法无据”为由不予支持。原告提交了大量现场照片作为证据,被告律师的质证意见是“无法看出与涉案房产有任何关系”,但法院并未进行现场核查,也未对证据进行认定和解释。
三、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与案例分析
合同违约与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本案中,开发商逾期办证已经超过三年,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要求按照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息调整违约金,是基于合同违约后的损失赔偿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原告的主张具有合理性,法院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裁决,而非简单地以“于法无据”为由驳回。
证据认定与质证
根据《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提供证据应当真实、合法、与案件有关联。在本案中,原告提供了大量现场照片作为证据,证明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国家标准。然而,法院并未对这些证据进行认定和解释,仅以“于法无据”为由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供证据。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未提供证据,但人民法院准许其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提供的,视为未逾期提供证据。”在本案中,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法院应当对这些证据进行认定和解释,而非简单地以“于法无据”为由驳回。
裁判文书释法说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要求,裁判文书应当结合庭审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以及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等情况,重点针对裁判认定的事实或者事实争点进行释法说理。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阐明事理,说明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其根据和理由;要释明法理,说明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以及适用法律规范的理由;要讲明情理,体现法理情相协调,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
在本案中,法院的判决书在“本院认为”部分,仅用了四个字“于法无据”,未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未对法律适用进行解释,未对证据的采信及效力进行说明,严重违反了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要求。这不仅让当事人感到困惑和不满,也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权威。
四、法无明文规定与司法裁判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和不周延性,难免会出现“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拒绝裁判或随意裁判。根据现代法治理念,司法机关在面对“法无明文规定”的困境时,应当运用司法经验和人性良知,以公平、正义的法律观念为基础,在逻辑分析的前提下,根据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可能未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某些细节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法院应当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基本原则进行裁决。例如,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金问题,法院可以结合合同违约后的损失赔偿原则、证据的认定及质证情况进行裁决。而非简单地以“于法无据”为由驳回。
五、司法公正与裁判说理的重要性
司法公正和裁判说理是司法制度的灵魂和核心。一份公正、合理的判决书不仅能够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还能够增强司法权威和公信力。而一份缺乏法律依据和裁判说理的判决书,则会让当事人感到困惑和不满,损害司法公正和权威。
在本案中,法院的判决书在“本院认为”部分仅用了四个字“于法无据”,严重违反了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要求。这不仅让当事人感到困惑和不满,也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权威。因此,法院应当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工作,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和水平。
六、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本案中法院的判决书在“本院认为”部分以“于法无据”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严重违反了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要求。这不仅让当事人感到困惑和不满,也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权威。
为了避免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建议法院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工作,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和水平。同时,建议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更加注重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及质证情况,结合法律基本原则和精神进行裁决。此外,建议法院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法官的司法素养和裁判能力。
只有通过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工作、注重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及质证情况、提高法官的司法素养和裁判能力等措施,才能够确保司法公正和权威的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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