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一个案件中,可以同时提出两个相互矛盾的诉请

百科   2024-11-16 12:00   贵州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特别声明: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转载请注明来源及作者,如有侵权请告知,将及时删除,如需帮助可私信联系。

在司法实践中,原告在同一案件中提出两个相互矛盾的诉讼请求的情况并不罕见。这类案件在民事诉讼理论中被称为主位和备位之诉的合并,即预备合并之诉。本文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例和相关法律规定,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一、案件背景及法律依据

最高院在《甘肃省国营八一农场、金昌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再审》一案中,明确了关于原告在同一案件中提出两个相互矛盾诉讼请求的处理原则。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也适用于其他民事纠纷。

二、案情简介

在该案中,八一农场作为金泥公司的股东,对金泥公司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提出异议,认为该决议存在无效因素,并据此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并要求金泥公司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同时,八一农场还提出,如果股东会决议无效,则请求确认其享有金泥公司增资的2404.2922万元资产对应的股权。

一审法院认为,八一农场的两个诉讼请求相互矛盾,经庭审释明后八一农场明确表示不变更诉讼请求,因此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裁定。然而,在再审过程中,最高院认为,八一农场的两个诉讼请求虽然相互矛盾,但诉讼要素齐全,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标准,因此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

三、法律条文及解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中,八一农场的诉讼请求虽然相互矛盾,但均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因此,一审法院以诉讼请求相互矛盾为由驳回起诉,显然是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理解不够准确。

  2. 预备合并之诉的理论基础

    预备合并之诉是指原告在同一案件中同时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排斥的诉讼请求,其中一个是主位诉讼请求,另一个是备位诉讼请求。如果主位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则备位诉讼请求不再审理;如果主位诉讼请求未获支持,则继续审理备位诉讼请求。

    预备合并之诉的理论基础在于,原告在起诉时可能无法确定哪一个诉讼请求能够获得支持,因此希望通过一次诉讼同时提出多个诉讼请求,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这种诉讼方式符合诉讼便利和经济原则,有利于一次性解决纠纷。

  3. 最高院的裁判观点

    最高院在本案中明确指出,人民法院不能因当事人提出两个互相矛盾的诉讼请求而驳回起诉。只要诉讼要素齐全,均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标准,人民法院就应当立案受理。这一观点体现了对当事人诉权的尊重和保护,也符合诉讼便利和经济原则。

四、案例分析

  1. 一审法院的错误之处

    一审法院以八一农场的两个诉讼请求相互矛盾为由驳回起诉,显然是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理解不够准确。根据该条规定,只要原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就应当立案受理。因此,一审法院的错误在于没有正确理解《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从而作出了错误的裁定。

  2. 二审法院的维持裁定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裁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司法实践中对预备合并之诉理论的认识不足。虽然二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存在瑕疵,但并未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理和认定。因此,二审法院的维持裁定并不能完全解决案件争议,反而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

  3. 最高院的再审裁定

    最高院在再审过程中,对一审和二审法院的裁定进行了全面审查和认定。最高院认为,八一农场的两个诉讼请求虽然相互矛盾,但均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标准。因此,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并对两个诉讼请求进行全面审理。这一裁定不仅纠正了一审和二审法院的错误裁定,也体现了对当事人诉权的尊重和保护。

五、结论与建议

  1. 结论

    本案中,最高院关于预备合并之诉的处理原则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即,只要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标准,人民法院就应当立案受理,并对多个诉讼请求进行全面审理。这一原则不仅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权,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和节约司法资源。

  2. 建议

    • 加强司法人员对预备合并之诉理论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司法人员对这一理论的认识和理解。
    • 在立法层面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明确预备合并之诉的适用范围和程序要求。
    • 加强司法实践中的探索和创新,不断完善预备合并之诉的处理机制,以适应复杂多变的司法实践需求。

通过上述分析和建议,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预备合并之诉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应用,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同时,也需要注意,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性和复杂性,因此在具体案件中还需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感谢关注·

关注和点赞是我的动力,谢谢你们

~END~



每天学一点法
每天学点法律知识,保护自己,每日普法,你我同行,为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需要帮助➕关注,有问必答。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