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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并非对所有案件都会予以受理并进行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一些特定情形的案件,法院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这些情形通常涉及诉讼主体不适格、诉讼标的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案件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等。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具体案例,详细阐述哪些案件法院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一、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类型
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主要包括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这类案件应由行政法院或专门的行政机关进行审理。
案例分析:
假设某市政府对一家企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该企业不服该处罚决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由于该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并告知该企业提起行政诉讼。
双方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并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案例分析: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后因合同履行问题发生纠纷,甲公司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由于双方已经达成了书面仲裁协议,并向仲裁机构申请了仲裁,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甲公司的起诉,并告知其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依法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争议,如劳动争议、土地争议等,如果法律规定应由其他专门机关或部门处理,那么普通法院将不予受理。
案例分析:
张某与某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纠纷,张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由于劳动争议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张某的起诉,并告知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不属于法院管辖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案件不属于该法院的管辖范围,如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等不符合规定,法院将不予受理。
案例分析:
李某与王某因借款纠纷在A市B区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该案件应由A市C区法院管辖。此时,B区法院将不予受理李某的起诉,并告知其向C区法院提起诉讼。
已产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案例分析:
赵某与钱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在法院进行了诉讼,并作出了生效判决。后赵某因同一事实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由于该案件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力,法院将不予受理赵某的起诉。
依法在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某些案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是不得起诉的。如果当事人在这个期限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案例分析:
孙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孙某因同一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由于交通事故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孙某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将不予受理。
二、法院驳回起诉的案件类型
起诉主体不适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果起诉主体不适格,人民法院将驳回起诉。
案例分析:
甲公司因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起诉状上列明的原告为乙公司(甲公司的关联公司)。此时,由于乙公司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法院将驳回甲公司的起诉。
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如果起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将驳回起诉。
案例分析:
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其与李某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但起诉状上并未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此时,由于王某的起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法院将驳回王某的起诉。
重复起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已经受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驳回起诉。这包括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中,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中,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情形。
案例分析:
张某与李某因离婚纠纷在法院进行了诉讼,并作出了判决。后张某因同一事实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由于该案件已经经过了法院的处理,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法院将驳回张某的起诉。
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如果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人民法院将驳回起诉。
案例分析:
吴某因对某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由于该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法院将驳回吴某的起诉。
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四、结论
综上所述,法院在受理案件时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对于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双方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合同纠纷、依法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不属于法院管辖的案件、已产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以及依法在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等情形,法院将不予受理。对于起诉主体不适格、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重复起诉以及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等情形,法院将驳回起诉。这些规定有助于确保诉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浪费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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